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鹹陽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鹹陽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陝西省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資、合作建房也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本規定所稱集資建房,是指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
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單位發展計畫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房,按規定出售給本單位的住房困難職工的住房。
本規定所稱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職工、居民投資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條件,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合作經濟組織為社員建房。
第三條 鹹陽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統稱"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並對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場需求,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省上下達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指導性計畫及項目儲備情況,編制下達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和用地計畫。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優先安排。
集資、合作建房也應當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管理。
中、省駐鹹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布局,依法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或變相搞其他商品房開發。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八條 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商業銀行在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時不得上浮。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管理,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最佳化規劃設計方案,不得在城市中心小規模、零星分散建設。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規劃設計方案要由市政府組織論證審批,報省建設廳備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
第十三條 參與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等級房地產開發資質;具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 信譽;自有資本金占投標項目總額35%以上。
第十四條 在新征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時必須套建不少於總建築面積3%的廉租房,無償交於市政府,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並按市政府《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分配給社會特困戶,其建設資金用經濟適用住房規定的3%的利潤解決。
第十五條 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直接組織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的開發建設,集資、合作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執行建房成本價,不得有利潤,只允許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收取不超過建設成本2%的管理費。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嚴格控制戶型,堅持以中小套型為主。戶型標準一般分為60平方米、70平方米、85平方米三種,其比例為:85平方米左右的戶型應占50%以上,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左右的戶型不少於20%。具體戶型及比例,由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時結合實際掌握並嚴格管理。市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規劃設計方案時把關。
第十七條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建設總面積3‰的標準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
第十八條 集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應符合本規定,所建設的住房套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位集資職工人數。禁止將集資所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給本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員。對集資所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交付原集資職工後剩餘的房屋,由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統一調配,供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人員選擇購買。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和公示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成本審查制度。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企業的定價申請後,指定有資質的價格成本認證機構進行成本審查,並出具成本審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制定應遵循保本微利原則。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成本審查報告制定,同時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可以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位置、數量、套型、單套建築面積、基準價格等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需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批准的基準價格、浮動價格及批准文號,其浮動價格不得超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浮動幅度,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交費登記卡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發,各有關部門按規定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 。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