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是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重要意義:國有企業屬於全民所有,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的重要實現形式,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堅強基礎,是引導、推動和調控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力量,是實現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證。改革開放以來,自治區黨委、政府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圍繞處理好政府與企業、企業與市場的關係,堅定不移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有經濟的經營機制、管理體系以及國有企業面貌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總體上已經同市場經濟相融合,在應對市場挑戰、保證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各族人民共同富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築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區國有企業仍然存在一些發展中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資不分較為突出,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需要進一步確立;多數國有企業規模較小,產業發展層次較低,布局結構需要進一步最佳化;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運作不規範,經營機制需要進一步理順;部分企業管理混亂,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突出,國有資產監管需要進一步強化;企業經營機制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國有企業的效率和競爭力需要進一步提升。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紮實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堅決破除各方面體制機制障礙,努力把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自治區黨委、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以規範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推動我區國有經濟、國有企業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為建設現代化內蒙古、打造祖國北疆亮麗風景線作出積極貢獻。
基本原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一系列戰略決策,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促進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相互融合,積極探索、穩步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取長補短、相互促進、融合發展。
——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牢牢把握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條主線,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堅持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堅持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相結合,促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
——堅持增強活力與強化監管相結合。繼續推進簡政放權,依法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進一步激發企業活力、創造力和市場競爭力, 健全完善國有企業監管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方針,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創新基層黨建工作,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撐。
——堅持積極穩妥統籌推進。正確處理推進改革和堅持法治的關係,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正確處理搞好頂層設計和尊重基層首創精神的關係,突出問題導向,堅持分類推進,把握好改革的次序、節奏和力度,確保改革紮實推進、務求實效。
主要目標。到2020年,在國有企業改革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市場化經營機制,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更趨合理,國有資本整體規模和實力顯著增強,打造一批優強大企業集團。
——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完善。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健全,董事會建設更加規範,派駐監事會實現全覆蓋,職業經理人制度全面推行,人力資源、勞動、分配製度和激勵約束市場化機制進一步健全,企業的經營發展活力明顯增強。
——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更加科學有效。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政資分開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建成權責明確、管理規範、統籌協調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體系;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的要求,不斷健全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組若干服務於自治區戰略目標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國有資本配置效率顯著提高。國有經濟布局進一步最佳化,國有經濟結構更趨合理,發展質量和競爭能力明顯提升;國有企業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保護資源環境、加快轉型升級、履行社會責任中的引領和表率作用充分發揮;80%以上的國有資本集中在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柱產業、特色優勢產業和重要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領域;國有骨幹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產能合作、開拓國際市場的能力明顯增強。
——企業黨的建設全面加強。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發揮,培養一批德才兼備、善於經營、充滿活力的企業家人才隊伍;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兩個責任”全面落實,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工作體系更加完善。
二、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合理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根據不同領域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自治區國有企業現狀,將國有企業分為公益類、特定功能類和商業競爭類。通過界定功能、劃分類別,實行分類改革、分類監管、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提高改革的針對性、監管的有效性、考核評價的科學性,推動國有企業與市場經濟深入融合。
公益類國有企業的主業主要分布於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重要商品和戰略物資儲備等行業和領域。這類企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
特定功能類國有企業的主業主要分布於文化、軍工、電網、鐵路、石油天然氣、電信、郵政、菸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要礦產資源開發、基礎共性技術研究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政府各類平台公司。這類企業以服務國家和自治區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特殊任務為主要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商業競爭類國有企業主要分布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這類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標,兼顧社會效益,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商業化經營,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優勝劣汰、有序進退。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按照誰出資誰分類的原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功能界定和分類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企業功能類別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推進公益類國有企業改革。加大國有資本投入,最佳化公益性業務資源配置,引入市場機制,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能力。具備條件的公益類國有企業可以推行股權多元化改革,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特許經營、委託代理等方式,鼓勵非國有企業參與經營。加強對公益類國有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價格水平、運營成本、安全生產、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和考核,考核中要引入社會評價。
