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福建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於1996年1月5日印發的,全文共2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閩政[1996]2號 
  • 發布日期:1996-01-05  
  • 生效日期:1996-01-05
【發布單位】81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福建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政[1996]2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福建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制,加快住宅建設步伐,提高城鎮職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據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頒發《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國辦發[1995]6號)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按標準建設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安居工程”、“廣廈工程”和“解困房”、“廉價房”等。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且為住房困難戶。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的具體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凡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均可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購房申請。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近期和中長期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保障規劃和計畫的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組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公司,也可以委託有實力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選址定點,要本著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其用地一律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優先給予辦理有關手續。2000年前原則上每年安排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土地面積應不少於當年計畫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的50%。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立項,計畫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對資金來源明確的,計畫部門要在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中按個人建房優先給予安排。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和相對集中的原則,按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建設試點大綱》的要求,精心規劃、精心設施、精心施工,做到規劃先進、設計新穎、設施配套、功能合理、質量合格、環境優美、適當超前,創造一個安全、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必須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招標、投標,擇優擇選施工隊伍,中標或承建單位不得轉包,有關部門應加強質量監督,開展競爭評比活動,創建優良工程。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按省政府閩政[1984]14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市、縣各級標準可上浮15至20平方米。
二室戶的住房應不少於當年計畫建設總數的60%。室內裝修可由住房根據各自的要求,自己出資裝修。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起動資金和補貼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措:
(一)從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中融資;
(二)從房地產開發公司收取的用於住房解困的基金中統籌安排;
(三)售房預收款;
(四)銀行貸款;
(五)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資金,應當按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價構成: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費;
(二)規劃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小區內市政設施配套費;
(四)建安工程費;
(五)區內公建配套費,非營業性公建配套費一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從本辦法第十一條二、三款及有關教育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統籌;
(六)貸款利息和有關稅金;
(七)1%至3%的管理費。
第十四條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教育設施配套費以及契稅,減半收取水電增容費。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居民承受能力,給予減免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不得贏利。
市、縣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其它費用減免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售價以項目或小區、組團為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經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行。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對象出售,優先出售給無房戶、危房戶和人均居住面積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中住房困難戶。
第十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住戶,經所在街道或單位證明,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市、縣主管部門提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書面申請。主管部門核准後,登記造冊張榜公布,接受監督,並發給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許可證》。
第十八條申請人憑購房《許可證》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第十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可以適當優惠;分期付款的開工時首次付款不少於40%,結構封頂時再付30%,交付使用時結清餘款。
鼓勵各有關專業銀行建立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抵押貸款制度,個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達到房價40%以上,還款期限不超過10年。
第二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於自住,符合購房條件的每戶限購一套。原住公房的,要在3個月內退還公房。自取得房屋使用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或贈送,確需轉讓的,由原產權單位按已使用年限折價收購。
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使用5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出售,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金並按規定交納有關交易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可由物業公司管理,也可委託當地街道居委會組織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要在出售前明確適合當地情況的物業管理形式和管理辦法,並在購房契約條款中註明。
第二十二條住戶採取欺騙手段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門收回房屋,並處以該房購買價40%以上、6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向不符合條件者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門收回房屋,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或個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或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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