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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財庫[2013]21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修訂後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3年12月25日
處理規定
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修訂後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行政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表。
(二)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餘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賬。
3.將2013年12月31日原賬中各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包括新舊結轉調整和基建並賬調整),按調整後的科目餘額編制科目餘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是指原《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8〕49號)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按照財政部印發的有關行政單位會計核算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應關係參見本規定附1。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4年1月1日期初
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行政單位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體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2.“暫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暫付款”科目,但設定了“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
其他應收款”科目。轉賬時,應對原賬中“暫付款”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將符合上述新科目的餘額分別轉入新賬中對應科目。同時,按照轉入“預付賬款”科目的金額,將相應的“結餘”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
3.“有價證券”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有價證券”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有價證券”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庫存材料”科目,但設定了“存貨”、“政府儲備物資”科目。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庫存材料”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將屬於存貨的餘額轉入“存貨”科目,同時,按照轉入“存貨”科目的金額,將相應的“結餘”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將屬於政府儲備物資的餘額轉入“政府儲備物資”科目,同時,按照轉入“政府儲備物資”科目的金額,將相應的“結餘”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
(1)對於達不到新的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餘額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同時,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對於已領用出庫的,還應當按照其成本,在新賬中借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貸記“存貨”科目,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
(2)對於符合新的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餘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3)對於原賬“固定資產”科目餘額中屬於無形資產的,應當將相應餘額轉入新賬中“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4)對於原賬“固定資產”科目餘額中屬於
公共基礎設施的,應當將相應餘額轉入新賬中“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同時,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二)負債類。
新制度未設定“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但設定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應繳財政款”科目。
2.“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定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3.“暫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暫存款”科目,但設定了“應繳稅費”、“應付賬款”、“應付政府補貼款”、“
其他應付款”、“
長期應付款”和“
受託代理負債”科目。另外,新制度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內容還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轉賬時,應對原賬中“暫存款”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將符合上述科目的餘額分別轉入新賬對應科目。如有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的,還應按照轉入“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餘額的合計數,在新賬中借記“待償債淨資產”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或“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
(三)淨資產類。
1.“結餘”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結餘”科目,但設定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和“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轉賬時,應對原賬中“結餘”科目的餘額(扣除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預付款項、存貨、政府儲備物資”科目金額)進行分析:對屬於新制度下財政撥款結轉的餘額轉入新賬中“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對屬於新制度下財政撥款結餘的餘額轉入新賬中“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將剩餘餘額轉入新賬中“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固定基金”科目,但設定了“資產基金”科目。轉賬時,應當參照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轉賬規定,相應地將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的餘額,分別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存貨”、“資產基金——固定資產”、“資產基金——無形資產”和“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四)收入支出類。
由於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餘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4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定收入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如有其他原賬科目餘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轉入新賬中相應的科目。新賬中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餘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三、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
(一)資產類。
1.關於原未入賬的無形資產。
行政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無形資產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2.關於原未入賬的政府儲備物資。
行政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政府儲備物資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政府儲備物資成本,借記“政府儲備物資”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3.關於原未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
