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預留地處置辦法(試行)

《吉安市中心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預留地處置辦法(試行)》是吉安市政府為了規範吉安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預留地(以下簡稱預留地)處置,促進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而於2007年頒布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中心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預留地處置辦法(試行)
  • 發文字號:吉府辦發[2007]32號
  • 發文單位:吉安市政府
  • 發文時間:2007
第一條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建設的通知》(贛府發[2000] 41號) 精神,為規範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預留地(以下簡稱預留地)處置,促進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吉州區、青原區行政區域內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預留地處置。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預留和處置預留地的原則
(一)科學合理、保障農民生產和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經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設用地;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
(四)界址清楚,沒有權屬糾紛。
第四條 預留地的預留比例
按照實際徵收耕地(不含魚塘、園地、開荒地,下同)面積8%的比例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劃預留發展用地。
第五條 預留地的預留方式
市國土資源局在徵收集體土地的耕地時,按照實際征地面積8%的比例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規劃預留發展用地指標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累積到50畝以上規劃預留發展用地指標時,憑規劃預留發展用地指標證向市規劃建設部門申請預留地選址規劃,並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預留地處置手續,並實行一年一辦結。
如當年預留發展用地指標不足50畝的,可在當年度向市規劃建設部門申請確定預留地選址規劃,待累積到50畝時再辦理預留地處置手續。
如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完,其規劃預留發展用地指標不足50畝的,則在最後一批土地徵用時,憑已發放的規劃預留發展用地指標證和市國土資源局簽署的土地已全部徵收完的意見向市規劃建設部門申請預留地選址規劃,並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預留地處置手續。
第六條 預留地的處置
預留地處置應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進行徵收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土地徵收補償和報批費用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籌集,自籌確有困難的,由兩區財政暫借,以後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扣回。
第七條 預留地處置收益的分配
預留地公開出讓後,其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國家規定的各項預留費用(包括土地開發資金、社保基金、廉租房建設資金、土地收益金、業務管理費等)和30%的農民低保資金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資金後,由市財政通過兩區財政將餘額全部返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30%的農民低保資金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資金全部劃歸兩區政府,實行區屬市代管,並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的低保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資金撥付由兩區政府按用途填報資金使用計畫和撥款申請表,經市政府審批後,由市財政分別撥付兩區財政。
第八條 預留地處置收益的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市財政撥付的預留地處置收益後,必須首先留下一定比例資金用於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辦理社保、醫保等社會統籌,餘額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各自實際提出分配使用辦法,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兩區政府審定後施行。
第九條 監督管理
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建設局負責預留地的規劃、建設和處置管理。
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和兩區政府、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預留地收益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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