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城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上饒市城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是上饒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切實加強城市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有效地經營城市土地,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建設的通知》,結合上饒市實際而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城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上饒市
  • 生效日期:2002-05-28
  • 發布日期:2002-05-28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饒市城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2002-05-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城市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有效地經營城市土地,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建設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上饒市區和縣(市)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城市土地),城市土地的徵用、出讓或劃撥、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土地一級市場壟斷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對城市土地實行統一徵用和收購、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出讓或劃撥、統一管理。
第四條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市、縣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職能部門,依法對城市土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其他任何機構、單位不得行使土地管理職權。
第五條加強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巨觀調控。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制定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儲備供應計畫和房地產用地年度計畫。
第六條加大土地收購儲備力度,實行城市土地統一收購、儲備、出讓制度。具體可採取契約約定收購和規劃紅線控制儲備等方式實施城市土地的收購和儲備。
第七條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決定依法統一征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下與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農戶洽談簽訂徵用土地協定。
第八條城市舊城改造的存量土地,市、縣人民政府委託土地儲備中心實施統一收購和儲備,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機構、單位私下與城鎮居民、原國有土地使用權者簽訂用地協定。
第九條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收回或收購,改制、破產企業土地資產的處置和以地招商活動等一律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統一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停止城市居民個人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和市場需求,適量推出高檔別墅小區和經濟適用房用地。別墅小區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方式供地。
第三章土地有償使用
第十一條加大土地有償使用力度。除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規定可以行政劃撥供地的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二條工業項目(包括農產品加工業)用地可以實行協定出讓,房地產等經營性用地原則上以公開招標、拍賣方式供應。
以地招商換項目、換基礎設施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地價測算,提出土地處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准,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客商簽訂土地出讓契約。
第十三條劃撥用地和協定出讓土地,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准後,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必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對原劃撥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後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範圍的,應依法實行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對出讓土地,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
第十五條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須向社會公開。對擬協定出讓用地必須進行公示,公示期十五天,公示期內無兩個以上競爭者的,方可協定出讓。有兩個以上競爭者的,必須依法實行公開招標或拍賣。
第十六條土地出讓底價以及協定出讓土地的價格,必須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部會審,集體決策。
第十七條加強地價管理,實行地價定期公布制度。城市土地基準地價要根據城市發展變化進行修訂更新,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交易
第十八條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入股。
第十九條土地交易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監督,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土地交易信息。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易一律在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土地市場依法公開進行,不得搞隱形交易和暗箱操作,凡私下簽訂用地協定的,一律無效,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任何審批手續。
下列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一律納入土地市場進行運作: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為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法院判決需拍賣、變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三)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聯營、聯建等;
(四)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換或贈與等;
(五)法律允許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聯營、入股等;
(六)其他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交易必須依法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二條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土地使用權交易的管理和監督。以協定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和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投資開發條件的不得轉讓;以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不改變規劃條件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入股、聯營、聯建。
第二十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依法批准不得自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統一由土地儲備中心實施收購。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不予收購的經依法批准後方可轉讓。
第二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受讓人應當依法與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從拍賣價款中繳納土地出讓金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章土地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條破產企業土地統一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土地規劃用途組織實施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含土地出讓金)直接返還破產企業,由法院、破產企業清算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改制企業需要變現土地資產的,由土地儲備中心實施收購,收購價格按土地利用現狀評估確定,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土地規劃用途組織出讓,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收購成本及相關的費用後,土地淨收益全額上繳市、縣財政。土地收購款不足企業改制成本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財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視情從該企業的土地淨收益中予以適當返還。
第二十八條建立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庫,財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從土地淨收益中提取30%作為土地收購儲備滾動資金。
第二十九條工業項目(含招商引資項目)涉及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收益的返還,按市委、市政府饒發[2002]4號檔案執行。
第六章土地執法監察
第三十條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進行執法監察。
第三十一條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入股、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越權批地、非法占地、低價出讓土地和荒蕪、閒置土地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在土地資產經營管理工作中,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屬違紀違規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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