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精神,現就我區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一、適用範圍、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自治區內登記註冊的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
(二)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寬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三)基本原則
便捷高效:做到條件適當、程式簡便、成本低廉,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方便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規範統一: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範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寬進嚴管: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公平準入、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
二、主要內容
(一)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
(二)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三)推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並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3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並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
探索實施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四)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制定自治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進一步釋放住所(經營場所)的資源,減少行政干預,適應新型業態的發展需要(具體規定另行發文)。
(五)建設全區統一、規範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以企業法人國家信息資源庫為基礎,建設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強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處理好企業登記與行政審批部門之間的協調銜接,促進各地區、各部門信息的互聯互通,擴大信息公示範圍,共享信息資源。
(六)逐步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標準和規範,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範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和規範化水平。
(七)放寬和簡化名稱登記條件
取消冠“內蒙古”字樣企業名稱註冊資本的限制。可以使用普遍認可的新興行業作為行業用語。逐步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開放企業名稱資料庫,依法明確企業名稱禁止性規定,申請人在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自主決定企業名稱,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
(八)清理、削減自治區設立的前置審批項目
對自治區設立的前置審批項目進行調查摸底、列出目錄,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實行先工商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後由行政許可部門審批的制度。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九)大力促進和規範農牧民專業合作聯合社和家庭農(牧)場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的發展
支持註冊農牧民專業合作聯合社,鼓勵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業經營。國有農(牧)場等企業、事業單位中實行承包經營的職工可以設立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規模、經營特點和需要,自主選擇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註冊名稱中可使用“家庭農(牧)場”字樣,家庭住所可登記為家庭農(牧)場住所。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建立適應改革的監管體系
各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能範圍內的監管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加快制訂和完善與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配套的審批及監管制度,理順各部門的職責,統籌推進,同步實施,構建起適應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監管體系,強化後續監管。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監管部門加強協調配合,探索建立具有普遍約束力和激勵作用的監管規則和方法,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監管效能。
(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
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等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進一步推進“黑名單”管理套用,完善以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回響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並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採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三)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
各職能部門要明確區分市場主體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按照各自的職責受理行政爭議事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四)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
要加強對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範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範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各職能部門間的協同監管機制,研究解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中的問題。
(六)強化企業自我管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
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涉及公司基礎制度的調整,公司應強化主體責任,健全自我管理的辦法和機制。各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在各自領域的自律管理作用,通過建立行業規則促進行業自律,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各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檢查,督促各協會在協調、平衡行業內企業權利和利益的過程中,按市場規則行事,遵紀守法,逐步形成行業內部的自律秩序,培養企業理性的自律精神。
(七)加強改革前後銜接過渡工作
要密切關注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動態,逐步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公示機制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有效銜接,穩步推進”的原則,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式,最佳化審核流程,強化登記註冊信息化、電子化的全程運用。處理好名稱核准與登記之間的銜接,處理好企業年度檢驗制度與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之間的銜接,處理好與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之間的協調銜接,處理好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四、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機制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上級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協調聯動推進改革。
(二)加強人員和經費保障
自治區財政要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和電子營業執照套用提供資金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經費支持改革工作,同時為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各項配套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保障。
(三)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各新聞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引導社會正確認識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意義以及股東認繳出資的責任,引導社會全面了解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引導社會廣泛參與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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