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的通知在1999.09.07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07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通知簡介,細則,

通知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強離退休經費管理的要求,規範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根據《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8〕168號)和《關於對中央級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實行歸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字〔1999〕109號),我們制定了《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事業單位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細則

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
一、住房基金的會計核算
(一)事業單位按規定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在“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資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出售職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時,按出售的固定資產的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事業單位應將已出售職工住房的原價、出售收入等情況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借記有關支出及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三)事業單位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發放職工住房提租補貼或住房補貼,向物業管理企業劃轉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支付自管住房維修、管理和改造費用,支付住房建設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借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事業單位應增設“住房基金”備查簿,所有住房基金的來源以及運用均應在“住房基金”備查簿中登記。事業單位取得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歸事業單位使用的住房收入,按規定提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從單位售房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原劃轉的住房折舊、維修和大修理資金,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均應在“住房基金”備查簿的貸方登記;事業單位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發放職工住房提租補貼或住房補貼,劃轉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支付自管住房維修、管理和改造費用,住房建設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等,均應在“住房基金”備查簿的借方登記,“住房基金”備查簿的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事業單位可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
二、離退休經費的會計核算
實行離退休經費歸口管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的會計核算
(一)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規定如下:
1、收到財政部門撥入的離退休經費,應在“財政補助收入”科目下增設“撥入離退休經費”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支付的離退休經費在“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核算,並分別“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和“自籌離退休經費支出”進行明細核算。
2、收到財政部門撥入的離退休經費,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撥入離退休經費”科目。
支付各項離退休經費,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3、期末結賬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撥入離退休經費”科目餘額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撥入離退休經費”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餘額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
(二)執行《醫院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應在“財政補助收入”科目下增設“撥入離退休經費”明細科目;在“醫療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和“藥品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下分別“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和“自籌離退休經費支出”進行明細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內容和方法同上。
(三)執行《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應在“財政補助收入”科目下增設“撥入離退休經費”明細科目;在“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下分別“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和“自籌離退休經費支出”進行明細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內容和方法同上,但期末結賬時的賬務處理不同。
在“財政補助結存”科目下增設“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明細科目。期末結賬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撥入離退休經費”科目餘額轉入“財政補助結存-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撥入離退休經費”科目,貸記“財政補助結存-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科目;將“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中屬於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部分轉入“財政補助結存-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科目,借記“財政補助結存-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科目,貸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將“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中屬於自籌離退休經費支出部分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
三、會計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1、按規定實行離退休經費歸口管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對於收到的財政部門撥入的離退休經費,應在“財政補助收入”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項目予以反映。本項目應根據“財政補助收入”科目所屬“撥入離退休經費”明細科目期末餘額填列。對於支付的離退休經費,應在“事業支出”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項目予以反映。本項目應根據“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所屬“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明細科目期末餘額填列。對於財政部門撥入的離退休經費結存,應在“事業結餘”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項目予以反映。本項目應根據“事業結餘”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按規定實行離退休經費歸口管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執行《醫院會計制度》的,應在“財政專項補助結餘”項目下,“待分配結餘”項目上增設“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項目。本項目反映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3、按規定實行離退休經費歸口管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執行《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應在“財政補助收入”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項目;在“事業支出”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項目;在“財政補助結存”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項目。以上項目反映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二)收入支出總表(《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稱“收入支出表”)
1、按規定實行離退休經費歸口管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對於收到的財政部門撥入離退休經費,應在“財政補助收入”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項目予以反映。本項目應根據“財政補助收入”科目所屬“撥入離退休經費”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對於支付的離退休經費,應在“事業支出”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項目予以反映。本項目應根據“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離退休經費支出)”科目所屬“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明細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對於財政部門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應在“事業結餘”項目下增設“減: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項目予以反映。本項目應根據“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項目與“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項目的差額填列。
2、按規定實行離退休經費歸口管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執行《醫院會計制度》的,應在“財政補助收入”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項目;在“醫療支出”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項目;在“藥品支出”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項目;在“減:財政專項補助結餘”項目下,“減:應繳超收款”項目上增設“減: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項目。以上項目反映內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3、實行離退休經費歸口管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執行《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應在“財政補助收入”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項目;在“事業支出”項目下增設“其中:撥入離退休經費支出”項目。以上項目反映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在“2、本年財政補助結(-)”項目下增設“其中:本年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項目;在“3、結轉以前年度財政補助結存(+)”項目下增設“其中:結轉以前年度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項目。“其中:本年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項目,應根據本年撥入離退休經費與從本年撥入離退休經費中開支的離退休經費支出的差額分析填列。“其中:結轉以前年度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項目,應根據本年使用以前年度撥入離退休經費結存的數額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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