景德鎮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景德鎮市
  • 發布文號:景德鎮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
  • 生效日期:2005-03-01
基本信息,景德鎮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第八條,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產權和上市交易,第十三條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景德鎮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景德鎮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
《景德鎮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景德鎮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的住房建設,建立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制度,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規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的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經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利潤不超過建設成本費用3%商品住宅。

第三條

在我市範圍內進行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建設、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部門。市計畫、市建設、市國土資源、市規劃、市財政、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門所屬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計畫、市規劃、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並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市計委應當會同市建設、市規劃、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和用地計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

(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依法實行建設項目招投標,市房屋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組織公開招投標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並應當將參加招投標的開發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和中標結果進行公示。
(二)經濟適用住房應當規模性開發,需要使用劃撥土地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單位,應當在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之後按規定進行建設開發。
(三)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嚴格按照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有關精神執行。
(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不得轉包,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工程質量一次合格率應達到100%並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二)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個人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時,用於個人購買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市政配套工程,由政府負擔;小區內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設項目據實列入成本,營業性配套公用設施不再無償劃撥。
(四)對於2年內未開發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及其他建設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後,可以根據要求,納入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計畫。
(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交納的工本費、測繪費、價格審驗費及其他管理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六)對部分適宜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的空置商品房,在與開發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銷售。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市房屋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核准並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返還土地出讓金和相應的規費。

第八條

積極發展住房金融,開展住房貸款保險,放寬個人住房貸款款額限制。商業銀行應當優先安排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中低收入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按當年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準);
(二)城鎮無房戶、危房戶和離退休職工和教師;
(三)未以房改價購買過住房的家庭或者現有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戶;
(四)市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如軍隊轉業幹部和引進的專業人才等)。

第十條

符合條件購房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檔案選購一套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房屋的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80平方米。
銷售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每戶只能享受一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公示、審批制度,購房人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檔案:
(一)購買住房的申請及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書面證明意見。
(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三)家庭總收入和現住房情況的證明。
(四)其他必要的書面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產權和上市交易

(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將有關辦證資料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審批表》報送市房屋主管部門審查、公示、批准,由市房屋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產權登記。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證中統一加蓋“經濟適用住房”式樣印章。
(二)經濟適用住房戶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三年之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納收益。
(三)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市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十三條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一)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房屋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畫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是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戶。
(三)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四)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
(五)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十四條

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執行《城市新建住房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的規定,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在項目計畫下達6個月後仍未動工的,應取消其繼續承擔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的資格。
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後,連續2年未使用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房屋主管部門會同市計畫、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契約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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