行政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公共基礎設施成本,借記“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行政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託代理資產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託代理資產成本,借記“受託代理資產”等科目,貸記“
受託代理負債”科目。
(二)負債類。
1.關於原未入賬的應付賬款。
行政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賬款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應付賬款金額,借記“待償債淨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行政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長期應付款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長期應付款金額,借記“待償債淨資產”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
行政單位如有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登記新賬。
四、將行政單位基建賬相關數據併入按照新制度規定設定的會計賬
行政單位應當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併入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設定的會計賬(以下簡稱“大賬”)。新制度設定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單位應當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設定“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併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一)將2013年12月31日基建賬中相關科目餘額按照以下方法併入“大賬”。
1.資產類。
(1)按照基建賬中“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餘額,分別借記“大賬”中“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
(2)按照基建賬中“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應收票據”科目借方餘額,借記“大賬”中“應收賬款”科目。
(3)按照基建賬中“
其他應收款”、“撥付所屬投資借款”、“有價證券”科目借方餘額,借記“大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4)按照基建賬中“固定資產”科目借方餘額,借記“大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5)按照基建賬中“累計折舊”科目貸方餘額,貸記“大賬”中“累計折舊”科目。
(6)按照基建賬中“
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器材採購”、“採購保管費”、“庫存設備”、“
庫存材料”、“材料成本差異”、“委託加工器材”、“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借方餘額,借記“大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7)按照基建賬中“固定資產清理”、“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借方餘額,借記“大賬”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負債類。
(8)按照基建賬中“應交基建包乾節餘”、“應交基建收入”、“其他應交款”科目貸方餘額中屬於應交財政部分,貸記“大賬”中“應繳財政款”科目;其餘部分貸記“大賬”中“
其他應付款”科目。
(9)按照基建賬中“應交稅金”科目貸方餘額,貸記“大賬”中“應繳稅金”科目。
(10)按照基建賬中“應付工資”、“
應付福利費”科目貸方餘額,貸記“大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11)按照基建賬中“應付器材款”、“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應付票據”科目貸方餘額,以及“
應付工程款”科目貸方餘額中屬於1年以內(含1年)償還的部分,貸記“大賬”中“應付賬款”科目。
(12)按照基建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貸方餘額,貸記“大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13)按照基建賬中“
基建投資借款”、“上級撥入投資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貸方餘額和“應付工程款”科目貸方餘額中屬於超過1年償還的部分,貸記“大賬”中“長期應付款”科目。
3.淨資產類。
(14)按照基建賬中“應付器材款”、“
應付工程款”、“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應付票據”、“基建投資借款”、“其他借款”、“上級撥入投資借款”科目貸方餘額減去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額(實行貸轉存辦法)後的差額,借記“大賬”中“待償債淨資產”科目。
(15)按照基建賬中“固定資產”科目借方餘額和“累計折舊”科目貸方餘額的差額,貸記“大賬”中“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16)按照基建賬中“
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器材採購”、“採購保管費”、“庫存設備”、“庫存材料”、“材料成本差異”、“委託加工器材”、“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借方餘額,貸記“大賬”中“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17)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留成收入”科目餘額中歸屬於同級財政撥款結轉的部分,貸記“大賬”中“財政撥款結轉”科目。
(18)按照基建賬中“留成收入”科目餘額中歸屬於同級財政撥款結餘的部分,貸記“大賬”中“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按照上述(1)—(18)中“大賬”科目的借方合計金額減去貸方合計金額後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大賬”中“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
(二)行政單位執行新制度後,應當至少按月將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按照以下方法併入“大賬”。
1.資產、負債、淨資產類。
根據“大賬”科目和基建賬科目的對應關係(見附2),按照基建賬中相關科目本期發生額的借方淨額,借記“大賬”中的對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相關科目本期發生額的貸方淨額,貸記“大賬”中的對應科目。
對於當期發生基本建設結餘資金交回業務的,根據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本期借方發生額中歸屬於同級財政撥款的部分,借記“大賬”中“財政撥款結轉”或“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其餘部分,借記“大賬”中“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
2.收入、支出類。
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本期貸方發生額中歸屬於同級財政撥款的部分,貸記“大賬”中“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其餘部分,貸記“大賬”中“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基建賬中“上級撥入資金”科目本期貸方發生額,貸記“大賬”中“其他收入”科目。
根據新制度規定的支出確認原則,對基建賬中相關科目本期發生額進行分析計算,按照計算出的數額,借記“大賬”中“經費支出”科目。
行政單位如有從“大賬”中“經費支出”科目列支轉入基建賬的資金,還應當在並賬後將已列支金額部分予以沖銷,借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科目。如果行政單位已在“大賬”中核算基建資金收支的,不再按照本規定進行基建資金收支的並賬處理。
五、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行政單位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行政單位2014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4年的月度、年度財務報表。在編制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六、其他銜接事項
(一)新制度設定了“累計攤銷”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行政單位應當全面核查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
尚可使用年限等,並對無形資產按照新制度的規定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累計攤銷金額,借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二)新制度設定了“累計折舊”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累計折舊。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事宜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附:1.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2.行政單位“大賬”與基建賬會計科目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