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意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的發展,改善人民的居住條件,現就深化福建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12-29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95]第40號文
簡介
【生效日期】1995-1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的發展,改善人民的居住條件,現就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改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改變為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要堅持配套、分階段推進。
(一)所有行政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應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交納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按照責權利一致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三)全省各地(市)的住房公積金實施方案都應上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公布實施;
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售房和提租應兩輪並轉。
各地掌握公有住房提租的步伐,可以是每年提租一次,採取小步密走的辦法;也可以2~3年提一次,採取較大幅度提租給適當補貼的辦法。提高公有住房租金要堅持“多提少補、少提不補”的原則,兼顧當地人民民眾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實際承受能力。
租金調整後,對離退休職工、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的減、免、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出售公有住房工作要本著既積極又穩妥的指導思想,逐步開展。首先要處理好1993年省政府閩政〔1993〕1號檔案出售公有住房遺留下來的問題,做好已售公有住房與國務院《決定》的銜接工作。
(一)各地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價格一律統一到省政府閩政〔1993〕1號檔案規定的價格水平,然後再與《決定》售房政策相銜接。1994年1月1日之後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須按《決定》規定的新售房政策進行規範。
(二)按省政府閩政〔1993〕1號檔案出售的公有住房,購房者可以不補交購房款,對所購公有住房擁有部分產權,產權比例按售價占成本價的比例確定。
(三)對已購公有住房,經購房人同意,也可按《決定》的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四)已購公有住房與《決定》銜接後,房屋的產權從購房款繳交之日計起。
(五)各市、縣確定已售公有住房產權比例時的成本價,必須報省政府審批後才能執行。
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買一套。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的面積控制標準,一般職工為45~70平方米(指建築面積,下同);
加強售房款管理。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售房款是住房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專項資金,要全部用於住房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用。
到本世紀末,我省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要達到8.5平方米,每年需建住宅550至600萬平方米,任務十分繁重。因此,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加快解決一般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對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經濟適用的住房建設項目,要在建設用地、拆遷、規劃、計畫、稅費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部門在信貸等方面應予以支持。
加快住房建設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要按《決定》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房改方案,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係,都應服從所在城市政府對房改的統一部署和政策。
企業房改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點,各級人民政府要為企業房改創造條件。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應結合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和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把住房開發建設、分配、管理和維修服務這一社會職能逐步從企業中分離出去,加快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
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加強分類指導,在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注意抓好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府各部門要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解決深化改革的矛盾和問題,支持住房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