鄖西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鄖西縣實際情況制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房地產交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申請預售許可的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前出售,由購房人按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包括定金、保證金、首付款和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等)。
商品房預售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監管項目建安造價。預售資金與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的差額部分為一般監管資金。
第四條 本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該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之日止。
第五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售資金監管協定
第六條 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該選擇本縣商業銀行機構申請開立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下稱“監管賬戶”),並同設立監管賬戶的銀行機構(下稱“監管銀行”)和縣房地產管理局簽訂《鄖西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書》(一式三份),明確三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一個項目只能設立一個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範圍;
(五)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
(六)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畫;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鄖西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書》時,應當向縣房地產管理局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項目規劃許可證、紅線圖;
(三)施工許可證;
(四)項目工程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畫;
(五)其它資料。
第九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湖北省(或鄖西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十堰市(或鄖西縣)住宅工程造價指標,按照項目規劃許可證、紅線圖批准的建築面積,確定監管項目建安造價。
第十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在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和賬戶等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信息公示制度,將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其銷售場所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答覆購房人的諮詢。
第三章 預售資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購房人應按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的時間,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將房價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監管銀行按繳款通知書收取預售資金並向購房人出具繳款憑證。購房人憑監管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交款票據。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項目施工進度編制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畫。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畫應按照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的條件等三個環節設定資金使用節點,併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用款額度。其中:結構封頂節點用款額度不得超過已預售房屋應收存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65%;竣工驗收節點用款額度不得超過已預售房屋應收存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0%;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條件節點時解除監管,並註銷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完成相應節點前根據項目形象進度分期支取重點監管資金,一般不得超過該節點用款額度。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應填寫《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根據相應節點向縣房地產管理局提交施工、監理單位簽字的工程形象進度記錄表或《竣工備案證》、商品房權屬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符合使用條件的,縣房地產管理局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監管銀行辦理撥付手續;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縣房地產管理局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開發企業並說明不予辦理理由。
第十四條 進入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數額大於該項目已預售房屋應收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時,開發企業可直接向監管銀行申請使用一般預售資金,優先用於該項目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監管銀行應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台賬。開發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非重點監管資金使用情況、建設工程完成的形象進度和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報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申請使用預售資金:
(一)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
(二)未按規定將房價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工程停工的;
(四)預售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關閉監管項目網上籤約系統,並按照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均有權向縣房地產管理局舉報投訴,縣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章 監管賬戶結算及註銷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的條件後,應當持監管項目的商品房權屬證明書等資料向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縣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向監管銀行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監管銀行3個工作日內與開發企業辦理結算手續,註銷其監管賬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開設監管賬戶,騙取預售資金,或擅自截留、挪用預售資金的,或不將預售房款直接存入所設定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一經查實,縣房地產管理局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縣房地產管理局、人民銀行分別將其行為記入企業的信用檔案和銀行的徵信系統。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理機構提供虛假的施工進度證明,造成開發企業因提前、超額支取商品房預售資金而影響工程未能按期竣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管銀行擅自、超前、超額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挪用監管資金的,導致工程無法竣工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追回款項,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得再進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第二十二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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