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我省城鎮集資建房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8]33號
【發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1998-1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城鎮集資建房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8年12月4日閩政〔1998〕33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自《福建省城鎮集資建房管理規定》(閩政〔1996〕23號)頒布執行以來,各地集資建房的行為得到規範,集資建房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是,隨著《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出台,《福建省城鎮集資建房管理規定》中的一些條款與《通知》精神不相符,為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我省集資建房的工作,根據《通知》精神和我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經省政府研究,現將集資建房個人出資、產權界定等問題做修改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二、已規定停止單位集資建房的市、縣,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三、停止單位新征土地集資建房。嚴格控制行政事業單位擠占非住宅用地,零星分散組織集資建房。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集資統一建房。
四、各市、縣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逐步提高個人出資比例。深化房改方案出台後,集資建房個人出資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的70%。隨著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的不斷提高,應逐步過渡到按經濟適用房價格出資,具體過渡時限由各市縣制定。
五、集資建房每平方米個人出資超過雙職工家庭的平均負擔額(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的8倍除以60平方米計算)部分,可按相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給予住房補貼。
六、集資建房應按竣工當年成本價界定產權,閩政〔1996〕23號檔案頒布以前已建集資住房尚未界定產權的,也可用現有已經批准的成本價界定產權,但其面積控制標準、優惠折扣等均應按界定產權當年標準執行。產權從登記之日算起。
集資建房原則上不再實行部分產權。產權界定時,對只有部分產權的幹部職工應要求其補交集資房款達到全部產權。對已界定為部分產權的也應逐步向全產權過渡。
七、集資所建住房進入市場交易應實行準入制度,在各地房改房進入市場實施方案出台之後,方可進入市場。
八、我省原有集資建房政策和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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