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通知,2006年9月5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綜[2006]38號
【發布日期】2006-09-05
【生效日期】2006-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長沙財政局
財政部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2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積金決策和管理體制,制定了相關監督管理制度,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等各項業務得到加強。但是,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部分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不落實,一些地方管理機構調整不到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突破高限規定,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使用率不高,擠占、挪用、貪污住房公積金等違規違紀事件時有發生。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有效防範住房公積金風險,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利益,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機制。按照《條例》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必須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決策備案制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各項管理職能,定期召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依法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報告。財政部門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之一,要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在參與議事、決策的過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認真負責,依法議事,依法決策,防止議事和決策流於形式,避免出現領導者個人決策取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的情況,特別要杜絕發生違反《條例》規定的錯誤決策。
二、積極督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儘快完成機構調整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促請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應當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行統一制度,並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直屬於城市人民政府,不得隸屬或掛靠在建設、財政等政府職能部門以及鐵路、煤炭、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目前,個別城市仍設立多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和人員沒有實現整合;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仍隸屬或掛靠在職能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尚未劃歸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還有一部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名義上與職能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脫鉤,實際上在機構、人員、財務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直接關係。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甚至出現因行政領導、職能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干預而產生各種違法違規事件,引發了住房公積金管理風險。對此,各級財政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積極主動與編制部門、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協商,督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儘快完成機構調整工作,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真正成為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核算的事業法人。
三、嚴格控制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突破了《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規定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最高限額。對此,各級財政部門要主動向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反映,向同級建設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積極配合建設部門採取措施予以糾正。要防止一些地區、行業、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為職工亂髮津貼補貼,逃避稅收,進而擴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之間職工收入分配差距。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建設部門,督促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嚴格執行建金管[2005]5號檔案規定。即: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不得高於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四、確保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的長期住房儲金,關係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要按照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繳存比例,安排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支出預算,並保障預算安排的住房公積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對於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要儘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於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積金;對於歷年因財政困難拖欠的住房公積金,要採取措施逐年予以補齊,確保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
五、推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回收歷年項目和單位貸款。目前,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有相當一部分歷年用住房公積金髮放的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尚未回收,直接影響廣大職工個人切身利益。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歷年用住房公積金髮放的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回收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區分貸款責任,制定回收計畫,限定時間回收資金。嚴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住房公積金用於新的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杜絕擠占、挪用。對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住房公積金用於新的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以及擠占、挪用於其他方面開支的,要採取措施及時糾正,並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積極穩妥地擴大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各級財政部門要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共同努力,有針對性地解決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存在的問題。要結合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巨觀調控政策措施,通過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延長貸款期限,增加貸款額度,改進貸款服務,簡化貸款程式,降低貸款門檻,豐富貸款品種,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在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方面的作用,積極穩妥地擴大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
七、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的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督管理的通知》(財綜[2005]52號)的規定,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財政監督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各級財政部門要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後的餘額全額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同時,要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全部用於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其他用途。對於違反規定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由上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強化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財政監督。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財政監督。住房公積金年度決算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年度決算,必須經財政部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定後,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管理工作考核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費用開支以及發放個人貸款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具體可以組織財政部門管理人員進行交叉檢查,也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定決算所需的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所需費用,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不得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九月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