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建設的通知

《江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建設的通知》是2000年10月30號發布的檔案。

主要內容是各級政府要將培育和發展土地市場作為發展本地經濟和加強財源建設的一件大事來抓,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依法對土地實行有償使用。除法律規定的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外,其他國有建設用地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各地可根據當地土地市場發展的具體情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採取靈活多樣的土地有償使用方式,進一步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範圍。要積極創造條件,原則上採用拍賣、招標出讓方式供地。如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出讓地價不得低於基準地價。對低於基準地價的土地,政府可以貯存起來。出讓結果應當公開,接受監督。用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困難的,可以採取租賃方式,並按租賃契約交納租金。也可以採取土地作價入股(包括政府貯存的土地、企業的土地、劃撥的土地)、以土地作價聯建等有償使用方式。結合我省實際,今后土地租賃應作為全省土地有償使用的主要形式。對原行政劃撥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除法律規定可以繼續採取劃撥供地外,依照城市基準地價按年收取一定的租金,對困難企業,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可免交租金。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商省財政廳另行制定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建設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402 
  •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0]41
  • 生效日期:2000-10-30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0]41號
【發布日期】2000-10-30
【生效日期】2000-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建設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贛府發〔2000〕4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近年來,我省各地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切實加強土地市場管理,土地的資產效益初步得以顯現。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尤其是企業改革過程中,以及發展縣域經濟、推動小城鎮和基礎設施建設中,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資產,越來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依法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範土地使用、流動和土地資產處置等運作行為,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加強土地市場管理
各級政府培育和發展土地市場,必須增強法制觀念,強化國土意識,堅持依法辦事,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計畫,嚴格履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堅持建設用地集體討論,堅持一支筆審批,切實保護耕地,把好土地入市供應量這一關,依法統一管好整個土地市場。
二、進一步培育和發展土地市場
各級政府要將培育和發展土地市場作為發展本地經濟和加強財源建設的一件大事來抓,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依法對土地實行有償使用。除法律規定的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外,其他國有建設用地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各地可根據當地土地市場發展的具體情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採取靈活多樣的土地有償使用方式,進一步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範圍。要積極創造條件,原則上採用拍賣、招標出讓方式供地。如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出讓地價不得低於基準地價。對低於基準地價的土地,政府可以貯存起來。出讓結果應當公開,接受監督。
用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困難的,可以採取租賃方式,並按租賃契約交納租金。也可以採取土地作價入股(包括政府貯存的土地、企業的土地、劃撥的土地)、以土地作價聯建等有償使用方式。結合我省實際,今后土地租賃應作為全省土地有償使用的主要形式。對原行政劃撥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除法律規定可以繼續採取劃撥供地外,依照城市基準地價按年收取一定的租金,對困難企業,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可免交租金。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商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小城鎮建設用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收益繳入同級財政,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留歸市、縣(區)部分主要用於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對新修訂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實施之前農村村民超面積占用的宅基地,超面積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3至5元的標準實行有償使用,直至超面積部分退回集體為止。對新修訂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實施之後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必須嚴格按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違犯法律規定的,發現一起,依法查處一起。
適度開放城市住宅用地市場。設區的市及其他有條件的城市和縣城,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依照土地功能分區,可以在居住區內劃出一塊民用住宅用地,允許有購買能力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按城市規劃要求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建單家獨院住房,面積不受當地城鎮居民每戶占地面積的限制。在城市規劃區外,可以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以出讓方式利用非耕地建私家住宅。開放城市住宅用地市場均需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進一步規範土地市場
各市、縣(區)政府要結合政府機構改革,按照轉變職能、政事分設、政企分開的原則,抓緊抓好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建立健全土地公開交易制度,儘快將土地交易市場化,建立公正、公平、公開、競爭、有序、規範的有形土地市場。各設區的市要於2001年6月底前建立起土地交易機構,並掛牌運作,各縣(市、區)也應於2001年年底前完成土地交易機構的設立。有形土地市場必須具備土地交易場所,能夠提供土地交易信息,辦理土地交易等有關事宜。
已經設立土地交易市場的地方,土地使用權交易一律進入土地市場運作,凡出讓土地使用權(包括政府徵收、收回、收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為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法院判決需拍賣、變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以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包括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抵押以及土地的聯營合作交易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首次交易(包括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換或贈與等交易)、法律允許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包括鄉鎮企業用地的轉讓、租賃、聯營、入股等交易)均應在土地市場中進行。
在土地使用權交易過程中,原劃撥土地或改變原土地使用用途的交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審批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後方可入市交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並核定應補交的出讓金,明確繳納辦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首次交易,經交易機構對出讓契約履行情況初審後,必須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達到轉讓允許條件方可進行交易;涉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交易,要先取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再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依法流轉。
努力規範土地二級和三級市場。依法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並達到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土地市場設立登記處,及時辦理土地登記。
