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經資陽市政府同意,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18日印發資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4月18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8日
  • 發布單位: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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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資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工程建設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有效防範和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資陽市中心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資陽城區建設用地範圍)以及雁江區、高新區、臨空經濟區所轄其餘區域經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其預售資金的入賬、支取、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本辦法所稱購房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進行銷售,由購房人按契約約定支付的房價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及購房貸款等)。
本辦法所稱重點監管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的預售資金。
本辦法所稱一般監管資金,是指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法定稅費、本項目到期的銀行貸款、辦公和管理經費及其他合理支出的預售資金。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在本市範圍內參與預售資金監管的商業銀行或銀行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監管賬戶,是指開發企業或市房地產管理局設立的專門用於存儲、支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賬戶。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市金融工作局會同人行資陽市中心支行、資陽銀保監分局對金融機構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進行協調、指導。
人行資陽市中心支行負責管理各商業銀行為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等業務。
資陽銀保監分局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指導、監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等相關行業監管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入賬和重點監管資金的支取實施監管;監管銀行具體負責實施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設立、註銷,預售資金撥付,對一般監管資金支取實施監管。
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商品房項目的工程進度及工程款支取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額進入監管賬戶。商品房預售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額度監管。監管額度根據商品房項目所在地上年度同類房屋建設工程綜合造價的1.1倍核定。
預售資金繳入監管賬戶後,監管銀行按50%:50%比例劃為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中心城區外鎮鄉開發項目重點監管資金比例由當地住建部門根據當地建設工程綜合造價及市場銷售價格另行確定。重點監管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後,超出部分劃入一般監管資金。
第六條 預售資金監管期限為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起,至全部樓棟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為止。
第七條 重點監管資金的支取按照節點控制原則,對單棟房屋建築工程完成進度設定為主體½、主體封頂、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5個節點。達到節點前申請比例最高不得超過:30%、30%、25%、10%、5%。
一般監管資金可根據本項目實際支出發生情況申請使用。
預售人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在本市範圍內的商業銀行或銀行分支機構開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每個項目只能開立1個監管賬戶),並與市房地產管理局、監管銀行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以下簡稱《監管協定》)。《監管協定》中應明確每棟房屋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監管協定》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
預售人也可申請將市房地產管理局設立的預售資金賬戶作為監管賬戶。
市房地產管理局在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註明監管銀行及監管賬戶,同時在市房地產管理局官網上予以公示。
第九條 預售人與購房人協商一致並通過網上籤約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後,應按契約約定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內。監管銀行應分戶確認預售資金入賬情況並上傳入賬憑證,作為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網簽契約備案時的必收要件。
第十條 購房人申請貸款的,按揭貸款銀行發放貸款時,應查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官網上公示的監管銀行及監管賬戶;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將投放的貸款資金直接轉入監管賬戶,不得轉入其他賬戶。
第十一條 預售人支取預售資金,應根據工程進度情況分別填寫《商品房預售一般監管資金支取申請表》《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支取申請表》,並附該項目工程承包契約或本項目相關契約、監管賬戶餘額證明及完成對應工程進度節點的證明材料分別報送監管銀行和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十二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會同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對重點監管資金申請事項進行核實。
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工程進度節點是否符合支取比例進行核實,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可商同級有關職能部門,對工程建設進度及重點監管資金使用真實性、合理性進行核實。審核同意後,監管銀行方可撥付。
監管銀行應對一般監管資金支取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確保用於本項目。
監管樓棟銷售進度達到50%或主體封頂時,市房地產管理局應會同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對重點監管資金能否保證樓棟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進行評判,資金不足的應調整重點監管資金比例。
第十三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預售資金支取申請,監管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監管銀行撥款時應直接撥付到監管資金支取申請對應的各應收款單位賬戶,不得轉入其他賬戶。同時按項目、棟號建立預售資金的入賬、支取情況台賬,並按季報人行資陽市中心支行和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內的預售資金進行凍結或者扣劃的,監管銀行應當向其說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及監管資金的性質,並及時書面告知市房地產管理局。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凍結後,經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同意支付的本項目工程款、買賣契約撤銷的退款等,各監管銀行應當及時劃撥,並將劃撥情況向凍結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預售資金監管期間,若預售人發生名稱變更、項目轉讓、監管銀行變更、賬戶變更等,預售人應辦理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監管樓棟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後,剩餘資金作為一般監管資金可用於本項目支出;項目整體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後,開發企業可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解除賬戶監管。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資陽市中心支行、資陽銀保監分局加強對預售資金入賬、支取、撥付情況及按揭銀行放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預售人不如實填報進度節點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監管資金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要求監管銀行停止預售資金撥付並報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協助預售人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對違規單位可限制其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暫停執業資格並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監管銀行擅自撥付預售資金,按揭貸款銀行未將按揭款轉入監管賬戶,導致預售資金被挪用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取消其在本市從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資格,同時建議財政部門取消該銀行的財政資金存放資格,並移交市金融工作局、
人行資陽市中心支行、資陽銀保監分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管部門及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年定期公布上年度我市各類房屋建設工程綜合造價(單價)。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市場銷售價格情況適時對重點監管資金、一般監管資金監管比例提出調整,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將企業的開發經營、工程款以及農民工工資支付等行為納入信用考核,根據信用得分對預售資金監管實行差異化管理。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實現預售資金監管信息化、自動化。
第二十五條 歷史遺留的非淨地出讓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8日施行,有效期5年,各縣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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