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

《都昌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經2021年4月17日縣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於2021年4月26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都昌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6日
  • 通過會議:都昌縣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防範房地產市場風險,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於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48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3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贛建字〔2020〕8號),參照《九江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以下簡稱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完成初始登記前預先出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網簽契約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貸款、商品住宅全裝修款等)。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與監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三方監管協定,確保預售資金監管安全的本縣商業銀行。
本辦法所稱監管賬戶,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監管銀行設立的專門用於預售資金監管的賬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範圍內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開發項目。
第四條  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遵循監管部門和銀行共同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預售資金的全程監管與項目建設的動態監管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與監管銀行負責本縣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  監管部門應建立統一的預售資金監管系統,與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商品房網簽系統對接,動態監管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
第二章  預售資金繳存、撥付、解除
第七條  預售資金必須用於商品房項目建設,包括購置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支付項目主體及配套設施建設工程款、項目抵押貸款本息、法定稅費和其它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設立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並與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共同簽訂《都昌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書》(以下簡稱《監管協定》),《監管協定》應當包含監管項目的基本情況、監管內容、監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單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原則上不得在超過4家監管銀行設立監管專用賬戶,監管銀行不得隨意更換監管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支取和開通任何形式的自助轉賬業務。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設立後,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徵得原監管銀行和監管部門書面同意。凡已重新簽訂《監管協定》的,開發企業應當交回原《監管協定》原件,原《監管協定》自行解除。
監管賬戶變更後,開發企業應在2日內將變更後的賬號報監管部門備案。新設立銀行監管賬戶後,開發企業應將監管賬戶變更期間預售資金和原監管賬戶的結餘資金轉入新的銀行監管賬戶。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現場醒目位置公示監管專用賬戶和監管協定。預售許可證及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應載明監管專用賬戶名稱和賬號。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預售項目樓棟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為止。
第十二條  監管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履行監管協定,對進入專用賬戶的預售資金收支情況進行日常管理,每季度向監管部門報送專用賬戶收支情況,如商品房預售資金未進入監管賬戶或監管賬戶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監管部門。
監管部門可對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情況進行監督,並適時對監管項目建設進度實地核查。
第十三條  預售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對保障建設項目竣工交付的預售資金實行重點監管,列為重點監管資金,其他的為非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樓棟預售總價的70%,經監管部門審核後按照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撥付;非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樓棟預售總價的30%,監管賬戶內預售資金超過重點監管額度後,經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非重點監管資金由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定撥付。
第十四條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根據監管項目建設進度調整。監管項目建設進度按樓棟符合下列條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撥付以下重點監管資金:
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按樓棟撥付重點監管資金的70%;
(二)監管項目樓棟施工至主體結構封頂,按樓棟撥付重點監管資金的75%;
(三)監管項目外立面落架、外牆面噴塗完成,按樓棟撥付重點監管資金的85%;
(四)監管項目完成綜合竣工驗收備案,按樓棟撥付重點監管資金的90%;
(五)監管項目完成不動產初始登記,出具購房人開發稅票,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可申請使用監管賬戶內剩餘重點監管資金。
第十五條  監管銀行核實已繳存的購房款信息後,通過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及時上傳繳款憑證,並將網簽備案指令傳輸到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時,應先向監管部門提出用款申請,並將下列材料原件上傳預售資金監管系統: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
(三)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畫表
(四)用於監管項目的上期資金付款憑證
監管部門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重點監管資金申請後,認定符合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向監管銀行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撥付審核確認單》,監管銀行根據撥付單上的金額,在1個工作日內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劃轉資金。
第十七條  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並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使用重點監管資金。
(一)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銀行保證金除外);
(二)申請資金超出額度的;
(三)監管項目之前申請的撥款未按要求使用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宜撥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監管項目達到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建設進度節點,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調整重點監管資金時,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調整審批表
(二)監管賬戶銀行對賬單
(三)項目達到建設進度節點的證明材料:
1.項目主體結構封頂、外立面落架、外牆漆噴塗完成的,提供現場堪察確認單及監理單位出具的質量進度驗收證明。
2.完成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提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綜合竣工驗收備案手冊。
第十九條  完成不動產初始登記、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初始登記的證明;
2.出具購房人開發稅票;
3.物業維修基金和質量保證金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4.委託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條  監管部門收到撤銷商品房監管賬戶申請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符合撤銷條件的,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撤銷審批單》,房地產開發企業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撤銷審批單》到監管銀行辦理解除賬戶監管手續;不符合撤銷條件的,資金監管部門應當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達成退房退款協定的,在辦理解除契約備案手續後,原則上應使用非重點監管資金進行支付。
第三章  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憑金融擔保機構開具的保函額度,在擔保期限內可抵扣重點預售資金監管的額度。在出具擔保函之前須得到監管部門的同意,監管部門應對保函進行核查。擔保資金必須用於監管項目後續工程建設,保函額度不得高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0%。
申請保函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審批表
(二)金融擔保機構對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函
(三)監管賬戶銀行對賬單
(四)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五)監管資金使用計畫
(六)金融機構準予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縣房地產市場和監管項目建設資金變化等情況,監管部門可以對監管資金撥付節點和相應資金使用額度進行調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照監管協定的約定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逾期不改的,由監管部門暫停該項目的商品房網簽備案資格,並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良信用檔案:
(一)未按規定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預售資金的;
(三)收取其他名目款項,逃避或變相逃避監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的;
(四)未將撥付的監管資金優先用於支付本項目工程款。
第二十五條  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監管部門移交相關管理部門予以處理,並記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監管銀行未按規定或協定約定及時入賬,撥付監管資金或者挪用監管資金的,未認真核對購買人繳存信息並提交監管部門備案的、造成預售資金不能足額繳入監管賬戶的,由監管部門函告監管銀行責令改正、追回款項。除要求監管銀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監管機構可取消與監管銀行的合作關係,取消其在本縣範圍內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的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都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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