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修水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於2021年1月14日印發實施。

第一條為規範修水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商品房項目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江西省住建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贛建字〔2020〕8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產局關於九江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九府廳發〔2017〕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修水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的監管。
第三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多方監督、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收取的全部房價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預付款、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等各種款項)。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用於商品房項目建設,包括購置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支付項目主體及配套設施建設工程款、項目抵押貸款本息、稅費等。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該商品房項目取得《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之日止。
第七條 修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應遵循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存款賬戶開戶合作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協定約定協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十條 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收存買受人支付的房價款。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好銀行業金融機構,並與監管部門、合作銀行簽訂相關監管協定。
第十二條一個商品房開發項目與合作銀行原則上只能開設3個以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存款賬戶,開發企業有多個項目的,應當按開發項目分別開設監管賬戶。在具體實施中,開發企業按照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監管賬戶,也可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批次開立監管賬戶。
第十三條 申請開立監管賬戶的操作流程。
(一)申請。開發企業下載《修水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立申請表》,填寫完成後將其它相應材料一併提交給監管部門。
(二)審核。監管部門受理申請後,通過審核向開發企業出具《修水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
(三)賬戶開立。開發企業持《修水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到合作銀行開立監管賬戶。
監管賬戶名稱由開發企業名稱加項目名稱(含樓幢號)等組成,該賬戶的預留銀行印章應與監管賬戶名稱一致。
監管賬戶為專用賬戶,僅限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撥付和使用,不得辦理現金支取,不得辦理查詢功能以外的網上銀行業務,不得辦理抵押,不得作為保證金賬戶及辦理其它業務,不可申請使用POS機(專用POS機除外)。
監管賬戶一經開立,合作銀行不得以發放開發貸款或者購房貸款等為理由要求開發企業更換監管賬戶。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開立監管賬戶後與監管部門、合作銀行等簽訂三方《監管協定》。
第十五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設立後,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徵得原合作銀行和監管部門書面同意,並由監管部門出具《修水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變更通知書》,開發企業持該通知書到相關合作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凡已簽訂《監管協定》的,開發企業還應當交回《監管協定》原件,解除原《監管協定》,並重新簽訂三方《監管協定》。
變更期間原監管賬戶範圍內的商品房不得銷售,直至新的銀行監管賬戶設立,並將原監管賬戶的結餘資金轉入新合作銀行監管賬戶。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將預售資金合作銀行及監管賬戶信息在售樓部醒目位置公示,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供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的銀行憑證。
第十八條 預售資金收繳和入賬。開發企業應當協助購房人選擇以下方式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一)購房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契約上註明的合作銀行和賬戶直接到合作銀行櫃檯將購房款交入到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依據銀行出具的交款憑證為購房人換領相關票據。
(二)購房人通過專用POS機,將購房款直接交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依據專用POS機簽單為購房人換領購房相關票據。
(三)買受人申請購房貸款的,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將貸款發放到相應的監管賬戶。
第十九條 監管資金的起付。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後,達到發生預售證批次的核算投資額的10%時,開發企業才可以申請使用監管資金。
第二十條 監管資金的使用。
(一)監管資金的使用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和定期申請相結合的原則劃轉和撥付。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範圍內的預售資金,每月限申請不超過2次,並於每月10日前將用款計畫分別報監管部門和合作銀行備案,填寫《修水縣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備案表》,監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查看項目工程形象進度並予答覆,符合使用條件的,在《修水縣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備案表》上籤署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開發企業並說明理由,開發企業憑備案表到合作銀行辦理劃撥手續。
(二)監管項目在形象進度達到50%前,監管賬戶資金餘額不得低於已收存預售資金的15%;在主體結構封頂前,監管賬戶資金餘額不得低於已收存預售資金的10%;在工程外架拆除前,監管賬戶資金餘額不得低於已收存預售資金的8%;取得《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完成預售項目初始登記前,監管賬戶資金餘額不得低於已收存預售資金的5%。
(三)監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現場查勘,並保存查勘記錄、施工進度照片等相關資料。特別是在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設立和申請使用預售資金時。
第二十一條為保證開發企業正常開展業務,開發企業可以向資金監管部門申請一定額度的資金,作為備用金以支付經常性、小額開支,其額度每月不得超過100萬元,備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合作銀行(及住房公積金中心)應將開發企業所有購房按揭貸款或工程抵押貸款全額下達到資金監管賬戶(不含按揭貸款保證金);應當將本行監管賬戶的資金收支信息在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實時準確填報,及時、準確線上反映資金監管賬戶餘額。
房地產項目開發企業選定的合作銀行外其他銀行,承辦其項目商品房購房按揭貸款或工程抵押貸款業務的,由承辦業務銀行負責將其所有購房按揭貸款或工程抵押貸款下達後全額劃轉到企業合作銀行資金監管賬戶(不含按揭貸款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有下列行為之一併逾期不改的,由監管部門停止該項目商品房預售網上籤約資格,並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進行處罰,同時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資金監管比例:
(一)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三)未將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在本項目開發建設的;
(四)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五)其他不應當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開發企業在項目全部取得《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辦理完成預售項目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後,可申請撤銷監管賬戶的監管。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撤銷監管申請表》;
(二)《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三)預售項目房屋初始產權登記證;
(四)房屋維修基金和質量保證金繳交情況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監管部門收到撤銷商品房監管賬戶申請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符合撤銷條件的,由監管部門出具撤銷預售資金監管專用存款賬戶通知單,開發企業持通知單到合作銀行辦理解除監管賬戶手續,註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存款賬戶;不符合撤銷條件的,監管部門應書面通知開發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合作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及《監管協定》約定履行協同監管職責,且不及時整改的,監管部門可以取消該合作銀行在本縣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資格。
第二十七條監管部門、縣內相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金融擔保機構出具的項目保函可沖抵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開發企業採取商業銀行開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對其保函同等額度的預售資金的使用可不作日常監管。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修水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府辦發〔20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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