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發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 印發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 發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州政辦發〔2016〕71號)是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出台的關於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發證工作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發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發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州政辦發〔2016〕71號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
印發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
發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單位,省屬駐甘南各單位: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上報的《關於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發證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8日
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發證工作實施意見
為加快我州城鎮居民房屋權屬登記和發證工作,著力解決部分行政企事業單位辦證遺留問題和融資瓶頸制約,切實保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開放搞活房地產二級市場,拓寬融資渠道,促進我州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2016年1月12日召開的州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精神,結合國家、省上相關政策,現就做好我州城鎮居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髮放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目的和意義
隨著住房的商品化和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居民產權意識不斷增強,房屋所有權證在民眾日常生活和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由於歷史原因,我州未辦理居民房屋所有權證問題尤為突出,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切實解決好全州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加快城鎮居民房屋權屬登記和發證工作是州政府關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舉措,也是盤活存量,激活增量,提振市場信心,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措施。
二、範圍和對象
全州城區管轄範圍內因歷史遺留原因,至2015年底仍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均在辦理範圍,具體包括:行政企事業單位集資住房、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拆除新建的城市棚戶區改造住房),不含城鎮居民個人自建住房。
三、登記發證程式
單位集資住房權屬登記和發證應先申請辦理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其餘類型房屋可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一)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登記辦證。
1.辦事流程
申請—登記受理—產權核查—審核審批—記簿—發書
2.申報材料
(1)售房申請檔案;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驗原件留複印件);
(3)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書(驗原件留複印件)或房屋結構安全性鑑定報告和處罰決定書;
(4)當地發改委出具的項目立項批覆(驗原件留複印件);
(5)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驗原件留複印件)或處罰決定書;
(6)集資房交款票據(驗原件留複印件);
(7)夫妻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8)單位向當地住建局(房管局)的住房維修基金承諾書(按照州政辦發﹝2013﹞77號檔案規定,在申請辦理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房屋產權界定書時,產權單位自行在銀行開設專戶儲存收取的售房單位繳納10%及購房者個人繳納1%的住房維修基金)。
3.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4.收費標準
此項登記辦證工作無收費事項。
(二)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辦證。
1.辦事流程
申請—登記受理—產籍核查—審核審批—記簿—繕證—收費發證。
2.申報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使用證或撥地文、圖;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紅線圖或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
(5)質檢合格證或竣工驗收備案表;
(6)房屋登記測繪報告與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圖);
(7)法人授權委託書;
(8)經辦人身份證;
(9)申請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時還應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0)企事業單位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經濟適用房初始登記時,還應提交:
①經濟適用房立項計畫;
②房改辦關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批覆或委託建設契約。
(11)登記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3.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4.收費標準
( 1)登記費: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2)測繪費:住宅1.00元/m2,非住宅1.4元/m2,綜合樓1.9元/m2(做面積界定時已收取了面積測繪費的本次不再繳納);
(3)工本費:核發一本《房屋所有權證》時,免收工本費,核發一本以上時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費10元,由受讓人繳納;
(4)權證印花稅:5元/證。
四、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
城鎮居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發證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技術要求高,必須嚴密組織,科學安排,由點到面,逐步展開。
(一)工作步驟。
1.摸底調查。按照州住建局印發的《關於開展全州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情況調查摸底工作的緊急通知》(州建發﹝2016﹞12號)要求,州直各部門、省屬駐甘南各單位、州屬各企業自行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調查工作,認真填寫《因歷史遺留原因未能辦理房產登記房屋情況調查表》和《已辦理房產登記房屋情況調查表》;各縣市城區管轄範圍內因歷史遺留原因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由各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抓緊抽調工作認真負責的骨幹在縣市城區範圍內全面排查,對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要求產權單位如實填寫上述調查表。自查摸底結束後,將相關調查表報送至州住建局審核並匯總留檔。
2.督促辦理。根據2016年1月12日州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精神,對2013年4月18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加快城鎮居民房屋權屬登記和發證工作的通知》(州政辦發﹝2013﹞77號)繼續延用,提出的相關優惠政策至2016年12月底前有效,利用一年時間,辦理因歷史遺留原因至2015年底仍未辦理居民房屋產權登記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棚戶區改造(拆除新建),逾期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同時停止辦理。各縣市、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務必引起高度重視,自摸底調查結束之日起,各產權單位凡有已交付使用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應抓緊持有關申報資料及證件向當地住建局或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對申辦要件不齊或要件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儘快完善手續後,再辦理產權登記。對未在規定期限到相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產權單位,相關部門將根據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查查處,追求當事人責任,並在全州範圍內予以通報。住建(房產)、國土、規劃、財政、消防、地稅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州政府加快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要求,開設綠色通道,提供良好服務,簡化辦事程式,限時辦結,加快城鎮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步伐。