推進特定功能類國有企業改革。根據不同行業特點,最佳化國有資本投入,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推進產業重組整合。具備條件的特定功能類國有企業可以採取國有資本控股的形式,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對自然壟斷行業,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推進網運分離、獨立運營,放開競爭性業務,促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接入。對特殊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實行業務板塊有效分離,獨立運作、獨立核算,分類考核。制定自治區國有林區改革實施方案。推進蒙西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工作。完善黨委、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制度,推動主管主辦制度與出資人制度相銜接,促進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對特定功能類國有企業,在考核經營業績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同時,加強對企業政策性任務完成情況、向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效果質量的考核。
推進商業競爭類國有企業改革。以市場為導向,加大重組整合力度,提高產業集中度,培育一批國內乃至國際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影響力的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促進企業體制機制創新,打造充滿活力的市場競爭主體。重要骨幹企業的集團層面或一級企業可以保持國有獨資或全資實體公司的形式,也可以吸收非國有資本參股,鼓勵集團下屬企業進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或各類非國有資本,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或參股。通過市場機制淘汰沒有競爭優勢、長期虧損的企業。對商業競爭類國有企業,實行完全市場化的考核機制,重點考核企業經營業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引領產業行業發展能力,提升企業價值創造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重點推進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層面全面建立規範的董事會,開展規範董事會試點工作。建立健全權責對等、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規範董事長、總經理行權行為,充分發揮董事會決策作用、監事會監督作用、經理層經營管理作用、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授予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行使決定公司投資計畫等部分股東職權。強化董事會內部制衡約束,董事會外部董事應占多數。加強外部董事隊伍建設,拓寬來源渠道。制定自治區直屬企業董事會董事評價辦法,建立對董事的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對董事的管理,對重大決策失誤負有直接責任的及時調整或解聘,並依法追究責任。保障董事會決策權和經理層經營自主權,法無授權任何政府部門和機構不得干預。
建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檔分層管理制度。制定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對公益類、商業競爭類、特定功能類企業進行分類管理。根據企業規模、背景、歷史沿革等,對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按照不同的檔級分別管理,對企業董事會、黨委、監事會和經理層領導人員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選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上級黨組織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嚴格履行選用程式。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完善黨管幹部原則與市場化選聘、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相結合的有效途徑,擴大選人用人視野。逐步推進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建立退出機制。制定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結合企業功能定位和領導人員崗位職責實行分類考核評價。推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制定與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自治區直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嚴格任期管理和目標考核。
完善國有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對國有企業負責人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鈎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綜合考慮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和承擔的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對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企業內部建立與企業副職負責人業績考核評價結果緊密掛鈎的差異化薪酬分配機制,合理拉開收入分配差距。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多種方式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嚴格履行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批程式,禁止國有企業負責人自定自發薪酬。落實《自治區直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試行)》,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健全與激勵機制相對應的財務審計、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
深化國有企業內部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制定自治區國有企業內部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指導意見,深化企業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制度改革。建立分級分類的企業員工市場化公開招聘制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和諧勞動關係單位評價規範》,依法規範企業各類用工管理,建立和完善以契約管理為核心、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市場化用工制度,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依法完善企業員工流動和退出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各類管理人員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等制度,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和渠道。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的薪酬分配,完善既有激勵又有約束、既講效率又講公平、既符合企業一般規律又體現國有企業特點的分配機制。制定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鈎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
四、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3.以管資本為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制定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制定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按照國家關於市(地)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設定的統一要求,制定自治區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實施方案,建立和完善盟市國有資產監管組織體系並試點實施。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不健全、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較大的盟市,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經營性國有資產較少的盟市可在相關代理履行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加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牌子,將國有資產監管職能從公共管理職能中獨立出來。落實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獨立法人主體地位。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定位,建立監管權力清單、責任清單,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
實行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將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轉制形成的企業和新組建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本,以及各級政府歷年投資各類企業形成的國有權益納入統一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制定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辦法。加快推進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和機構與直接管理的企業脫鉤,具備條件的納入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直接監管,部分特殊性質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委託相關部門和機構管理,並執行統一的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按照統一部署、積極推進的原則,明確條件、程式和步驟,推進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改組或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資本運營為主,打造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市場化、專業化、企業化平台。