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鎮住宅裝修與設施控制試行標準

基本信息,原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6]22號
【發布日期】1996-05-03
【生效日期】1996-05-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原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福建省城鎮住宅裝修與設施控制試行標準》的通知(閩政[1996]22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福建省城鎮住宅裝修與設施控制試行標準》已經省政府研究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福建省城鎮住宅裝修與設施控制試行標準
為使我省職工居住條件逐步改善與我省經濟發展相適應,按照我省實際情況並考慮我國2000年實現小康居住條件的目標,在閩政(1984)14號、閩政(1995)40號檔案規定的基礎上修訂我省城鎮住宅裝修與設施控制試行標準。
一、本標準是閩政(1995)4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宅改革意見的通知》的有關公有住房裝修標準的配套檔案。本標準僅作為我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有企業單位分房、購房(或新建)公有住宅時控制的標準(不是各單位建房時必須要達到的標準,也不是各類職務、職稱人員分配住房時一定要達到的標準)。
二、室外裝修與設施
外牆面統一裝修的標準,可用塗料、噴塑,在城市主要幹道臨街側規劃部門要求的地方外牆面可用外牆磚或劈離磚。每戶進戶門應設防盜安全門,底層住宅外窗和開向公共走道的外窗應設鋼欄柵(欄柵必須在外牆面以內設定)。住宅用鋼、塑鋼或木門、窗。出、入口可設定具有對講系統的電控總門。城市住宅設施在原標準基礎上可增設電話分線系統、根據城市電視系統實際情況分別配套有線電視分線系統或公用天線系統,有條件的住宅區應設定集中物業管理房,嚴禁裝設有礙於地震疏散和火災疏散及撲救的陽台防盜網。房屋設施和外裝修應一次施工到位,嚴禁未經原設計部門同意及有關部門審批就隨意拆改,以防止損害結構安全。
三、室內裝修與設施
室內裝修標準應結合各單位具體情況,可在省政府閩政(1984)1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城鎮住宅標準的規定>的實施規定》的基礎上適度提高標準,其上限為:
一、二類住宅內牆與天棚可用中等抹灰,水性塗料面層;廳可鋪缸磚地面;廚房、衛生間可鋪馬賽克或釉面地磚地面,作1.8米高的瓷磚台度;其它房間作塗料地面,內門窗可用木或鋼門窗。每戶可高一個壁櫥;廚房可設瓷磚面層的爐具台、調理案台、洗池各一個,衛生間配座式馬桶、洗臉盆、沐浴噴頭;管線也可暗裝;各室可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插座。
三、四類住宅在上述一、二類基礎上可增加:一個壁櫥;廚房、衛生間做防滑地磚地面、瓷磚台度到頂;衛生間內可增設浴缸、瓷磚貼面梳洗台、梳洗鏡盒各一個套;內門窗可作紗門和紗窗;四類房臥室可作普通拼木地板兩間,主臥室增設小型衛生間(標準同一、二類)一間。
衛生潔具均採用國產普通型。
為避免二次裝修引起的浪費,新建住宅宜事先徵求意見一次裝修或只做粗裝修,也可不裝修,由住戶自行二次裝修。凡符合標準的裝修可列入工程造價。凡超標準的裝修一律由和戶自理。嚴禁用公款進行超標裝修。二次裝修嚴禁損壞承重結構,否則將追究有關責任。
四、住宅建設的審批制度
分房、購房(或新建)一、二類住宅,應按基建審批程式報批。省直機關委、辦、廳、局單位新建(或購買)三、四類住宅,其套數和面積應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查同意後由省計畫委員會審批,設計圖紙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對不符合規定的,省建設委員會接到備案圖紙一個月內有權否決。省主管部門下屬單位(含企事業單位)分房、購房(或新建)三、四類住宅,應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基建審批程式報批。各地(市)及其部門所屬單位分房、購房(或新建)三、四類住宅,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其套數和面積報所在地(市)計畫委員會審批,圖紙報同級建設委員會審批,並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各縣(市)可比照上述規定審批三類房,如需建四類房應報地(市)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凡未按規定程式報批的住宅,一律不準建設,城市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執照,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房屋產權證。
五、住宅建設量和計算方法
住宅建設量以建築面積和套數為計量單位,二者缺一不可。住宅建築面積計算方法仍按1994年《福建省建築工程綜合預算定額》規定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定執行。
住宅竣工必須進行驗收,嚴格把關,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時省和地市建委可分別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查監督。
六、行政責任
(一)審批部門應嚴格按規定審批,違反規定審批的,要追究審批者的責任。越權審批的,批文無效,造成的損失由審批單位負責。
(二)建設單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或在施工時夥同設計或施工人員不按批准的施工圖施工,擅自擴大面積或提高標準的,要追究建設單位及批准人責任。
(三)設計單位應嚴格按國家現行住宅規範和各級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設計,特別注意把好面積、層高、裝修及設備標準關。已審批的設計不得任意更改,需修改者應經原審批機關批准,違反者將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停業整頓,並追究設計有關人員責任。
(四)施工單位遷就建設單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圖施工,要追究施工單位責任,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停業整頓處理,並追究施工有關人員責任。
(五)對於未按規定程式報批的住宅,有關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執照或房屋產權證,要追究發證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用公款超過規定標準為個人裝修住宅的,必須將超標準部分所用的公款如數退回,並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本規定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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