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2000.02.03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2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2月03日
  • 頒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引言,辦法內容,

引言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聯大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金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為規範人身保險產品的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我會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我會。
特此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0年二月三日

辦法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身保險產品的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自行開發設計的人身保險產品(以下簡稱產品),應依本辦法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備案。
產品未依本辦法報中國保監會備案的,不得銷售。
精算責任人、法律責任人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名精算責任人、一名法律責任人,分別對其報備產品的精算和法律方面問題負責。
第四條 保險公司指定的精算責任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二)具有中國精算師資格;
(三)有三年以精算從業經驗;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在執業中,沒有故意欺騙行為。
第五條 保險公司指定的法律責任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二)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國律師資格;
(三)有三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在執業中,沒有故意欺騙行為。
第六條 精算責任人應當恪盡職守,確保保險公司報備產品的精算基礎、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和精算標準,精算結果準確、合理,並出具精算聲明書。
第七條 法律責任人應當恪盡職守,確保保險公司報備產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契約要素完備,條款文字準確,並出具法律聲明書。
第八條 保險公司委託的精算責任人、法律責任人經中國保監會審查認可後,中國保監會接受其出具的精算聲明書、法律聲明書。
報備產品
第九條 保險公司報備產品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人身保險產品備案表》一式兩份,加蓋保險公司公章,其格式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制定;
(二)條款、費率、現金價值表(示例);
(三)宣傳材料;
(四)精算說明,包括精算基礎、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等;
(五)精算責任人出具的精算聲明書;
(六)法律責任人出具的法律聲明書;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保險公司產品報備材料完整且裝訂整齊的,中國保監會於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人身保險產品備案表》上蓋章,一份存底,一份退還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收到退還報備材料後可開始銷售。中國保監會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應說明情況或進行修改,未取得中國保監會同意前不得銷售。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報備的產品與現行法律、法規或中國保監會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顯失公平的,一經發現,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銷售,修改後重新報備。
罰則
第十二條 精算責任人或法律責任人由於失職,致使其出具精算聲明書或法律聲明書的產品三次出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要求情形,並且第一次與第三次時間間隔不足二年的,中國保監會二年內不再接受其出具的精算聲明書或法律聲明書。
第十三條 同一產品三次出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要求情形的,中國保監會一年內不再接受該產品的報備。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報備的產品一年之內六次出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要求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對該公司報備的產品內容進行審查,並不受本辦法第十條的時間限制。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未依法本辦法將產品報備即行銷售的,中國保監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罰款。
附則
第十六條 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經其總公司授權後,所開發產品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備案的產品可以繼續使用,但其任何修改均應依本辦法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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