加快建立土地儲備制度。有條件的市、縣(區)要抓緊建立土地儲備中心,將舊城改造騰出的土地和企業搬遷、企業破產、劃撥交易的土地以及從農村集體徵用的土地等,由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購,然後由政府交土地交易市場出讓。土地儲備中心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下屬事業單位。土地儲備中心所得收益,歸政府所有,繳入同級財政。
四、加強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土地資產管理
各級政府要站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切實做好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土地產權界定、土地登記、地價評估和土地資產處置等工作。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
以出讓方式處置的,可由新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直接受讓,也可由原國有企業受讓後隨企業改組、改造的同時將土地使用權劃轉(包括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或者轉租給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補交出讓金按基準地價的30%補交。一次性補交有困難的,報省政府批准後分年度繳交,5年內交完。
以租賃方式處置的,租期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出讓最高年限。租金參照出讓方式補交出讓金的標準確定,可實行一次核定,5年不變,以後每隔3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幅度不高於上期租金總額的30%。租賃土地契約由出租方認可,並徵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允許轉租或轉讓。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須經省級以上土地和財政部門批准,土地資產經評估確認後可與其他國有資產一併折成國家股,按企業隸屬關係由所在地政府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國有持股單位在辦理完持股手續後,要將有關證明檔案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以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除法律規定可以長期保留的外,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土地使用期滿或原土地使用用途發生改變,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對特困企業,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可以從改制的土地使用權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資金用於安置職工。國有企業破產時,其原使用的劃撥土地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組織出讓,變現資金專戶儲存,優先用於職工安置。
五、營造土地市場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要建立地價評估和定期公布制度。各級政府要按照法律規定,加快建制鎮以上的城區基準地價評定步伐,力爭2001年6月底前完成。基準地價評定結果經本級政府審核,報上一級政府批准後,由本級政府向社會公布。全省的基準地價每3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市、縣(區)基準地價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要參照基準地價確定出讓底價和土地租金,建立定期的土地管理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對社會公布基準地價、土地租金標準、土地有償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情況、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等情況。
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土地評估中介服務組織建設。各級政府要儘快做好本級土地評估機構與主管部門的脫鉤工作,並允許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競爭參與土地評估。各級各類符合資質條件的土地評估機構,都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科學選擇評估方法和相關參數,合理確定估價結果,並出具規範的土地估價報告。
六、加強土地收益徵收與管理
各級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徵收土地收益,不得非法減免、截留、挪用土地收益。減免本級政府所有的土地收益,需經集體討論,一支筆審批;屬上級政府的土地收益,下級政府無權減免。土地收益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收據一律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的專用票據。土地收益應貨幣化,不得用實物形式支付土地收益(包括用建路、建房代替土地收益等)。土地收益的分成比例,除上繳國家的外,嚴格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決定》(贛發〔1997〕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收益徵收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報省政府批准後下發執行。
七、妥善處理髮展土地市場與保護耕地的關係
各級政府要建立耕地占補平衡的機制。發展土地市場,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些耕地,但絕不能借發展土地市場之名,違反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亂占土地,濫用耕地。耕地被征占用後,必須開墾補充等質等量的耕地。補充耕地原則上由縣(市、區)政府組織完成。本縣(市、區)無耕地後備資源或開墾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由設區的市政府或省政府組織異地開墾。設區的市之間經過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可用經濟契約的方式,簽訂耕地開墾計畫,以資金換耕地指標。不論採用哪種形式完成耕地占補平衡任務,都要通過省有關部門組織的驗收,並納入土地變更、登記、統計。
要妥善解決小城鎮發展用地。凡在小城鎮規劃區內經開發、整理和復墾新增加的耕地,經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在完成耕地占補平衡後,按實際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置換小城鎮建成區建設用地指標,並允許跨年度使用。允許從農村進入小城鎮落戶人員保留原承包的土地,並允許將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承包契約管理,防止耕地撂荒。
要妥善解決少地或無地農民的生活出路。鑒於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調劑土地有一定難度,各級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探索貨幣安置、投資入股、土地開發、社會保險等安置途徑,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途徑的安置機制,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含縣城)郊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後安排農民生產生活有困難的,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拿出一部分土地投資入股、興辦村辦企業、發展第三產業或招商引資。所占土地辦理占用手續,不辦理土地徵用手續。拿出的土地不得高於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土地的10%。拿出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也可以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在土地統一徵用後,將一部分國有土地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用於發展農業生產或從事多種經營。
八、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市場建設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土地市場的法制建設,依法辦事,規範管理,促進我省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要大力宣傳和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強全民土地法制觀念和土地國策意識。要堅持依法徵用土地,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堅決杜絕在征地中侵犯農民權益現象。進一步加強土地監察,嚴格土地執法,依法嚴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要認真總結推廣開展創建土地執法模範縣活動和創“三無”鄉鎮(無違法批地、無違法用地、無違法管地)活動的經驗。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法律賦予的保護“生命線”的神聖職責,依法行政,依法管好、管住土地。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出讓以及土地登記等有關工作,按照法律規定繼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家承辦,不允許開發辦、征地辦、指揮部等機構行使土地管理職權。明年上半年,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土地市場建設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切實糾正存在的問題。觸犯法律的,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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