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由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
  • 發布單位: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5月,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印發《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內容解讀

《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提出,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於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築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用於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行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超出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於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此外,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資產負債情況,適當降低或提高其節點留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但每個節點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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