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實各方主體責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風險,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閩政文〔2022〕3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加強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實各方主體責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風險,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閩政文〔2022〕3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省廳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1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實各方主體責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風險,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閩政文〔2022〕3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作為建設單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散工程,是指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以下統稱“限額以下”)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二)限額以下的公共建築、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住宅類房屋裝飾裝修;
(三)經批准的臨時建築(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搭建的結構簡易並在規定期限內應當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建設活動;
(四)限額以下的既有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等建設活動;
(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土建施工部分);
(六)其他按規定納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產監管的建設活動。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施工許可限額予以調整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小散工程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施工單位,是指依法從事小散工程施工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五條 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遵循全面監管與分類監管相結合,社區格線化巡查為主、物業服務企業巡查與公眾參與為輔,屬地管理和行業督導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無盲區管控。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對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檢舉、控告、投訴。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小散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信息登記,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指導。
第八條 小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依法與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但不得設定包含以包代管、強迫對方接受惡意低價、冒險作業等內容。項目動工前按照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明確的方式進行信息登記,接受安全生產指導;
(二)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督促施工單位嚴格依法施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主動配合有關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鼓勵建設單位委託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對小散工程進行工程管理。
第九條 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活動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實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應當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確施工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保障,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二)涉及特種作業的,應當安排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
(三)配備符合規範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督促進入現場及現場施工的人員正確穿戴和規範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四)嚴格落實對捷運隧道、油氣管線、電力管線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設備設施;
(六)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施工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從事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的人員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工作原則。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住建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研究建立本轄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機制,提請設區市政府出台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協調指導本轄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推動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協調縣(市、區)政府組織鎮(街)具體實施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完善格線化管理等相關制度和工作措施;協調縣(市、區)政府強化工作經費保障,以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力量;
(三)制定出台本轄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等配套指引;
(四)建立統一的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登記系統;
(五)協調指導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十二條 縣(市、區)住建部門要督促落實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培訓組織開展安全巡查業務培訓,協調推動鎮(街)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規定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小散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轄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全覆蓋監管和常態化監管;
(二)細化完善轄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建立信息登記服務、日常安全巡查、隱患排查整治等鏈條清晰、分工明確的閉環工作流程;
(三)落實轄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制度,組織村(居)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信息登記工作,建立管理台賬,全面掌握轄區小散工程動態;
(四)建立轄區村(居)格線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指導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日常安全巡查;組織開展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五)依法查處屬於授權範圍內的小散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授權範圍以外的執法事項,及時協調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村(居)接受鎮(街)委託配合開展下列工作:
(一)具體負責村(居)範圍內小散工程信息登記服務,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記,為建設單位信息登記提供指導;
(二)開展日常安全巡查;
(三)負責收集匯總本村(居)登記信息和本村(居)範圍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台賬;
(四)鎮(街)委託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協助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一)根據所在鎮(街)委託,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記服務,配合鎮(街)及其轄區有關部門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並定期將安全生產登記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報所在鎮(街);
(二)將小散工程的有關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安全生產指引內容提前告知建設單位;
(三)及時組織巡查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施工;
(四)配合有關部門、鎮(街)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四章 監管程式
第十五條 小散工程實行信息登記,由建設單位於小散工程開工前,在信息登記系統上進行信息登記。
信息登記為告知性登記,僅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依據,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合法性的依據。
第十六條 鎮(街)可以按以下規定委託村(居)或物業服務企業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記: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小散工程,可以委託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受理信息登記,並加強相關培訓和指導;
(二)物業管理區域外、無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組織實施的小散工程,可以委託所在村(居)受理信息登記。
鎮(街)或者其委託的村(居)、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信息登記受理單位)在受理信息登記時,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信息進行核查,並督促引導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落實相關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信息登記受理單位在進行信息登記時,發現以下情形的,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一)屬於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許可或者其他許可的,告知建設單位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相關許可證後方可開工,並及時報送鎮(街)協調相關部門及時跟進檢查,防止未經許可擅自開工;
(二)屬於依法應禁止、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告知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並及時報送鎮(街)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三)屬於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記規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補正,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進行:
(一)由村(居)受理信息登記的小散工程的,村(居)組織屬地專職安全監管員或者委託的機構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由物業服務企業受理信息登記的小散工程,所在鎮(街)可以委託其組織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九條 巡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以下巡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一)發現未辦理信息登記、擅自進行小散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信息登記;
(二)發現小散工程未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施工,未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三)發現存在違法建設活動,或者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而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對屬於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或屬於前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上報鎮(街),由鎮(街)在其授權範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超出鎮(街)職責範圍的,移送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農民自建房、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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