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的通知

第一條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二條 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章制度,自覺履行國家工作人員義務。

第三條 依法、科學、有效監管。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維護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的通知
  • 文號:保監發〔2009〕24號
  •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日期: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發布時間,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

保監發〔2009〕24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保監局,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現將《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對貫徹實施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保監會。

主要內容

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
為規範監管人員行為,確保依法高效履行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四條 鑽研監管業務,把握市場動態,深入調查研究,積極開拓創新,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條 認真履行職責,遵守程式,提高效率,接受監督。
第六條 文明、公正執法。統一執法尺度,嚴格依法辦事,公平對待保險市場主體。
第七條 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公道正派,誠實守信。
第八條 清正廉潔,嚴於律己,遵守廉潔自律制度規定。
第九條 監管事項涉及本人利害關係、夫妻關係、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應按有關規定申請迴避。
第十條 不得違反監管工作紀律。不得公開發表與監管政策相悖的言論。
第十一條 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保險機構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及影響為本人和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把遵守本準則情況納入保險監管人員業績考核。對表現突出的人員,應予表彰;對違反本準則的,應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並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為規範保險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國保監會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一章 保險從業人員基本行為準則
第一條 應依法合規,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接受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與管理,遵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則,執行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 應誠實守信,不隱瞞、不說謊、不作假,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
第三條 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 應專業勝任,熱愛學習,鑽研業務,不斷提高專業素養。
第五條 應保守秘密,不泄露商業秘密和客戶資料。
第六條 應公平競爭,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
第二章 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
第七條 應統籌兼顧,妥善處理企業與客戶、企業與員工、企業與股東、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係。
第八條 應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創新進取,努力提高所在機構的發展質量、競爭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九條 應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式,尊重員工民主管理權利。
第十條 應穩健經營,加強內控,提高管理能力,防範化解風險。
第十一條 應以人民民眾需求和利益為導向,積極開發保險產品,制止銷售誤導,確保公正、及時理賠。
第十二條 應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嚴格自律,發揮表率作用。
第三章 保險銷售、理賠和客戶服務人員行為準則
第十三條 應根據客戶需求、經濟承受能力推薦適合的保險產品。
第十四條 應以客戶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險產品的信息,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誤導。
第十五條 應主動提示保險產品可能涉及的風險,不得有意規避
第十六條 應確保所有檔案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不得代簽名、代體檢、偽造客戶回訪記錄。
第十七條 應客觀、公正、及時理賠,不得拖賠、惜賠。
第十八條 應迅速回應客戶諮詢,及時提供服務,不得推諉懈怠。
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本準則規範從業人員行為。對遵守本準則表現突出的人員,應予表彰;對違反本準則的,應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依據本準則制定實施細則,對保險機構執行本準則的情況進行檢查。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導和監督保險機構、保險行業自律組織貫徹本準則。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並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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