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9.07.15由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7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7月15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
關於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9.07.15由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頒布。
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
第二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3年後,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時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
第一條 為規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動,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滿足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含...
2007〕24號)、建設部等七部委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財政部等三部委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以及《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促進房地產二級市場發展,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根據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69號令)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
第十八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該戶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其他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第十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市交易後再次進入...
一、促進存量住房的流通,規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發展和完善我市的房地產市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二、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根據市政府房改政策,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
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應當設立法財政專戶儲存。第十三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所得收益按職工個人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扣除規定住房面積部分的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和原支付超標準面積部分的價款...
第十一條職工將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購買、租賃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第十二條已購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擅自...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及其它相關規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已經...
第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超過住房面積標準部分,已按市場價購買的,上市出售時該超標部分免繳國有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第十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當事人應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隱報...
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於解決在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的通知(1992年4月27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1999年7月5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規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價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格購買的單位公有住房、直管...
9、法律、法規規定暫不宜上市出售的;第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應遵守以下規定:1、住房所有權人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不得再享受按房改政策購買房;不得再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要求...
《辦法》的主要法律依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及其他相關政策...
前兩款規定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中予以明確。第二十四條 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
第一條 為了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規範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根據省政府《安徽省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執行。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批准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五指山市土地出讓收益或相當於土地出讓收益價款繳納金額計費標準 ...
第十五條 個人出售已購公房取得的價款,扣除按規定繳納的有關稅費後的剩餘部分中,相當於售房人住房規定面積標準與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的乘積部分,以及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部分為基本收益,超過基本收益額的部分為淨收益。居民...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用發〔...
(一)已購公有住房或者參照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歷史解困房、安居房以及2007年12月18日之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房屋交易價格的1%計收出讓金;自行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按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受理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申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