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關於省直單位集資建房有關問題的通知

江西省政府關於省直單位集資建房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檔案信息,通知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1]20號
【發布日期】2001-08-08
【生效日期】2001-08-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省直單位集資建房有關問題的通知
(贛府發〔2001〕20號2001年8月8日)

通知內容

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號)精神,現就省直單位集資建房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贛企業和省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可繼續開展集資建房。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停止集資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況作個案處理。
二、企業集資建房應符合國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規劃,不得新購土地和動用單位資金(含單位住房基金)開展集資建房,不得面向社會,變相搞房地產開發。
三、企業集資建房對象必須嚴格限於本單位職工,面積控制標準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清房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清理糾正領導幹部在住房、建房、購房、裝修住房等方面違反規定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贛發〔1998〕8號)執行。已購買公有住房且達到住房面積控制標準下限的職工,不得參加集資建房。
四、企業集資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單位職工集資,集資房竣工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按建造成本價向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出售,集資房面積達到控制標準的職工不再享受單位住房貨幣補貼。
五、企業集資建房由省直房改辦審批,並持批准檔案,辦理城市規劃、報建等有關手續。具體審批辦法由省直房改辦另行制訂。
六、企業集資建房享受當地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費減免等政策。
七、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企業集資建房以建造成本價向職工出售時,購房職工應向單位繳納售房款2%的維修基金,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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