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8號)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川國土資發〔2015〕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出讓計畫提出擬上市宗地範圍,並函告規劃部門提供規劃條件。規劃部門應按照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在30日內復函,明確擬出讓宗地的空間範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涉及兼容一種以上用途的,必須明確各用途的範圍和比例。規劃條件在提出後1年內未出讓土地的,需重新確定提供規劃條件。
三、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需組織擬出讓宗地地價評估並加強管理,使評估結果符合地價水平,為制定出讓起始價提供準確的參考依據。
四、土地出讓方案報市、縣政府批准前應書面徵求規劃等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需在10個工作日內復函。各部門的書面意見同土地出讓方案一併報送。
五、堅持土地出讓集體決策。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必須經市、縣土地資產運營工作例會集體會審,主要領導末位表態,參會部門均需無記名填寫《土地出讓方案審查意見表》,明確是否同意等意見;會議現場統計並宣布結果,同意意見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視為通過出讓方案。土地出讓方案通過後,市、縣政府須下達批覆檔案。
六、嚴格土地出讓底價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應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前1個小時內,由市、縣政府分管領導組織集體確定,並在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格保密。嚴禁泄露競買人信息和出讓底價。拍賣出讓可採取無底價方式,其起叫價即為土地出讓底價。對底價確定的過程及結果,應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檔案,存檔備查。
七、符合城市規劃並經規劃部門核實不能單獨成宗開發建設,確需整合毗鄰零星土地的,經市、縣土地資產運營領導小組集體會商,並經市、縣政府批准後,可由相鄰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並按評估市場價繳納出讓價款。其中工業用地按國土資源部《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計征出讓價款;舊城改造項目整合零星土地的,按攀辦發〔2013〕43號檔案計征出讓價款。
八、縣(區)國土部門應當在項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用地信息以及監管機構、舉報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九、加強土地出讓價款收支管理。各縣(區)、各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減免土地出讓價款,也不得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獎勵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讓企業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
十、各縣(區)、釩鈦高新區要依託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平台,切實加強出讓土地開發利用的全程監管,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契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
十一、堅決查處違紀違法出讓土地行為。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監督檢查,以規範土地出讓行為為重心,針對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確定及其執行情況、競買條件的設定、出讓方式的選擇、出讓底價的確定、土地出讓收入管理等重點和關鍵環節,及時發現、堅決制止並依法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十二、川府發〔2014〕58號檔案下發前已審批的舊城改造項目,繼續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我市城區老舊房屋(含筒子樓)改造工作有關政策的試行意見》(攀辦發〔2013〕43號)規定辦理;其餘舊改項目,由市舊改辦提出意見報市舊改領導小組審定。
十三、米易縣、鹽邊縣根據本意見制定本行政區劃內的實施意見。
十四、本《意見》自2015年4月 2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