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起草,於2016年8月1日起實行的監管法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 單  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施  行: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3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預售資金不納入監管範圍。
第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以下簡稱市資金監管中心)是本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具體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市國土房管局可以委託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承擔本轄區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中用於支付建築安裝、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資金實行全程監管。
監管資金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區域、建築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並定期調整公布。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後止。
第六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路化管理。
第七條 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範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路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配合市資金監管中心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定後,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前,應當選擇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銷售許可申請對應賬戶的原則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者多幢開立,並由市資金監管中心、商業銀行開戶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
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範圍;
(五)監管資金使用節點;
(六)監管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開戶銀行、企業名稱、監管賬號、開戶範圍、項目名稱等開戶相關信息的,應當到市資金監管中心、商業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購房人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的付款時間,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交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櫃檯或者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後,市資金監管中心通過監管系統計算出監管資金額度並實施全程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於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第十三條 監管資金按照深基坑施工基礎驗收或者施工至首層室內地平標高、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環節設定資金使用節點。
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築,可增加“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節點;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築,可增加“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節點、“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二”節點。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撥付監管資金:
(一)完成施工至首層室內地平標高的,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40%。其中,有深基坑施工的,完成基礎驗收後,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15%。
(二)完成主體結構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99%。
(五)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可以申請使用剩餘監管資金。
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築完成“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節點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55%;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築完成“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節點和“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二”節點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分別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50%和60%。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銀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額度的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的,應當按節點向市資金監管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深基坑施工的,完成基礎驗收,提交基礎質量驗收證明;
(二)主體結構驗收,提交主體結構質量驗收證明;
(三)竣工驗收,提交竣工質量驗收證明;
(四)竣工驗收備案,提交竣工驗收備案書證明;
(五)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提交已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
施工至首層室內地平標高、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築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資金使用節點、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築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資金使用節點的,提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三方出具的質量驗收證明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該節點監管資金前,應當由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項目工程形象部位進行現場查勘,現場查勘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市資金監管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應當依據市資金監管中心出具的同意撥付證明和傳輸的電子信息,於當日撥付監管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定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所轄開戶行監管賬戶內的相關信息匯總後,提供給市資金監管中心。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退還房價款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該套房屋留存在監管賬戶中的剩餘部分監管資金。
第二十一條 應納入監管的預售資金與實際繳入監管賬戶的資金不符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市資金監管中心出具的資金沖正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沖正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後,應當將天津市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送達市資金監管中心。市資金監管中心於2個工作日內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的,商業銀行有義務證明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並及時書面告知市資金監管中心。
第二十四條 獨立占地的非住宅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後,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監管系統隨時提出申請,無需提交書面材料,市資金監管中心及時撥付賬戶內資金。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國土房管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並可以關閉該項目網上列印商品房買賣契約功能,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將房價款退還購房人。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未按照規定或者協定約定及時入賬、撥付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擅自撥付或者挪用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追回款項,市資金監管中心暫停與該違規銀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定、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的格式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第二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建築設計規範、房地產市場變化等情況,市國土房管局可以對監管資金使用節點和相應資金使用額度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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