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
規範性檔案,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並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
(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指導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地產業發展工作。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調控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規章制度並貫徹執行和監督管理。擬訂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屋徵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協同指導房屋登記工作。指導全市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治理工作。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五)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全區工程建設定額。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本地區工程造價信息。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監督執行建築市場、行業監管和建設活動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業、工程監理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負責相關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管理和指導室內裝飾業。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擬訂相關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八)指導、承擔城市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制度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並指導旗縣區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九)擬訂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科研工作。
(十)指導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不含城市綜合執法方面)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十一)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十二)負責建築節能工作。參與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科技相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指導和組織重大建築節能項目、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與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市四區、稀土高新區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道路各權屬單位提出技術審核意見,挖路修復費用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市政工程管理局統一核算收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的道路維護單位負責工程穿越及恢復工作。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所屬市政工程管理局和市四區、稀土高新區建設主管部門建立技術信息共享機制和日常監管銜接機制。
(2)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市四區、稀土高新區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砍伐城市樹木的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園林綠化管理局和市四區、稀土高新區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相關技術信息共享機制和日常監管銜接機制。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政務督辦、文電處理、信息宣傳、信訪綜治、機要保密等機關日常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應急保障管理方面工作。負責政務類綜合性會議、重要活動的組織以及公務接待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和政策性調研工作。組織協調人大建議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政工科。組織開展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全局黨的組織建設。承擔全局思想政治和意識形態工作。根據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局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總體規劃,組織落實培養選拔幹部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培訓、教育、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局屬單位幹部、人事、勞資及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人才培養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政策法規科。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政策研究。協調深化改革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督促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治建設工作。參與重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擬訂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市本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房屋徵收拆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危險房屋管理和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四)財務審計科。負責貫徹執行財政、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建設規劃科。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推進實施。承擔本級市政公用設施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立項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綜合管理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項目資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統計、分析調度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六)住房保障管理科。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監督、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和自治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有關事項。負責全市政策性住房產權與上市交易的管理。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
(七)住房發展和市場監管科。組織編制全市房地產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後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承擔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和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承擔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負責審核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簽資格。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行業統計工作。指導全市住宅產業化工作。參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工作。
(八)物業管理科。指導、監督全市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市物業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全市物業管理誠信體系建設。擬訂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評價結果。指導、監督全市物業管理市場整治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續籌、補建、使用和管理工作。擬訂室內裝飾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室內裝飾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工作。
(九)房屋產權管理科。負責全市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商品房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立樓盤表。負責商品房預售契約、存量房轉讓契約網簽管理。負責對商品房項目現售管理。負責培育住房租賃市場。負責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負責住房租賃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協同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十)建築業管理科。研究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承擔全市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企業、檢測實驗企業資質的核定、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行業註冊執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建築業企業開拓外地建築市場,發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承擔建築業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及評價工作。參與、協調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十一)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擬訂相關政策、規章制度、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指導旗縣區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監督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十二)標準定額科。負責起草申報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協助上級部門完成編制工程建設定額工作。擬訂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勘察設計規章制度。組織參與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與實施方案。指導監督抗震防災、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檔案和施工圖審查、消防設計審查工作。
(十三)建築市場監管科。貫徹執行建築市場、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相關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等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城市建設科。按照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擬訂城市規劃區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排水及生活污水處理、再生水回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區並指導石拐區、白雲礦區和旗縣政府所在地的城鎮道路、橋涵、路燈、園林綠化的管理維護和建設工作。承擔市區排水及污水處理行業運營及社會化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城鎮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及運營單位規範化管理考核工作。擬訂市政工程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相關重大市政工程設施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工作。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工作。
(十五)行政執法監督科。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執法並開展考核評價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和跨區域案件。指導監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不含城市綜合執法方面)和相關部門劃轉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考核、管理和培訓等工作。
(十六)公用事業科。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城鎮燃氣、供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年度計畫。指導全市城鎮燃氣、供熱的建設、運營和社會服務管理工作。按照市、區職責分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供熱的建設、運營和社會化服務的監督管理。擬訂市本級城鎮燃氣、供熱、地下綜合管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相關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七)村鎮建設科。指導村鎮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實施。指導全市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特色小城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髮展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八)建築節能和科技教育科。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指導綠色建材推廣套用、綠色建築發展並對評價標識進行監督管理。擬訂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行業科技管理工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組織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教育培訓。指導職業技能培訓。
(十九)行政審批科。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工作。負責全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住房公積金監管科。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監督公積金繳存登記。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行政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8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42名〔23正(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19副(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包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呂惠斌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