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簡稱自治區管理中心)是1996年經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 成立時間:1996年
  • 地理位置:內蒙古自治區
  • 單位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獲得榮譽,最新政策,

主要職責

負責自治區直屬單位及中央駐呼單位住房公積金、其他房改資金等住房資金的歸集、支付、使用和核算。2003年,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按照國務院和建設部等部門及自治區政府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在自治區管理中心設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原內蒙古電力公司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調整為區直分中心的管理部。

機構設定

自治區管理中心(不含管理部)內設辦公室、營業部、會計核算科、資金運用科、信息統計科、監督審計科六個職能部門。

獲得榮譽

自治區管理中心成立以來,先後被評為“實績考核突出單位”、“全區房改先進單位”、“全區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全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先進集體”、“全區住房保障工作先進單位”,獲得了團中央、建設部命名的全國“青年文明號”、“全國建設系統基層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以及自治區“青年文明號”、全區建設系統“文明服務示範視窗”、“文明行業示範點”、“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文明單位”、“計畫生育工作先進單位”、“區直機關先進基層黨組織”、建設廳系統“先進基層黨組織”等榮譽稱號。

最新政策

2019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外發布訊息,從2月1日起,該中心對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調整。此次調整內容包括: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不得以補繳、躉繳等形式代替連續繳存;貸款額度計算方式調整,把公積金貸款額度與職工公積金繳存餘額掛鈎,最高可貸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含配偶)申請貸款當月正常繳存公積金餘額之和的20倍,計算結果不滿15萬元的按15萬元計算,其他貸款額度計算方式保持不變;在該中心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內蒙古自治區範圍內非呼和浩特市購買自住住房的,購房地必須為借款人(含配偶)的工作地或借款人(含配偶和同戶籍直系親屬)的戶籍地;異地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呼和浩特市購房申請貸款,需滿足借款人(含配偶)有一方為呼和浩特市戶籍且需提供相關公積金繳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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