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總會計制度》是2022年11月財政部印發的規章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總會計制度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財政總會計制度》是2022年11月財政部印發的規章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總會計制度》是2022年11月財政部印發的規章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印發通知關於印發《財政總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22〕4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各級政府財政總預算會計(以下簡稱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充分發揮總會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修訂後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財政總預算會計新舊制度銜接問題規定如下:一、新舊制度銜接總...
財政總預算會計是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機關核算、監督各級總預算執行的會計,財政總預算會計的組成包括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鄉(鎮)等若干級。其任務是處理財政總會計的日常會計事項和賬務;定期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妥善調度...
貫徹實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是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黨的十九大關於“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等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科學、全面、準確反映政府資產負債和成本費用,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規章和會計規範性檔案。會計規章: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定辦法,如以財政...
建立了不同層次的規範性制度,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構成了約束預算會計執行的全國統一的制度體系,是預算會計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範。3. 預算會計理論和...
財政部門代表政府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償付的債務,財政總預算會計要素之一。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的規定:財政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
《會計法》這一硬性規定,明確了凡是符合條件的單位,必須一步到位設定總會計師制度。不設定總會計師或者設定“副總會計師”搞過渡,都是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地位 明確總會計師的地位,有利於總會計師依法充分行使職權,發揮總...
第三條 在現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中增設收入類科目“408 債務收入”、“409 債務轉貸收入”;支出類科目“508 債務還本支出”、“509 債務轉貸支出”。第四條“408債務收入”科目,用於核算省級財政部門作為債務主體,發行地方政府...
第十四條各單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報送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會計報表由單位領導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單位並由總會計師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五條會計憑證、會計...
第九條 總會計師任期內,學校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經徵求同級財政部門和學校主要負責人意見後對總會計師進行調整。第三章 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條 總會計師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的要求組織領導學校的財經管理和...
”3、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總會計師的業務監督和備案管理,做好相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總會計師檔案管理制度,對其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記錄與評價。一個...
財政部1997年6月頒布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設定“預算結餘”科目對預算結餘進行核算。年終,財政部門應將全年的“一般預算收入”、“補助收入--一般預算補助”、“上解收入”、“調入資金”等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轉入“預算結餘”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