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宣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宣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2005年07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宣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新聞宣傳的內容和載體
  • 第三章: 新聞宣傳的方法和程式
通知正文
第一條為了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和規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新聞宣傳工作,增強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在新聞宣傳工作中的自我約束意識,為保監會依法高效履行監管職責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根據國家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新聞宣傳工作,是指保監會系統及其工作人員為使社會公眾了解保險監管法規、方針、政策、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所從事的各類新聞發布、採訪和報導活動。
第三條新聞宣傳必須及時主動,把握準確,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有利於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有利於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保監會新聞宣傳實行歸口管理。
保監會機關新聞宣傳的歸口管理部門為辦公廳,辦公廳新聞信息處負責具體新聞宣傳工作;保監會其他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工作及時向辦公廳提供新聞報導素材,並配合辦公廳做好新聞宣傳工作。
新聞發言人的工作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各保監局新聞宣傳的歸口管理部門為辦公室;保監局其他處室應根據本部門工作適時組織新聞報導素材,並配合辦公室做好新聞宣傳工作。
各保監局辦公室應根據保監會重要新聞宣傳的需要,配合保監會辦公廳做好新聞宣傳工作。
第五條保監會辦公廳根據工作需要,對下列事項及時組織新聞宣傳:
(一)保監會制定、修訂和發布保險監管重要規章制度、政策和辦法等;
(二)保監會系統開展和組織重大活動,包括專題調研、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和外事活動等;
(三)保監會系統召開重要會議,包括工作會議、學習會議和專業會議;
(四)保監會依法向新聞媒體公布重要統計數據和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五)其他需要發布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保監會新聞宣傳的主體是保監會,並可選擇以下媒體進行對外報導: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和保監會指定披露保險信息報紙《經濟日報》、《中國日報》、《中華工商時報》、《金融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中國保險報》及其他相關的專業媒體和新聞網站。
第七條各保監局可根據工作實際,比照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新聞宣傳的內容和載體。
第八條保監會新聞宣傳一般採用以下方式:
(一)網上發布:在保監會網站上登載各類新聞信息。
(二)新聞發布會:舉行各類新聞發布會以及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
(三)新聞通報會:通報或提供新聞背景資料,向記者提出新聞報導的政策尺度和注意事項等。
(四)記者採訪:接受記者提出的採訪要求和主動邀請記者來訪。
(五)向新聞媒體提供新聞報導素材:根據工作需要向新聞媒體提供新聞稿或其他可供新聞報導的文字、圖片等材料。
第九條保監會的新聞宣傳活動按以下程式運轉:
(一)制定新聞報導預案。根據各部門提出的新聞宣傳材料和報導口徑,辦公廳新聞信息處制定新聞報導預案。
(二)新聞宣傳材料準備。有關部門提出新聞報導計畫,擬定新聞宣傳材料(包括新聞稿、答記者問、評論員文章及擬發布的規章制度、政策、辦法)和新聞報導口徑;保監會與國務院其他部委聯合出台的規章、政策和辦法。在對外宣傳前,有關部門應事先與其他部委相關部門做好協商工作並統一宣傳口徑。
(三)審批。新聞報導預案、新聞報導口徑和新聞宣傳材料經辦公廳負責人審定後,視情況按規定程式報會領導批准。新聞媒體記者主動采寫新聞稿件送請保監會相關部門審核的,有關部門應提請新聞媒體記者與辦公廳新聞信息處聯繫有關審核事宜。
(四)準備翻譯。有關部門在新聞宣傳材料送審過程中,需要英文翻譯的應同時會簽國際部,以便國際部早做準備,熟悉材料,安排翻譯。需要同時公布英文稿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將審定的新聞材料送交國際部,並告之新聞材料修改情況和翻譯時限。國際部收到材料後,按時完成翻譯稿,並交由辦公廳新聞信息處對外發布。
(五)組織宣傳。新聞宣傳材料經辦公廳負責人同意、會領導批准後,有關部門要及時將審定的報導材料送交辦公廳,辦公廳新聞信息處按新聞預案規定的程式在保監會網站發布。
(六)特殊情況下的新聞發布。會領導接受媒體記者採訪,由記者根據採訪記錄整理的稿件,辦公廳新聞信息處應要求記者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報批程式送審;保監會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的,除按本條(一)、(二)、(三)、(四)、(五)款有關規定執行外,新聞信息處要配合有關部門邀請國內外記者,並按規定做好新聞稿件的審批。
