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9.12.29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財務管理,科學、合理地安排各項收支,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保險監督管理業務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監會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核算的原則。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全部財務活動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條 保監會財務核算應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
第四條 保監會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應科學編制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規章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各項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分析、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保監會財務管理必須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國家財政、金融法規和財經紀律,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預算是指保監會根據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保監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單位預算(其中包括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財政部審批。
第七條 國家對保監會的預算管理實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辦法。
第八條 保監會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及其他各項收入均為預算外資金,應按規定全額上繳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嚴格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保證重點,兼顧一般,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二)堅持嚴格劃清經費渠道的原則。經常費用和專項費用不得互相擠占和挪用。
(三)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必須按照財政部規定的預算表格和統一的口徑、程式及計算依據,將全部收支項目在預算中予以反映。
第十條 保監會單位預算經財政部批准後,原則上不予調整。在年度執行中,如果受國家政策影響確需調整的,保監會應及時提出申請,報財政部審批。
保監會應於每年10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單位預算建議數報送財政部。
第十一條 每年年度終了後,保監會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編制年度單位財務決算(其中包括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內容)。
保監會應於每年2月底以前將上年度單位財務決算報送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 保監會經財政部批准,可在銀行開設一個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存款帳戶和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專用存款帳戶,依法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等各項收入(含派出機構)集中匯繳到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存款帳戶,並於每月20日前將該帳戶中的資金全額繳入財政部在銀行開設的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用款時,由保監會根據需要提出用款申請,再由財政部根據批准的單位預算,以及繳入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情況,按季將資金撥入保監會的預算外資金支出專用存款帳戶。
第十三條 保監會應加強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存款帳戶和預算外資金支出專用存款帳戶的管理。收入匯繳專用存款帳戶中的資金應及時、全額上繳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不得擅自挪用該帳戶資金。支出專用存款帳戶只能接納財政部從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中核撥的款項,由保監會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保監會收入是指保監會開展保險市場監管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各種非償還性資金上繳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後,由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包括:
(一)保險業務監管費,是指對經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批准成立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和專營、兼營商業保險業務的各類中介機構實施保險業務監督管理而收取的費用。
1、對經國家批准成立的商業保險公司按年自留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
2、對經國家批准專營、兼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中介機構,按其從事保險業務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
(二)其他收入。指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收入的管理要求
(一)各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如確需調整收費範圍和標準,應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批准。
(三)各項收費應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加強領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領用、保管、登記、核銷等制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保監會支出是指保監會為開展保險市場監管工作及其他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包括事業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第十七條 事業支出是指保監會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時發生的支出。包括:
(一)人員經費。指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各項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費用以及各種補貼等。
(二)公用經費。包括日常公用經費和專項公用經費。日常公用經費指辦公用品購置費、水電費、差旅費、郵電費、會議費、交通費、外事費、取暖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印刷費、修理費、燃料費、職工教育經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審計費、諮詢費、課題調研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接待費等。專項公用經費指房屋租賃費、房屋修繕費、專項設備購置費、稽查辦案費、信息網路費等。
基本工資是指在職職工的基本工資和規定比例的津貼。
補助工資是指國家規定的工資性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職工福利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的,專項用於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開支。
工會經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的,撥交工會使用的經費。
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統籌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女工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離退休人員費用是指離退休職工工資、價格補貼、醫藥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幹部的各種經費。
差旅費由保監會參照財政部規定的標準,結合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報財政部批准後執行。
郵電費是指電話安裝費和月租金、長途電話費、電報費、線路租用費、郵費等。
外事費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因業務需要出國人員的有關費用。
租賃費是指為開展業務工作需要而租用機器、設備等所發生的費用。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用於職工教育方面的支出。
審計費是指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諮詢費是指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業務宣傳費是指開展業務宣傳所需要支付的費用。
業務接待費是指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為開展業務需要所支付的業務交往費用。
房屋修繕費是指用於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維修等費用。
專項設備購置費是指為購置單位價值較高且有特定用途的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稽查辦案費是指專門用於開展保險市場稽查、取證及辦案等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保監會根據國家規定設定的專門用於基本建設方面的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應單獨核算,按照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支出的管理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二)建立健全內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加強對各項支出的管理和控制,精打細算,力求節約。
(三)加強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管理。自籌基本建設支出事先應報財政部審核批准,並定期向財政部報送自籌基本建設支出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的檢查、驗收。
第五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條 結餘是指保監會年度預算中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保監會應對本單位全年的收支活動進行全面的清查、核對、整理和計算,如實反映全年收支結餘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監會的結餘,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保監會應設定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來管理資產。
第二十三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第二十四條 流動資產管理的要求
(一)嚴格遵守國家關於現金管理的各項規定,加強和健全對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現金的安全,提高現金的使用效率。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帳戶,以辦理有關存款、取款和轉帳結算等業務。除單位財務部門外,單位其他部門不得開立帳戶。
(三)加強預付款項管理,嚴格控制預付款項的資金額度和占用時間,並及時進行清理和結算。
(四)建立、健全存貨的購買、驗收、進出庫、保管、零用等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加強對存貨的清查盤點工作,做到帳實相符;對於盤嬴、盤虧的存貨,要及時查明原因,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也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6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管理的要求
1、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和保養,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2、購建和調入的固定資產,應由資產管理機構負責驗收,財務部門參與驗收。購進貴重的專業設備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築物竣工時,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帳並交付使用。
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市場價格和新舊程度估價入帳,或根據捐贈時提供的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的價值。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4、固定資產的報廢、轉讓和變賣,一般由資產管理機構會同財務部門報請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按規定核銷。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應當經有關部門鑑定,報財政部批准。
第二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其他財產權利等。
保監會要切實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合理利用無形資產。
第二十七條 保監會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盤點時由資產管理機構和財務部門共同參加。年度終了前必須對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對盤盈、盤虧的資產,要查明原因,報財政部審核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財務報告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保監會一定時期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保監會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編制財務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計算準確、說明符合實際情況。財務報告每半年向財政部報送一次。
第二十九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收支增減因素分析、資產管理狀況等。
保監會財務部門要統一負責,定期對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及時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措施,保證財務管理工作的順利完成。
第三十條 保監會財務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制度規定,對本單位的財產收支活動、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要向主管負責人及財政部報告,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有權對保監會的財務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對違反國家規定及財經紀律的行為,要給予必要的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保監會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經財政部審定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保監會派出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由保監會統一負責,具體管理辦法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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