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負債

財政負債

財政部門代表政府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償付的債務,財政總預算會計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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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負債

特徵

屬於債務責任;財政部門代表政府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償付。

構成

包括應付及暫收款項,按法定程式及核定預算舉借的債務、借入財政周轉金等。

核算要求

根據財政部1997年6月25日印發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規定,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分別設定“暫存款”、“與上級往來”、“借入款”、“借入財政周轉金”科目,分別核算各項財政負債,運用收付實現制(現金制)原則,根據實際發生數額計量。

分類

可分兩類:一類是短期負債,包括應付及暫收款項、借入財政周轉金等;另一類是長期負債,主要指預算舉借債務。

負債分析

當企業資金總額一定、負債與權益的比例關係一定時,短期負債和長期負債的比例就成為此消彼長的關係。現分析長期負債結構。

資金成本

一般而言,長期負債的成本比短期負債的成本高。這是因為:①長期負債的利息率要高於短期負債的利息率。②長期負債缺少彈性。企業取得長期負債,在債務期間內,即使沒有資金需求,也不易提前歸還,只好繼續支付利息。但如果使用短期負債,當生產經營緊縮,企業資金需要減少時,企業可以逐漸償還債務,減少利息支出。

財務風險

一般來說,短期負債的財務風險比長期負債的財務風險高,這是因為:①短期負債到期日近,容易出現不能按時償還本金的風險。②短期負債在利息成本方面也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利用短期負債籌集資金,必須不斷更新債務,此次借款到期以後,下次借款的利息為多少是不確定的。金融市場上的短期負債的利息率就很不穩定。

難易程度

一般而言,短期負債的取得比較容易、迅速,而長期負債的取得卻比較難,花費的時間也比較多。這是因為,債權人在提供長期資金時,

鄉鎮財政負債

鄉鎮財政負債是目前我國農村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和制約著農村經濟發展以及社會政治的穩定。本文就經濟發達地區鄉鎮財政負債問題的成因以及對策試談幾點粗淺認識。

成因

鄉鎮政府招商引資任務重,投入成本大。在某些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上級黨委、政府把鄉鎮的招商引資實績作為對鄉鎮黨委、政府領導工作業績考核的一項首要內容,鄉鎮領導壓力大,任務重,因此千方百計加大政府的基礎設施投入,“築巢引鳳”,為吸引新增資本的落戶打造投資環境。如此一來,不少鄉鎮招商引資過程中不僅債台高築,而且形成了大量的土地開發經營虧損,這是鄉鎮財政負債的一大成因。
少數鄉鎮領導熱衷於搞“政績工程”。有的鄉鎮領導急於早出政績,不考慮地方財力限制,沒有用實事求是、科學的發展觀指導工作思路,而是貪大求洋,攤子鋪得過大,容易陷入資金短缺的困境。
對鄉鎮財政支出的有效監督不夠。大部分鄉鎮人大對鄉鎮財政預算執行的監督只是走過場,流於形式。鄉鎮財政支出“一支筆”審批現象較為普遍,少數鄉鎮領導的民主法制觀念較差,搞“一言堂”,“一把手”領導的決策難以得到有效的民主監督,鄉鎮財政支出隨意性較大。
歷史遺留的鄉鎮財政違規擔保問題。前幾年一些鄉鎮政企不分,政府為企業和各經濟部門提供了一些顯性和隱性擔保,因而產生了政府的隱形和或有負債。

對策

加強對鄉鎮財政預算執行的有效監督。
一是同級人大應切實履行法定監督職能。預算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鄉鎮政府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建立財政收支計畫制度和審批制度,接受同級人大審查和批准,同時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嚴格控制債務規模。
二是上級政府部門應強化監督措施。制定規範化制度,對政府舉債行為設定一個公正透明的程式。督促鄉鎮建立有效的政府公共建設項目決策機制,必要時應聘請權威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重大項目可進行社會聽證。
三是財政部門應加強財務監督。加強對鄉鎮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凡是財政性資金都必須集中記賬,統一管理,鄉鎮財政部門應向上一級財政部門真實完整地反映財政收支和資產負債的規模。
四是大力加強審計監督。上一級政府審計部門應對鄉鎮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實行年度財務審計,特別是應對金額較大的財政支出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審計部門應借鑑西方國家效益審計的經驗,積極探索投資項目的事前效益審計路子,讓效益審計有效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五是依法實行司法監督。對嚴重違反預算法和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的責任人,應依法追究責任。
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改革對鄉鎮領導的考核機制。要建立政府債務問責制,如果有違規擔保、盲目舉債、搞低水平的重複建設造成的浪費、損失,截留、滯壓、挪用項目資金,或因工作失職,造成無法按期還本付息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把政府債務的借、用、還納入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對一些地方政府為急於求成,甚至脫離實際大搞形象工程而盲目、超常舉債現象進行有力遏制。
對現有負債核實規模,及時治理。對鄉鎮多年以來已經形成的債務,應核實規模,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年化解。首先,要深入研究其形成的原因和性質,對那些為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而造成的債務,政府應該考慮通過安排財政轉移支付來解決;而對那些因為違規操作而造成的債務,則要追究其領導的責任。其次,要建立政府債務預警體系,控制財務風險。同時,要強化對債務責任主體的監督,嚴格控制借入新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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