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市城區住房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中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市城區住房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中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發布於2009-12-2。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市城區住房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中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土地礦產
撫府辦發〔2009〕67號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12-2

法規內容

臨川區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在市城區開展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實施方案的通知》(撫府辦發[2007]15號)精神,住房用地分割登記已在洪客隆等幾個單位進行了試點,在試點中發現一些手續不全的宗地難以辦理。為保證市城區國有土地住房用地登記發證工作順利進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障購房者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和發展我市房地產市場,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面對現實、維護大局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在國有土地上建造住房的,憑用地批准檔案或房屋產權人產權證確認住房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購買住房的,憑購房人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契約確認住房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正式施行前,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在劃撥的國有土地上建造住房、購買住房的,憑劃撥用地批准檔案或購房契約、房屋所有權證,確認建房單位或購房者住房用地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12日期間,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在國有土地上建造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建房用地批准檔案及繳款憑證或購房契約、房屋所有權證,確認相應的(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清理隱形市場時只繳納了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由原建造單位按當時的標準補繳;因歷史原因且購房者自願繳納的,可由購房者按當時的標準補繳。然後,到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善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之後,再確認原建造單位或購房者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國有企事業單位集資建住房的,由用地單位憑規劃和用地批准檔案及繳款憑證,確認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聯合開發,屬於安置本單位職工住房用地的,可確認單位或住戶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商品房開發的,由原建造單位或購房者按24元/平方米補交土地出讓金,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後確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1998年4月12日以後用地戶在國有土地上建房具有合法用地審批手續,且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按規定程式申請相應的土地登記;對少批多占、改變土地用途或超容積率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1998年4月12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間,少批多占的,按照發生時執行的基準地價的50%補交土地出讓金;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發生時執行的不同用途基準地價差的50%補地價。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後,確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2002年7月1日以後,改變土地用途的,先進行處罰,再按照發生時執行的不同用途基準地價差補地價;提高建築容積率的,先進行處罰,再按照取得土地時的樓面地價補地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後,確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五、南湖路(一、二期工程)由原臨川市南湖路開發建設指揮部出讓的土地按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給予南湖路(一、二期工程)兩邊建設用地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批覆》(撫府字(2002)155號)檔案精神補辦;其它的按照原臨川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臨府發[1998]10號)規定的基準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確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六、以轉讓房屋為主要目的連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用地戶申請劃撥補辦出讓手續的,按申請時土地市場評估價的50%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後,確認受讓人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七、被征地農民集體及其成員用於自己的生產生活和就業安置用地或屬拆遷安置的,可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如被征地農民集體及其成員或拆遷戶申請出讓方式用地的,可以採用出讓方式供地,按申請時的市場評估價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出讓用地手續後,確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集體土地安置的,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及其成員或拆遷戶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八、原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公有住房分戶發證時,土地使用權類型仍保留劃撥或出讓。房屋首次上市交易的,均需補辦出讓手續,按交易額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後,確認購房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不上市交易,但房屋產權人主動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按申請時土地所在級別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10%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確認產權人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九、所有涉及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項目,需按規定繳納契稅。
十、凡涉及建設用地需要補辦規劃許可的,按照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到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築容積率的,由規劃部門進行認定。
十一、自本文下發之日起,規劃部門要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審核意見函告國土資源部門,以加強批後監管;房管部門要在“兩證”齊全時才能辦理二手房過戶手續。
十二、本意見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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