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谿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房地產交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開發企業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在房屋初始登記前預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契約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商品房預售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監管項目建安造價的1.2倍。預售資金與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的差額部分為一般資金監管。
第四條縣房管局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款專戶、專款專用、專款專存的原則。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該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之日止。
第六條 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該選擇本縣的商業銀行機構申請開立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帳戶(以下簡稱“監管帳戶”),並與設立監管帳戶的銀行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銀行”)、縣房管局簽訂《竹谿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書》(一式三份),明確三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一個項目只能設立一個預售資金專用帳戶。
第七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2、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
3、監管帳戶名稱、帳號;
4、監管項目範圍;
5、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
6、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畫;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竹谿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書》,應當向縣房管局提供以下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批准用地通知書;
2、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方案);
3、施工許可證;
4、項目工程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畫;
5、其它資料。
第九條縣房管局根據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竹谿縣住宅工程造價指標,按照項目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方案圖批准的建設面積,確定監管項目建安造價。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購房人應按商品房買賣契約的約定時間,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將房價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帳戶。
監管銀行按繳款通知書收取預售資金並向購房人出具繳款憑證。購房人憑監管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交款票據。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項目施工進度編制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畫。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畫應按照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條件等三個環節資金使用節點,併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用款額度。其中:結構封頂節點用款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60%;竣工驗收節點用款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條件節點時解除監管,並註銷預售資金監管帳戶。
開發企業首次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時,進入監管帳戶的預售資金數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項目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0%。
開發企業可在完成相應節點前根據項目形象進度分期支取重點監管資金,一般不得超過該節點用款額度,但確需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時,應當向縣房管局提出特別申請並提供用款事項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重點監管項目預售資金,應填寫《商品房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根據相應節點向縣房管局提交施工契約、監理單位簽字的工程形象進度記錄表或《竣工備案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符合使用條件的,縣房管局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監管銀行撥付手續;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縣房管局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開發企業並說明不予辦理理由。
第十三條進入監管帳戶的預售資金數額大於該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時,開發企業可直接向監管銀行申請使用一般預售資金,優先用於該項目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監管銀行應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台帳。開發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一般監管資金使用情況、建設工程完成的形象進度和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對帳單報縣房管局備案。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房管局責令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糾正的,關閉監管項目網上籤約系統或者不予辦理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同時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責令其停止該項目預售,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布,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1、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2、未及時將購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
3、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4、提供虛假證明,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5、其他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情形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的條件後,應當持監管項目材料向縣房管局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房管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監管銀行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監管銀行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與開發企業辦理結算手續,註銷其監管帳戶。
第十六條開發企業向購房人以集資、借款、會員費、預訂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逃避資金監管的,房管局應當立即停止該預售項目的銷售,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將其行為記入該企業的誠信檔案和人民銀行的企業誠信系統。
第十七條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提供虛假施工進度證明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超前超額支取商品房預售資金,造成工程無法按期竣工的,應當和開發單位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由其主管部門將其行為記入該企業的誠信檔案。
第十八條監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或者不按要求撥付,造成預售資金被挪用,導致工程無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擔相應責任外,三年內不得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第十九條開發企業與監管銀行或者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相互串通設立虛假資金賬戶逃避監管或者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縣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監管缺失或違法監管的,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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