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國務院於2006年8月31日下發了《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進一步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地巨觀調控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我省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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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國務院於2006年8月31日下發了《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進一步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地巨觀調控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我省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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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準確把握中央加強土地調控的精神實質。嚴把土地“閘門”是黨中央、國務院針對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的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違法違規用地和濫占耕地現象屢禁不止等問題,為保證國民經濟平穩運行而採取的重要調控措施之一。今年以來,我省已在規範土地成片開發、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出讓金管理等方面採取了一些調控措施,並取得了較好成效。但部分市、縣仍然存在土地利用粗放、農村建設用地亂搭亂建、土地市場不規範、損害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等問題。各市、縣和各有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嚴格落實國家土地調控的有關措施,嚴格遵守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確保國家政令暢通。同時,還應從我省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國家土地調控與保證經濟發展的關係,保障地方經濟發展用地,促進我省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
二、強化土地利用規劃和計畫管理。要加快省及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在落實國家下達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根據“十一五”期間我省地方經濟發展戰略和布局,將一些重點開發區域和重點項目用地統一納入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近期確需上馬但局部不符合規劃的重點項目,應按規定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依法辦理規劃局部調整手續。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項目,一律不準供地。
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未列入年度用地計畫的用地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不得動工建設。對用地指標缺口問題,要按照“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原則,優先保障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需求,優先保障當年動工項目用地,增加省級政府調控用地供需矛盾的空間和能力。同時要按照國家年度用地計畫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屬國家核准立項或備案的項目,其用地應上報國務院審批,統一使用國家機動預留指標。
三、嚴格落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政府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規劃和計畫,以及國家關於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市、縣和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負總責。要按照《海南省市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瓊府辦〔2005〕113號)的要求,將耕地保護責任層層落實到市、縣和鄉、鎮,重點抓好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占一補一”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時加大基本農田開發整理投入,建設一批國家級和省級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切實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四、強化土地集約利用,緩解新增用地供需矛盾。從今年12月份開始,利用半年時間對全省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全面普查,分類登記,統一組織盤活利用,凡存量建設用地未充分合理利用的,除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外一律不批准新增建設用地。要充分利用我省作為處置積壓房地產試點的政策優勢,抓緊完善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的有關手續,探索通過土地置換、指標折抵等方式,盤活利用存量土地。要強化新出讓土地的集約和合理利用,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用地定額標準及控制指標,嚴格控制土地批而未用,凡當年土地批准後閒置未用的,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相應的計畫指標。對土地成片開發等一些大面積的用地需求,要按照省政府《關於規範企業參與土地成片開發的通知》(瓊府〔2006〕34號)的要求,具體約定開發建設投資強度和開發計畫,逐步提高準入門檻,嚴防新的圈地苗頭。
要抓緊制定公布土地出讓最低價標準,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土地出讓交易平台。按照既要統一市場價格,防止低價出讓土地,又要符合我省實際的原則,儘快組織編制全省各市、縣不同區域和等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含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報省政府批准後實行,防止市、縣之間低價惡性競爭。同時,按照公開信息發布、統籌市場價格、同一交易場所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土地市場。
五、加強劃撥土地管理。劃撥土地要嚴格區別社會公益性質和生產用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劃撥土地必須嚴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凡改變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禁止擅自非法轉讓劃撥土地。既要加強對農墾、部隊及各類國有企業原有劃撥土地的管理,又要嚴格新劃撥土地的管理,嚴格核定劃撥土地項目範圍,逐步探索將經營性基礎設施、經營性教育設施等項目用地統一納入有償使用範圍。
六、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建立符合實際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儘快公布實施海南省征地補償安置管理辦法,制定公布全省各市、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規範征地拆遷程式,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土地合法權益。同時,省社會保障部門應抓緊按照《通知》精神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海南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將被征地農民統一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七、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並儘量利用村內空閒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嚴格審查申請條件,並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並不得超過省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工作,明晰產權。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禁止農村村民占用基本農田建房。要大力推行殯葬制度改革,嚴格殯葬用地管理。提倡文明殯葬,鼓勵採取火葬等方式,逐步減少乃至消除土葬方式,過渡期間各市、縣可統一規劃、集中安排一部分公共墓地,採取集中安葬方式。對違法占用耕地甚至基本農田建房、建墳等行為,一經發現,依法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強化政府土地調控能力。要嚴格執行土地統一收購儲備、統一開發整理、統一公開供應的土地管理“三統一”制度,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運用土地儲備手段調控土地市場。要按照《海南省土地儲備整理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03號),抓緊完善土地儲備整理體制和機構,規範土地儲備程式。要儘快啟動省級土地儲備,研究制定省級土地儲備實施方案,圍繞我省“十一五”省級重點項目建設計畫,推動省級土地儲備工作。
九、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防範重大土地違法行為。各級政府要增強依法行政的觀念,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建立健全省和市、縣兩級土地管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完善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協調機制,落實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動態巡查和事前防範。對個別影響惡劣、情節嚴重、頂風作案的土地違法案件,有關部門要公開嚴肅查處,以強化警示作用。
各市、縣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確保中央和我省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各市、縣要結合執行本實施意見,對《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下發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自糾,對存在問題要紮實整改,對清查出來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肅處理。省發展與改革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農業廳等有關部門要結合《通知》及有關配套檔案的精神,根據我省實際,研究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各市、縣和各有關部門要在2006年年底前將貫徹《通知》及本實施意見的情況向省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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