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提高客戶服務質量、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類別:通知
  • 文號:保監發〔2013〕82號
  •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發〔2013〕82號
各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為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提高客戶服務質量,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高度重視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工作,認真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落實。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積極配合人身保險公司開展《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按下列要求對歷史保單開展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客戶信息清查工作,採用多種方式鼓勵客戶主動補充更正客戶信息,加強對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的監督考核,確保基層機構將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落實到位。
(二)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正式致函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求其配合人身保險公司對其代理銷售的歷史保單進行客戶信息清查,並限期對存在缺失、虛假問題的客戶信息進行補充更正;明確告知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如果不配合開展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要對由此造成的違法違規問題,以及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問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歷史保單的範圍包括:本通知下發之日保險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本通知下發之日保險契約效力中止或效力終止但尚未領取現金價值,以及保險契約到期但仍存在未了結保險責任,且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於2014年6月30日前,從上述歷史保單中清查出存在投保人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缺失、虛假或發生變更的保單,並進行補充更正,同時做好客戶服務工作,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於2014年7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工作總結報告和報表(附屬檔案1-3),報告和報表電子版通過保監會電子檔案傳輸系統報送信息模組報送至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報告內容包括工作組織情況、工作方法、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計畫等。
三、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積極配合人身保險公司對中介機構代理銷售的歷史保單開展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對於存在客戶信息缺失、虛假或發生變更的,要限期進行補充更正,確保將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提供給人身保險公司。
四、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存在下列問題,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吊銷業務許可證,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後承保或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存在客戶信息缺失、虛假的。
(二)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前承保或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2014年7月1日以後仍存在客戶信息缺失、虛假的。
五、各保監局要結合當地市場情況,對轄區內的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加強指導,督促轄區內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積極配合人身保險公司的工作,特別是歷史保單的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確保《辦法》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各保監局要嚴格監管,對於在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方面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請各保監局將此檔案印發轄區內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中國保監會
2013年11月4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提高客戶服務質量,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保險法》、《反洗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客戶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檔案的類型、號碼,以及投保人的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等客戶個人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人身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
第四條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人身保險產品的銷售、承保和保全等業務活動和提供客戶服務時,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收集、記錄、管理和使用客戶信息。
前款所稱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
第五條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應按照準確、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則,收集、記錄客戶信息,並將客戶信息真實、完整地提交給人身保險公司,保證人身保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
人身保險公司應按照合法、合理、安全、保密的原則,管理、使用客戶信息,妥善保管記載客戶信息的人身保險業務檔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客戶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客戶信息泄露。
第六條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承保、保全等業務時,應按照下列要求,認真審核客戶信息,保證客戶信息的真實、完整:
(一)向客戶解釋說明採集客戶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實、完整客戶信息可能帶來的後果。
(二)採取有效措施核實客戶身份,準確、完整地記錄客戶信息。
(三)對於下列客戶信息存在缺失的,應要求客戶補充更正,補充更正完成前不能核保或保全通過:投保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係。
(四)提示客戶如果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等客戶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辦理更正手續。
(五)鼓勵和引導客戶提供其本人的手機號碼。
(六)中國保監會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在投保單上告知客戶以下內容:
(一)客戶必須提供的客戶信息項目和有關要求。
(二)人身保險公司採集客戶信息特別是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於計算保費、核保、寄送保單和客戶回訪等。
(三)客戶不提供真實、完整客戶信息可能帶來的後果。
(四)人身保險公司承諾未經客戶同意,不會將客戶信息用於人身保險公司和第三方機構的銷售活動。
第八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加強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制度和相關內部操作規程,對客戶信息的收集、記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指定專門部門牽頭負責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工作。
人身保險公司應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明確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按照人身保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對其所提供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認真有效的審核。
第九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承保、保全等業務和客戶服務的需要,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協商確定雙方以及第三方機構接觸、使用客戶信息的機構、部門、崗位和人員的許可權,嚴格限定接觸、使用客戶信息的機構、部門、崗位和人員範圍,維護雙方的合法商業利益。
第十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在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合作協定中明確雙方在客戶信息的收集、記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應履行的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
人身保險公司審核發現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提供的客戶信息存在真實性、完整性問題的,應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限期進行補充更正,在客戶信息補充更正前不予支付手續費;如果手續費已經支付,應在下一次支付時予以扣除。對於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所屬分支機構或網點拒不補充更正或逾期未補充更正的,應終止與其的委託代理或合作關係,並向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與人身保險公司協商修訂完善合作協定,配合人身保險公司升級改造業務系統。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嚴格遵守與人身保險公司的合作協定中的相關規定,根據人身保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向人身保險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嚴禁偽造、篡改或拒不提供客戶信息。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特別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在勞動契約和代理契約中明確從業人員在客戶信息的收集、記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應履行的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應對從業人員提出明確的管理要求,嚴禁誘導客戶提供不真實的客戶信息,嚴禁偽造、篡改客戶信息,嚴禁違反限定範圍接觸、使用客戶信息,嚴禁泄露和倒賣客戶信息。
第十三條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以公司規章制度或者代理契約條款的形式,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和公司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體系中,綜合運用佣金和薪酬發放、降級、解除契約等多種手段建立懲戒機制。對於誘導客戶提供不真實的客戶信息,偽造、篡改客戶信息,違反限定範圍接觸、使用客戶信息,以及泄露和倒賣客戶信息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和公司其他從業人員,應與其解除勞動契約或代理契約,同時其他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聘用或委託上述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等保險業務活動;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並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建立銷售行為實名制,在保險單和核心業務系統中真實、完整的記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姓名、工號,通過網路銷售的除外。通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的,還應記錄其分支機構或網點的名稱。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向人身保險公司提供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姓名、工號。
第十五條 人身保險公司應採取以下措施對客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一)人身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及其他與核心業務系統對接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業務系統應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準確性的控制功能。
(二)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保單,人工核對投保單與業務系統記錄的客戶信息是否一致。
(三)在猶豫期內對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回訪,並在回訪時對投保人進行身份驗證,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保人本人;如果受訪人非投保人本人,應在投保人聯繫電話更正後再次回訪。
(四)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保單,採取有效措施核實客戶信息是否真實或發生變更,審核保單上記錄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姓名、工號是否真實、完整;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及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得單獨直接負責客戶信息核實的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人身保險公司每年應對分支機構的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分支機構嚴格落實監管要求,並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內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其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一)未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不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準確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和公司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體系,並建立相應的懲戒機制。
第十八條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編制或者提供虛假檔案、資料,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吊銷業務許可證,同時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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