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和用地管理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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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號:冀建規〔2016〕22號發布日期:2016-12-0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和用地管理改革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12月1日

全文內容

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和用地管理改革的意見
為加強城市規劃空間管控,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規範用地行為,提高土地經營運作水平,現就創新城市規劃實施機制,轉變用地管理方式,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多規合一”的城市規劃編制實施新機制
各地要按照國家、省發展戰略要求和上位規劃,在統籌銜接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的基礎上,形成統一的城市發展定位、發展目標、空間布局、生態環境保護格局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通過底圖疊加、圖斑比對,消除空間差異,實現開發邊界、生態保護和基本農田紅線、建設用地布局、開發強度協調一致的規劃藍圖,2020年,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與土地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相一致,城市用地布局與土地規劃相銜接,推進市、縣“多規合一”。各地要依託政務網路或行業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規劃、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等相關部門空間規劃資源,建設“多規合一”信息聯動平台,實現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共用。各地要構建由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參與的“多規合一”工作協調機制,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完善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再造審批流程,依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推進投資項目一門受理、並聯審批,壓縮審批時間,提高行政審批效能。到2017年底,各市、縣基本形成一張規劃藍圖,初步搭建起信息平台,建立一套運行機制,規劃實施新機制初步形成。
二、推進以街區為基本單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
各地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路網結構、路網密度等指標要求,綜合考慮城市主幹路、次幹路、支路、社區邊界等要素,編制以街區作為基本單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至10公頃。將定性質、定容量、定配套、定風貌作為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重要內容。要明確街區的主體功能和用地兼容性要求,促進土地混合開發和複合利用;要明確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開發強度指標,統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利用;要明確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範圍及具體控制要求;要明確建築高度、體量、形式、色彩等風貌控制,重點地段和街區應同步單獨編制詳細城市設計,提出具體要求,為帶規劃設計方案出讓土地提供依據。各地要抓緊制定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技術規定和城市色彩、建築風貌、街道家具等設計導則,推行“規劃+規定+導則”的規劃管理新模式。
三、實施建設計畫管理
各地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用地計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滾動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合理確定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對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建設內容作出年度安排。按照統籌存量建設用地與新增建設用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的要求,結合產業發展、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環境建設以及房地產開發建設等項目上一年度實施情況和本年度用地需求,編制年度供地計畫,合理確定年度項目用地總量、空間布局和實施時序等內容,在計畫期內可實施供應的建設用地應細化到宗地,擬出讓宗地應明確範圍和面積、用途、容積率(或計容建築面積)、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指標。
四、完善土地儲備制度
各地要強化和規範土地儲備,進一步發揮土地收儲調控作用,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須符合規劃、計畫,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要將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納入土地儲備範圍。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程式,做好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供應,強化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
五、推行樓面地價出讓
對城鎮住宅、商服用地實施按樓面地價出讓,各地要制定按照樓面地價出讓土地管理辦法,明確實施範圍、樓面地價計算方法、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操作流程等內容。出讓宗地應以街區為單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出讓宗地的大小,對擬出讓地塊要明確規劃條件,合理確定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採用建築面積計算樓面地價,制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檔案、發布公告一律以樓面地價進行報價,出讓時以樓面地價起拍、競價,成交後要將樓面地價和總價款寫入成交確認書和土地出讓契約。規範地下空間使用管理,以出讓方式提供使用權的,按分層利用、區別用途原則,根據所在地塊對套用途的基準地價(或同一主體地上建築樓面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土地出讓金或出讓底價。建設項目調整容積率的,按照國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及相關政策,按照樓面地價補繳價款。鼓勵重點地區帶規劃設計方案出讓土地。
六、完善設施配套建設
完善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機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使用土地出讓收入,優先保障征地拆遷補償、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繼續加大對農業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嚴格按預算用於城市建設。強化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主導地位,由各地政府負責建設,也可採取購買服務,通過公開的市場運作方式選取有資質、有實力的單位進行拆遷和設施配套建設。出讓土地須具備動工開發所需的水、電、路等市政基礎設施條件。項目配套建設的幼稚園、社區用房、垃圾轉運站、公廁等設施,須與主體建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加強建設項目配套設施管理,規範配套設施的驗收、產權移交,按規定移交屬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
七、加強評估監測
各地要建立城市規劃和用地管理監測平台,對用地使用進行綜合分析和總結評估,掌握動態信息,為近期建設項目安排、年度用地計畫和年度供地計畫編制提供技術支撐和依據,及時調整居住、商業、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等各類開發建設用地的規模、結構和布局。加強土地信息監測,做好出讓土地信息統計,適時開展樓面地價出讓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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