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
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並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
(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指導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地產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調控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濟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協同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四)監督實施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全區工程建設定額並監督實施。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建設定額和工程造價信息。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擬訂規範建築市場、行業監管和建設活動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業、工程監理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相關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管理和指導室內裝飾業。引導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相關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指導散裝水泥產業發展。
(七)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擬訂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指導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執法監督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以及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跨部門、跨領域的相關行政處罰工作。組織查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案件。
(十)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髮展工作。
(十一)指導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組織擬訂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科技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十二)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區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要保密、信息宣傳、信訪綜治、機關財務、督查督辦、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行業人才培養和發展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實施國家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資格標準。
(三)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政策研究。協調深化改革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區行業法治建設。參與重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
(四)計畫財務處。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和內部審計。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建設事業統計、分析調度和對外合作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組織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保障性住房建設。承辦中央和自治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有關事項。負責自治區直屬部門(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
(六)房地產市場監管處。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擬訂房屋徵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預銷售、樓盤表的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房屋交易契約網簽備案、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規定並監督執行。管理全區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七)標準定額處。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區工程建設定額。擬訂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監督管理。
(八)建築市場監管處。擬訂規範建築市場、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建築裝修裝飾、室內裝飾、建設監理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業企業、室內裝飾企業、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九)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指導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等工作。參與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抗震防災、施工圖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和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十)城市建設處。指導城鎮水務、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道路橋樑、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建設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工作。指導全區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和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鎮雕塑、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處。指導城市管理工作。編制城市管理相應技術規範、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城鎮地下綜合管廊、道路橋樑管理工作及全區城鎮燃氣、供熱、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車場、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廁所的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
(十二)城市執法監督處。指導監督城市管理執法並開展考核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建成區違反城鄉規劃管理以外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和跨區域案件。指導監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和相關部門劃轉的行政處罰工作。指導全區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
(十三)村鎮建設處。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特色小城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十四)建築節能與科技處。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指導綠色建材推廣套用、綠色建築發展並對評價標識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指導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十五)住房公積金監管處。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
行政編制76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36名〔18正(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8副(含機關
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直屬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綜合執法局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總站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科技開發推廣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排水監測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建築節能與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服務中心
相關附則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副廳長:揭新民
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組組長:董虎勝
黨組成員、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局 局長 張鶴
巡視員:韓有明
副巡視員:李凱軍
副巡視員:王根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