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規定

2022年3月,撫州市住建局牽頭起草了《撫州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經濟適用房限售期滿需上市交易過戶的。在補交購房款及相關稅費後一次性辦理過戶手續,轉為商品住房(補交購房款及相關稅費後的房屋不適用本意見)。
二、購房人(產權人)因死亡導致房屋轉移登記的。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產權人)因死亡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相關條款,由繼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繼承文書或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到登記機構申請產權登記,再由市住房保障服務部門對繼承人的居住條件進行審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繼承人在中心城區(臨川區、高新區)沒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准後允許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轉移登記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並在房屋取得方式中註明“繼承取得”。如繼承人在中心城區(臨川區、高新區)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則可按規定購買該經濟適用房全部產權或自願由政府回購該經濟適用住房。
三、購房人(產權人)因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雙方應提供產權轉移事項達成的書面協定(經公證處公證生效)或取得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由市住房保障服務部門對取得方的居住條件進行審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受讓方在中心城區(臨川區、高新區)沒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准後允許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轉移登記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並在房屋取得方式中註明“離婚取得”。如受讓方在中心城區(臨川區、高新區)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則可按規定購買該經濟適用房全部產權或自願由政府回購該經濟適用住房。
四、經濟適用住房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按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的結論視情辦理轉移登記。轉移登記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如受讓方在中心城區(臨川區、高新區)沒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服務部門對繼承人的居住條件進行審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准後允許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轉移登記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並在房屋取得方式中註明“法院裁定、判決、調解取得”。如受讓方在中心城區(臨川區、高新區)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則可按規定購買該經濟適用房全部產權或自願由政府回購該經濟適用住房。
五、經濟適用房戶主(監護人)因子女成年自願退出經濟適用房部分共有產權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雙方應提供產權轉移事項達成的書面協定或取得生效的法律文書,由市住房保障服務部門對戶主(監護人)的居住條件進行審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戶主(監護人)在中心城區(臨川區、高新區)沒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准後允許該戶將成年子女退出經濟適用房部分共有產權,轉移登記後受讓方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
六、購房人(產權人)已在市住房保障服務部門簽訂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契約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參照以上條款執行,臨川區、高新區可參照撫州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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