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固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固陽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一)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有關規範性檔案,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並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訂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及相關標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指導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地產業發展工作。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和調控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規章制度並貫徹執行和監督管理。擬訂房屋徵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實施縣本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全縣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治理工作。
(四)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包頭市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全區工程建設定額。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本地區工程造價信息。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監督執行建築市場、行業監管和建設活動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業、工程監理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負責相關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管理和指導室內裝飾業。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定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擬定相關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七)指導、承擔城市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擬定城市建設、管理的制度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八)擬訂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科研工作。
(九)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執法領域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十)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十一)負責建築節能工作。參與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科技相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指導和組織重大建築節能項目、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
(十二)負責縣人民防空方案的編制管理,指導、監督、檢查重要經濟目標單位人民防空方案編制管理,並組織實施。
(十三)組織編制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縣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十四)貫徹執行自治區關於人民防空建設有關地方性標準及包頭市相關配套制度。
(十五)承擔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依法依規負責人民防空建設項目等行政審批事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執行。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
(十六)組織指導城市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執行防災救災應急支援任務。組織人民防空訓練和防災演練演習。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知識宣傳教育。
(十七)負責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報建設管理。制定固陽縣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網路、通信警報設施為平時搶險救災服務。
(十八)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固陽縣重要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監督檢查、指導協調重要目標防護管理工作。指導重要目標單位落實防護要求。
(十九)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籌集和管理,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戰備資產)實施專業管理。
(二十)負責戰時人民防空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
(二十一)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負責組織全縣性城市管理重大執法行動。
(二十二)負責全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和所屬執法人員的工作作風、工作紀律、依法行政督察和人員培訓工作。
(二十三)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數位化信息平台的規劃、建設、套用、管理和指導工作。
(二十四)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設定技術規範。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店招牌匾的設定管理工作。行使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五)行使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六)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市政管理方面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七)負責全縣園林綠化管理方面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砍伐城市樹木的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行使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七)負責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除鎮規劃、村莊規劃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行政處罰權。負責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作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鎮規劃、村莊規劃的違法案件。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對沿街既有建築物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的規劃管理和公共空間的秩序管理工作。
(二十八)行使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在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或者在外牆上開門窗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九)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全縣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除公安機關承擔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職責外)、建築施工噪聲污染、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橡膠塑膠皮革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三十)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戶外公共場所流動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三十一)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戶外公共場所流動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對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的行政處罰權。
(三十二)組織協調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工作。
(三十三)行使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河道內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設活動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十四)負責受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承辦城市管理方面的相關重大案件、跨區案件及上級交辦的案件。
(三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六)有關職責分工。與縣自然資源局在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涉及釘樁放線、驗線、巡查監管等環節的全部工作。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與縣自然資源局建立有效監管銜接機制,縣自然資源局配合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做好技術支持以及衛星遙感圖斑的認定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全局綜合協調和行政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承擔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文書檔案、會議組織、信訪綜治、接待和應急處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行業人才培養和發展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人大建議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督促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組織編制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全縣市政公用設施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立項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負責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
(三)城市建設管理股。按照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擬訂城市規劃區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排水、城鎮燃氣、供熱及生活污水處理、再生水回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區的城鎮道路、橋涵、路燈、園林綠化的管理維護和建設工作。承擔城市規劃區排水及污水處理行業運營及社會化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城鎮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及運營單位規範化管理考核工作。制定市政工程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相關重大市政工程設施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事業統計、分析調度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組織全縣城鎮地下綜合管廊、城市軌道交通、智慧城市、海綿城市的規劃工作。承擔城市綜合執法管理的職能。
(四)村鎮建設管理股。指導村鎮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實施。指導全縣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危房改造和房屋安全鑑定工作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特色小城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髮展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關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監管股。組織編制全縣房地產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承擔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和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承擔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負責審核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簽資格。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行業統計工作。指導全縣住宅產業化工作。指導全縣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遷改造管理工作,承我縣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有關事項。負責處理棚戶區改造歷史遺留問題。擬訂房屋徵收、房屋中介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工作。
(六)建築市場及建設工程管理股。擬訂規範建築市場、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建築裝修裝飾、室內裝飾、建設監理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業企業、室內裝飾企業、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等工作。參與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抗震防災、施工圖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和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指導綠色建材推廣套用、綠色建築發展並對評價標識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指導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七)綜合審批股。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工作。負責全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