3.匯總建檔。住建(房產)等部門要按照省、州要求,對整個工作進行匯總統計,同時對工作中產生的各類圖、表、證等有關資料,裝訂成冊,整理歸檔,建立健全房屋產籍檔案。
(二)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7日,為摸底清查、統計匯總階段;
第二階段: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1月15日,為申請登記、審核審批發證、督促辦理階段;
第三階段: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補漏完善、匯總建檔階段。
五、工作措施
(一)明確辦證責任。
一是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辦理。州直各部門、省屬駐甘南各單位、州屬各企業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辦理,由州住建局具體負責;縣市各部門、各企業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辦理,由縣市住建局(房管局)具體負責。二是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合作市市區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工作,由市房管和市國土資源等部門具體負責;各縣城區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工作由當地住建、國土資源等部門具體負責。各縣市、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職責,確保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因歷史遺留原因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和發放工作。
(二)嚴格落實政策。
產權辦證歷史遺留問題產生的原因多,情況複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方便民眾、維護穩定的原則,根據州政辦發﹝2013﹞77號檔案要求,認真妥善處理。文後已附辦理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房屋所有權證應提交資料的清單和收費標準,未辦理居民房屋產權登記的各產權人(單位)應儘快到州住建局、各縣(市)住建局(房管局)提出申請並提交辦理資料。
(三)及時解決問題。
按照現有已掌握的未辦理原因,提出以下解決措施。
1.國有用地手續方面
(1)對國有用地手續齊全,但欠繳土地出讓金的房屋,只要有規劃許可和竣工驗收證明及購房資料證明,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為購房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2)對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待抵押解除後,再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2.建設手續方面
(1)對未進行竣工驗收的房屋,只要能夠提供州或縣(市)安全質量監督部門“地基與基礎”和房屋主體工程驗收合格的相應證明材料,即可先行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後補辦竣工驗收手續。
(2)行政企事業單位在原單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住房,存在未辦理規劃許可、未進行規劃驗收及規劃手續不完善,但經規劃、住建部門認定不影響城市總體規劃建設,不需要拆除的房屋,經規劃、住建、消防部門依法作出處罰、認定後,由產權人(單位)委託的具有房屋結構安全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房屋結構安全性鑑定報告》,憑處罰決定書、房屋結構安全性鑑定報告及竣工驗收報告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3)對清查出的已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但未履行建設程式違法住宅項目,經住建、消防部門依法作出處罰後,由產權人(單位)委託的具有房屋結構安全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房屋結構安全性鑑定報告》,憑處罰決定書、房屋結構安全性鑑定報告及竣工驗收報告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3.其它方面
(1)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破產或改制,缺失開發建設單位的房屋,經房屋所在地縣(市)住建(房管)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材料,購房者可通過當年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購房契約、發票或交款收據,按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2)因行政企事業機構改革,交叉住房的,由現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按照州政辦發﹝2013﹞77號檔案要求,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3)近年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拆除新建房,縣市要根據國家、省、州有關檔案政策要求,對經規劃驗收合格的房屋,建立健全配售手續,及時為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4)對已列入拆遷範圍但還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再按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各縣市根據不同問題的情況和類型,研究制定具體解決辦法。
(四)加快城鎮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步伐。
產權單位尚未為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申請的,必須儘快向所屬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已經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要及時發給購房者。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快辦證進度,對提出申請的單位,符合規定的,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不符合規定的,要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後儘量予以辦理。住建、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切實負起責任,加強檢查和督辦,落實城鎮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工作。檔案已附全州因歷史遺留未能辦理房產登記住房情況調查匯總表,各產權單位要仔細對照查看,密切配合,主動申報。對拒絕辦理城鎮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單位和部門,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州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建設工作的副州長為組長,州住建、國土、財政、規劃、消防、地稅等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各縣市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儘快開展工作,確保房屋產權登記工作2016年底全面完成。
(二)構建部門聯動機制,提高辦事效率。住建(房產)、國土、規劃、財政、消防、地稅等相關部門要加強配合,結合本部門職能、房屋權屬登記辦理環節及妥善解決疑難問題等方面,建立聯動促創機制,發揮職能部門優勢,積極配合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工作,在不違背政策的前提下,創新工作方法,簡化辦事環節,方便快捷地做好房屋權屬歷史遺留問題登記工作,確保年底圓滿完成目標任務。
(三)加強督辦力度,確保落實到位。處理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已列入州政府督辦事項,每季度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對難以把握的遺留問題項目和重點疑難案件,工作小組及時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審核提出辦理意見,難以落實的,報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後,由各有關部門分別辦理,條件成熟一個辦理一個完結一個,杜絕將辦公樓與住宅樓捆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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