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縣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施辦法

《和縣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施辦法》是和縣為進一步加強縣住房保障工作,完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及《和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相關檔案規定,制定的實施辦法。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一條 和縣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我縣2011年初建設的3棟129套、位於團塘路延伸段民生小區內的2、3、4棟房屋,2010年10月份通過個人申請、審核、搖號、出售,共出售127套,總面積為9553.66平方米。目前,127套經濟適用房住戶已陸續辦理產權證,現有部分住戶要求上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買賣、繼承、贈與、抵押、抵債、變更性質等處分住房產權的行為。
第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簽定契約時間滿5年,購房人上市交易進行產權轉讓時,其原享受住房保障面積部分應向政府交納同地段一般存量住房上市交易市場價格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收益的30%(含土地收益差價)。上市交易市場價格按縣價格認定中心提供的評估價確定。
補交收益款=(出售時縣價格認定中心單價—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時單價)×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繳納比例。
交納差價收益後,受讓的住房為一般存量住房。
第四條 己享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其家庭保障成員不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條 相關單位職責。發改部門做好房屋價格認定工作;住建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收益款收繳工作;稅務部門做好稅費征繳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做好土地出讓金價格核定及經濟適用房上市工作。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流程。
1.縣發改委價格認定中心,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地段的商品房市場價格,將分層市場價格認定明細表交給住建部門作為補交收益款的依據;
2.經濟適用住房住戶攜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發票、不動產權證等相關證件,前行住建部門(縣住房保障中心)補交收益款及出具上市證明;
3.經濟適用住房住戶攜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發票、補交收益款發票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土地出讓金價格核定表前往稅務部門交納有關稅費。
4.經濟適用住房住戶攜帶不動產權證、補交收益款發票、稅務部門稅票及上市證明等相關證件前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上市交易相關手續。
第七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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