支持核心業務處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擁有一定規模實力和發展潛力、市場化經營和風險管控能力強、具備資本運作能力、無重大歷史負擔的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科學界定國有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邊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的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並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對所出資企業行使股東職責,按照責權對應原則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最佳化配置。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增強國有經濟整體功能和效率。制定自治區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意見,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自治區重點產業布局調整總體要求,著力做好增量、盤活存量、主動減量。最佳化國有資本重點投資方向和領域,優先支持、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企業。加大國有企業重組力度,使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領域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清理退出一批國有企業,淘汰落後產能,加快處置休眠企業、長期虧損企業和低效無效資產。落實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通過證券交易、產權交易等資本市場,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企業資產,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變現的國有資本用於更需要的領域和行業。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國有企業轉型升級,發揮國有企業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的骨幹和表率作用,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加大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養力度。把國有企業改革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緊密結合,依託“網際網路+”,著力打造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開放式“雙創”平台,匯聚企業員工和社會創新力量,激發企業創造活力,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推動國有企業加快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有效壓縮管理層級。支持國有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鼓勵國有企業之間互聯互促互保互助,支持國有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以資本為紐帶,強強聯合、優勢互補,增強競爭能力。
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加大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以促進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放大國有資本功能、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為目標,積極引入中央企業、其他省區市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境外企業等各類投資者,實現股權多元化。開展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試點,推動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推動國有企業特別是競爭類企業改制上市,允許將部分國有資本轉化為優先股,在少數特定領域(包括文化領域)探索建立國家特殊管理股機制。
穩步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自治區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受讓國有產權,參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收購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剩餘資產。鼓勵國有企業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重組等多種方式對非國有企業進行投資。對適宜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堅持因企施策、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切實保護混合所有制企業各類出資人的產權權益。
鼓勵國有資本與社會資本融合發展。開展多種類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試點,逐步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國有資本加強與區內外具有相關優勢的產業資本進行合作對接,與行業上下游企業發展形成完整產業鏈。制定非國有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的意見,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國家、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組合引入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社保基金等社會資本參與自治區重點工程投資,實行市場化經營運作。在金融、電力、交通、資源開發、公共事業等領域,加快向非國有資本推出符合產業導向、有利於轉型升級的項目。利用公開的信息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經常性對接渠道。
探索實行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制定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在主要從事競爭性業務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工作。已改制為混合所有制的企業,允許員工個人直接出資入股或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持股。允許國有企業改制引入外部投資者或與外部投資者、項目團隊共同出資新設混合所有制企業時,同步引入員工持股。優先支持人力和技術資本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支持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技術業務骨幹等持股。規範審核、評估等操作程式,建立和完善員工持股有序流轉和退出機制,確保員工持股公開透明,嚴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輸送。
強化和完善監督機制
完善監督體系。加快國有企業行為規範制度建設,堅持問題導向,立足制度創新,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審計和紀檢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加快形成覆蓋全面、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企業監督體系。明確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構設定、職權劃分,明確內部監事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以及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職責,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監督有力的監督機制。監事會依法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以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監督;內部審計部門主要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會計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等進行監督;紀檢監察部門重點加強對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重點部門、重點崗位的監督;法律、財務等部門重點從防範企業法律風險、財務風險等方面履行監督職責。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切實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防止權力濫用。強化企業內部流程控制,推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等內控制度,創新監督方法。建立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發揮企業總法律顧問在經營管理中的法律審核把關作用,推進企業依法經營,防範企業法律風險。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加強企業職工民主監督,企業重要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要徵求職工代表意見,必要時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
加強企業外部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的制度,加強人大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監督。強化出資人監督,加強對企業關鍵業務、改革重點領域、國有資本運營重要環節以及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規範操作流程,強化專業檢查。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針對企業的資本、產權、財務預算、規劃發展、改革改組、負責人考核評價和薪酬分配等重點方面認真履行出資人職責,確保企業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強自治區政府派出監事會管理力量,逐步實現自治區直屬國有獨資企業派駐監事會監督全覆蓋。建立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制度,各級政府每年要聽取派出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健全國有資本審計監督制度,實行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全覆蓋,開展對企業國有資本的經常性審計。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堅持企業負責人離任必審,將離任審計和任期審計相結合,加大糾錯問責力度。加強紀檢監察監督和巡視工作,強化對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使權力等的監督。綜合運用出資人監督、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外部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外部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創新方式,共享資源,減少重複檢查,提高監督效能。建立健全監督意見反饋整改機制,形成監督工作的閉環。
