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瓊府[1996]7號
【發布日期】1996-01-22
【生效日期】1996-0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教職工住房建設的決定
(瓊府[1996]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確定的“科教興國”戰略方針,根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加快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1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解決教職工的住房問題,是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像重視抓危房校舍改造那樣,認真抓好教職工住房建設。要把教職工住房建設納入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軌道,逐步建立起教職工住房建設投資和管理新體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教職工住房建設。
二、教職工住房建設主要責任在各級政府。各級政府要成立主要領導掛帥的教職工住房建設工作機構,將教職工住房建設列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實行目標管理,建立明確的工作責任制。
三、計畫、財稅、建設、土地、規劃、房改、金融等部門要在計畫安排、資金籌措、稅費減免、土地劃撥、規劃設計、公共設施配套、銀行貸款和房改指導等方面主動協調配合,支持學校教職工住房建設。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教職工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同級政府搞好協調和檢查監督工作。
四、改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學校統包的福利性住房體制,逐步建立起國家、學校、社會、教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住房建設資金的機制。
五、城鎮學校及其教職工,要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交納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歸個人所有,專項用於購建住房。
六、各級政府應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中逐年增加教職工住房建設專款,主要用於教職工住房的公共項目建設。教育稅費以及各地統籌的住房資金,要劃出一定比例用於教職工住房建設。學校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可按適當比例留一部分給學校統一管理,其餘全部歸集到同級城市住房基金專戶,在財政和房改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全額統籌使用於教職工住房建設。
七、遵循政府扶持、單位資助、個人集資、自願參加的原則,組織教職工集資建房。政府在計畫、規劃、征地、減免稅費、公共設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單位在小區設施配套建設和拆遷費等方面予以補助,個人按住房的建築安裝成本集資,其產權按房改有關規定確定。
八、學校勤工儉學、校辦產業等收入,可按一定比例劃撥一部分用於教職工住房建設。鼓勵企業和社會捐資,支持教職工住房建設。
九、各級金融機構對教職工購建住房優先提供個人貸款。
十、教職工住房建設用地,由當地政府按有關規定劃撥,免收土地使用費。各有關部門要簡化基建立項審批手續。
十一、經同級教育、房改部門批准,房地產公司投資興建教師村或教師公寓,享有教職工住房建設有關稅費減免的優惠政策,並可按一定比例劃出部分作為商品房開發予以補償。所提供的教職工住房按建築安裝成本價出售。
十二、教職工從城鎮直管公有住房遷出後的空房,仍由教育部門安排給其他教職工居住。
十三、凡配偶是教師的職工,各單位出售或出租住房時,應予以優先照顧。
十四、教職工住房建設單位應成立有教職工代表參加的住房建設監督小組,加強住房建設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十五、縣城以上(含縣城)的各級各類學校,從現在起,不再在校園內建設教職工住房。教職工住房建設由當地政府統籌規劃,聯合建設住宅小區。鄉、村學校校園有條件建設教職工住房的,也應搞好學校中、遠期發展總體規劃,留足教學用地,並報經市、縣、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審批,方可興建。
十六、校園內的教職工住房,原則上不予出售;能與教學區、運動區分開的,可留20-30%住房作為學校公用周轉房,出租給教職工,其餘可按房改規定予以出售。
學校對現有住房要進行全面清理,對無理占用或閒置的住房,應堅決收回,確保教職工住房的合理使用。
十七、市、縣、自治縣可組建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物業管理公司,加強對教職工住房的物業管理。
十八、本決定適用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教育單位的教職工。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