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2001-1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繼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
(內政字〔2001〕314號2001年11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加快建立住房新制度,大力發展以住宅為重點的房地產業,進一步擴大內需,拉動經濟成長,現就繼續深化我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管理機構
各盟市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要求,在房改領導小組的基礎上,成立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盟市房委會要吸收本轄區內不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旗、縣、市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工會代表和專家參加。各級房委會要認真行使在住房資金管理、住房公積金決策、住房分配貨幣化、公有住房改革、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二級市場開放搞活、住房金融服務等工作中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職能。房委會的日常行政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承擔。
二、加快住房分配貨幣化步伐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停止住房實物分配的有關規定,不得再安排住房建設補助資金和福利住房建設計畫。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得安排自有資金建設或購買職工住房進行福利分配。對2000年1月1日以後立項建設和單位購買的住房,一律按成本價或成本微利價出售。
(二)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應實施住房補貼的盟市,要在年內制定住房補貼方案,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已經出台住房補貼方案的地區,要抓緊做好職工住房普查建檔工作,建立職工住房管理信息系統,落實職工住房補貼資金,把實施工作抓緊抓實。不需要實施住房補貼的地區或單位,可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
(三)多渠道籌集和落實住房補貼資金。計畫和財政部門要做好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的化轉工作。按規定應該發放住房補貼的地區,應以不低於1996年至1998年3年預算內住房建設資金平均支出為基數化轉。1996年至1998年3年預算內住房建設資金平均支出較少的地區,應在每年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發放住房補貼。
(四)要做好公房出售收入和單位自有住房資金的清理、歸集和存儲工作。各單位分散存儲的公房出售收入,要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按財政隸屬關係,統一存儲到本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五)已按規定存儲公房出售收入和完成職工住房普查建檔工作的單位,應按照實施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住房補貼實施方案,報本級房委會辦公室批准後,可以使用本單位公房出售收入和其它自有資金髮放住房補貼。未完成職工住房普查建檔、未按規定存儲公房出售收入等自有住房資金、未經房改部門審批住房補貼方案的單位,不得發放住房補貼。
(六)住房貨幣分配要嚴格執行民主決策程式。需財政補貼的年度職工住房補貼資金使用計畫,由房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房委會批准後執行。各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經房委會辦公室審批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批准的單位住房資金使用申請辦理撥付手續。要保證住房補貼資金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職工按市場價購房或按市場租金租房,實行轉帳支付。
三、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一)各地要制定本地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設定方案,於2001年年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凡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從2002年7月1日起不準繼續開展工作。
(二)未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在2001年內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6%的標準。需財政補貼的住房公積金,各級財政要足額列入預算,不得拖欠。從2002年起,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適當提高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但單位補貼部分不得超過15%。
(三)各級房委會要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和其它住房資金的管理。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認真履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審批與工作報告制度,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依法做好住房資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和保值工作。
(四)切實抓緊住房資金建設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各盟市主管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要督促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抓緊落實住房資金貸款清理回收計畫。對於利用住房公積金和其它住房資金髮放的建設項目貸款與單位貸款要按國家規定時限全部收回。自治區房委會和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
(五)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積極開展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盟市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餘額應達到住房公積金訂餘額的40%以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與各有關金融機構密切合作,加快拓展政策性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相結合的職工住房組合貸款業務。個人住房貸款的房屋財產保險、公證手續的辦理,採取借款人自願的原則。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個人首付款比例由原來的30%下調為20%。
四、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
(一)各地要制定適度的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畫由自治區房委會組織計畫、建設、土地等有關部門審批下達。經自治區房委會批准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有關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二)要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減免稅費政策。在國家和自治區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繼續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降低城鎮住宅建設部分稅費的通知》(內政發〔1997〕8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降低城鎮住宅建設部分稅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內政發〔1997〕143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商品房開發建設不得擠占挪用經濟適用住房資金、不得享用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各級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稅費減免政策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經濟適用住房要實行政府指導價格。各級房改與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具體價格應根據國家規定的8項構成因素測定,未經價格管理和房改部門審批價格的,不得銷售。各級房委會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辦法,因地制宜地確定並完善中低收入家庭的界限、購買條件、購買程式以及申請、審批、登記辦法、監督、規範銷售行為。
(四)要借鑑先進地區經驗,結合當地實際,扎紮實實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對最低收入家庭要合理界定,嚴格掌握。採取安置廉租房、減免房租、發放租金補貼等多種方式,切實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逐步建立完整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
五、進一步搞活住房二級市場
(一)各地要加快可售公房的出售步伐。要簡化辦事程式,降低收費,強化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開放搞活住房二級市場。對於房屋建設的歷史遺留問題,應因地因事制宜,採取靈活辦法,加快處理進度。
從2001年7月1日調整公有住房出售優惠政策,取消現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兩項優惠政策後,各地要重新合理測算報批公有住房出售成本價格,使其逐步向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過渡。
(二)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逐步向成本租金或市場租金過渡中,應當考慮房屋的地段、結構、朝向等因素,實行差別租金,使租金結構逐步趨於合理。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各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租金減免政策。
(三)全面開放住房二級市場。經房改部門批准以房改成本價購買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公有住房和按成本微利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買賣雙方直接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手續,其收入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經房改部門批准以房改標準價購買並取得部分產權的公有住房,如購房職工(包括繼承人)提出上市交易的,在徵求房屋產權單位意見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其收入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由職工與房屋原產權單位按產權比例分成。要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開放住房二級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內政發〔2000〕8號)規定的住房二級市場交易稅費優惠政策,鼓勵職工換購住房,改善居住條件。
(四)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對住房出租市場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房屋租賃經營,積極培育房屋租賃市場。各級政府要定期公布住宅指導租金,為稅費計征提供合理的價格依據。要培育房屋租賃中介,鼓勵房屋中介業向房屋租賃業拓展。
六、深化企業住房制度改革
(一)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堅持在國家和自治區房改統一政策指導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樣,方案自選,民主決策,分類指導,穩步實施;堅持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合理負擔;堅持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堅持新舊房改政策平穩銜接,綜合配套,全面推進的基本原則。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企業房改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案精神,儘快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推進企業房改的指導性意見,抓點帶面,切實搞好企業房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