加強社會監督。完善國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整合、運用、懲戒機制,推進企業信息公示和共享,強化企業信用約束。制定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辦法,借鑑上市公司信息公開標準,推動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向社會公開國有資本整體運營和監管、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構、經營情況、財務情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三重一大”有關事項等信息,保障社會公眾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和完善對國有企業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民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等方式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行權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暢通人民民眾反映國有企業問題的渠道,認真處理公眾關於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的來信、來訪和檢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嚴格責任追究。制定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對已經暴露或經審計及各類檢查發現的應當追究責任的問題,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健全重大決策評估、決策事項履職記錄、決策過錯認定標準等配套制度,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堅持從嚴治企,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依法嚴懲侵害國有資產的腐敗行為。
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
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企業章程,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積極探索黨組織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式。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定、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得到充分體現和切實加強。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經理層成員與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適度交叉任職;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黨組織書記、董事長一般由一人擔任;總經理、紀委書記、工會主席應當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國有企業黨組織要切實落實好管黨治黨責任,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聚精會神抓好黨建工作。黨組織書記要切實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黨組織班子其他成員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結合業務分工抓好黨建工作。大型骨幹企業黨組織書記同時擔任董事長或其他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設立1名專職抓企業黨建工作的副書記。加強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加強企業黨組織對民眾工作的領導,發揮好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的作用。把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作為國有企業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據不同類型混合所有制企業特點,科學確定黨組織的設定方式、職責定位、管理模式。
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嚴格選人用人標準和程式,嚴格把好政治關、品行關和廉潔關,創新選人用人方式,選好配強企業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人員。強化黨組織在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中的責任,支持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堅決防止和整治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尤其是主要領導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綜合考核評價,及時調整不勝任、不稱職的領導人員,切實解決企業領導人員能上不能下的問題。加大企業領導人員交流力度,紀委書記、總會計師一般實行交流任職。以強化忠誠意識、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戰略思維、增強創新精神、鍛造優秀品行為重點,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以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為載體,大力實施人才強企戰略,加大自治區直屬骨幹企業急需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和開發力度,加快建立健全促進國有企業人才集聚的體制機制。
切實落實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兩個責任”。國有企業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做到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黨組織書記要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好領導責任。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要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主業主責,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推動國有企業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嚴格落實反“四風”規定,嚴肅查處違紀行為,努力構築企業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形成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合力
完善國有企業改革各類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對國有企業改革的支持力度。落實以國有劃撥土地採用國家作價入股的方式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土地出讓價扣除補繳土地價款後的剩餘部分可用於增加原企業的國有資本金,補繳土地價款可返還企業用於安置職工或解決國企改革其他遺留問題。設立自治區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專項基金,支持企業改革重組。研究完善支持國有企業改革重組上市的財稅政策,對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加快建立穩定可靠、補償合理、公開透明的國有企業公共服務支出補償機制。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產權,推動國有產權公開有序流轉,將國有產權交易統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梳理和完善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工商登記、財稅管理、價格管理、土地流轉、國資監管、金融證券等方面的政策規定,最佳化政策、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服務企業發展。健全企業退出機制,完善國有企業退出的相關配套政策,妥善處理人員安置、醫療和養老保險接續以及其他相關問題。
加快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落實國家關於推動解決國有企業改革遺留問題的政策要求,研究制定自治區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以企業為主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國有企業辦醫院、幼教、社區等公共服務機構的分離移交,逐步落實國有企業退休職工社會化管理等政策措施。新改組混合所有制企業必須妥善解決好歷史包袱,研究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妥善安置轉崗職工。
強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組織落實。自治區成立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區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協調指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國資委,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履行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領導責任,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大膽探索,試點先行,積極穩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將國有企業改革創新工作納入績效考核,作為職務晉升和獎勵的重要依據。注重輿論宣傳引導,凝聚改革共識,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強新聞發布,營造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建立改革容錯機制,鼓勵國有企業在法治框架內開展改革探索。
各盟市要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和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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