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海峽都市報4月12日訊(本網記者 楊永敏)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層數一般不超三層,每戶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福建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鎮、 村莊鄉、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農村居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個人住房及其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修訂時間:4月12日
  • 施行時間:7月12日
內容,時間,

內容

建房7大條件《辦法》還提出,農村居民申請建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或損壞,進行災後恢復重建的,因受地質災害威脅或不適宜居住等原因需要易地搬遷新建的;
屬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原有宅基地因工程建設、城市發展等被徵收、徵用需要易地新建的;
按照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現有宅基地面積不足,明顯低於法定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房竣工三個月內 原宅應自行拆除
而對於宅基地申請,《辦法》提出,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申請新宅基地的,應當向鎮(鄉)人民政府承諾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由鎮(鄉)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耕。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尚能使用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按市場價給予補償後收回,並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後統一安排使用。農村居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居民個人建房兩種形式。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按照鎮(鄉)、村莊規劃實施,層數一般不得超過三層,每戶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建設多層單元式住房的,每戶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層高控制應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一般3米左右。

時間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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