(七)信息收集與反饋。新聞信息處一般按季統計收集整理有關媒體對保監會的新聞報導情況,並向會領導報告。重大事項的新聞報導按“一事一報”方式收集並向會領導報告。
第十條保監會辦公廳每季度向全行業下發保險宣傳工作要點,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編髮有關保險監管熱點問題新聞報導口徑,加強對保監會機關新聞工作的統籌和管理。
第十一條保監會機關各部門每季度前兩周要向辦公廳報送各部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開展重要監管業務的活動情況,並提出報導需求,由辦公廳新聞信息處按第九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各保監局按照第八、九、十、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新聞宣傳的方法和程式。
第四章 突發事件、重大活動新聞報導
第十三條保險業突發事件是指與保險業相關的、突然發生的,且嚴重影響保險業正常運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社會安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事件。保險業突發事件需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反映的,一般採用內參形式,不對外公開報導。確需公開報導的,要實行嚴格的報告制度,並報會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保監會黨委會議、主席辦公會、專題會議,一般不做會議新聞報導;會領導出席並作重要講話的工作會議或專業會議,經會領導批准,按第三章有關規定發布,並根據工作需要錄製音像資料留存;保監會召開各類會議,會領導指定媒體記者參加的或要求音像資料留存的,辦公廳按照會領導要求辦理。
第十五條保監會主席參加的一般外事活動,原則上只請《金融時報》、《中國保險報》記者進行報導,發圖片新聞;重大外事活動由國際部根據外事活動內容確定,商辦公廳錄製資料留存,由國際部提供新聞稿並審核把關,辦公廳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發布。保監會其他會領導參加外事活動,原則上不安排新聞報導和音像資料留存。
第十六條各保監局按照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確定本單位突發事件、各類會議和重大活動的新聞報導工作。
第五章 紀律和處罰
第十七條保監會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凡以單位及職務名義接受記者採訪或向新聞單位提供稿件的,均須經新聞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邀請外國或港、澳、台媒體記者採訪保監會領導、機關各部門的,由保監會辦公廳協調國際部統一安排。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動約請新聞單位採訪及提供新聞報導材料。
第十八條辦公廳在審查記者採訪要求時,應向記者明確表示須提供加蓋公章的書面採訪申請,按程式報批。一般不接受記者的電話採訪。
對涉及保監會和保險監管業務重大問題的採訪要求,由保監會辦公廳提出意見報會領導批示。
對日常採訪請求和諮詢,由辦公廳根據實際情況,商有關部門決定是否接受採訪。
第十九條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在經批准後接受記者採訪時,要按照審批規定的採訪範圍和有關口徑作答,不得超範圍或對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問題越權回答;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向新聞媒體提供監管統計數據,應以國家統計局和保監會公布的數據為準、為限。
第二十條在涉及新聞宣傳工作中,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發表與國家現行金融、保險政策、規定相悖的言論;
(二)通過新聞媒體、網際網路以及在其他公開場合散布有損保監會形象的言論;
(三)未經授權,對外披露或評論未正式發布的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內部重大事項,或在參與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過程中,發布、發表有傾向性的文章;
(四)未經批准,擅自以個人名義發表所在部門的工作成果,或對外泄露保密數據、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條辦公廳要密切關注各類新聞媒體對保險業敏感問題、保險業突發事件的報導,對一些不良報導或虛假新聞,要視情況及時予以澄清。對造成嚴重影響的不實報導,應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反映,必要時可通過司法程式解決。各派出機構要加強新聞宣傳管理,及時消除轄區內負面保險報導的影響,適時適度引導輿論。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上述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部門、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工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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