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併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併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是為進一步落實財務、資產管理有關要求,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併的會計處理,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制定的檔案。

2022年10月,財政部制定印發了《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併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併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發布背景,主要原則,主要內容,

發布信息

2022年10月,財政部制定印發了《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併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規定全文

為進一步落實財務、資產管理有關要求,規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劃轉撤併的會計處理,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和會計處理基本原則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發生劃轉撤併情形,且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單位。
本規定所指的劃轉撤併,包括劃轉、合併、分立、撤銷和改制五種情形:
1.劃轉,是指單位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歸相關單位。
2.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重組為一個單位。
3.分立,是指一個單位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
4.撤銷,是指單位被宣布解散或終止,不含合併、分立情形中被合併或被分立單位註銷法人資格的情形。
5.改制,是指單位性質發生變化,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單位轉為企業(以下簡稱轉企改制);二是單位由行政單位轉為事業單位或由事業單位轉為行政單位(以下簡稱非轉企改制)。
其中,單位劃轉、合併、分立涉及單位性質發生變化的,除按照本規定中關於劃轉、合併、分立情形進行會計處理外,還應當遵循本規定中關於改制情形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單位性質沒有發生變化,但執行的財務管理制度發生變化的,參照本規定關於改制的情形進行會計處理。
(二)會計處理基本原則
單位發生劃轉撤併情形的,應當按照財務、資產等有關管理規定進行清算,在清算期間全面開展資產清查核實、清理債權債務、開展資產評估等工作,並在清算基礎上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和劃轉工作。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劃轉撤併批覆檔案或方案等確定清算日、清算結束日、合併日和分立日等關鍵時間節點。
劃轉撤併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對劃轉撤併過程中的相關業務和事項進行會計處理,並編制相關報表。本規定尚未作出規定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單位劃轉、合併、分立和非轉企改制情形下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運行為前提。單位撤銷和轉企改制情形下的會計核算應當以非持續運行為前提。
二、劃轉撤併單位清算的會計處理
(一)持續運行前提下單位清算的會計處理
1.主要業務和事項的會計處理
(1)單位在清算期間的會計處理
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對清算相關的業務和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其中,單位按規定開展資產評估、涉及資產價值變動的,應當根據報經批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價值調整評估基準日資產的賬面價值,並確認其他收入或其他費用。
(2)單位在清算結束日的會計處理
單位在清算結束後因合併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其他單位的,應當在清算結束日及時結賬。結賬後,在財務會計下,收入類、費用類科目應無餘額,除“累計盈餘”、“專用基金”、“權益法調整”科目外,其他淨資產類科目應無餘額;在預算會計下,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應無餘額,“其他結餘”、“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應無餘額。
2.清算財務報表等有關報表及編制說明
單位應當編制清算財務報表,至少包括清算資產負債表。
(1)關於清算資產負債表
單位清算資產負債表應當反映清算當年年初、清算日和清算結束日的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進行填列。
資產負債表格式參見附1。
(2)關於其他報表
單位在清算結束後因合併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編制收入費用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反映單位年初至清算結束日的運行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
單位清算跨年度進行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按年度編制會計報表。
(二)非持續運行前提下單位清算的會計處理
1.會計科目設定及使用說明
單位應當在《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科目和報表》所規定的財務會計科目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1)在收入類科目中增設“清算收入”科目,核算單位在清算期間因資產價值變動、資產盤盈、債務豁免等產生的各項收入。
(2)在費用類科目中增設“清算費用”科目,核算單位為開展清算而發生的評估費、審計費和相關稅費,以及因資產價值變動、資產盤虧、債權核銷等產生的各項費用。
(3)在淨資產類科目中增設“清算淨損益”科目,核算單位清算期間各項清算收入、清算費用相抵後的餘額。
單位可根據清算工作實際需要,結合清算業務類別(如評估增值、減值,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等),在上述會計科目下進一步設定明細科目。
2.主要業務和事項的會計處理
(1)單位在清算日的會計處理
單位在清算日應當進行結賬。結賬後,在財務會計下,收入類、費用類科目應無餘額,除“累計盈餘”、“專用基金”、“權益法調整”科目外,其他淨資產類科目應無餘額;在預算會計下,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應無餘額,“其他結餘”、“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應無餘額。
(2)單位盤盈或盤虧、毀損、報廢資產的會計處理
單位在清算期間發生資產盤盈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確定的成本及時入賬,並確認清算收入。對於盤盈的資產,單位在報經批准或備案前,在財務會計下按照確定的資產入賬成本,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科目;單位在報經批准或備案後,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科目,貸記“清算收入”等科目。
單位在清算期間發生資產盤虧、毀損或報廢的,應當按規定核銷相關資產,並確認清算費用。對於盤虧、毀損或報廢的資產,單位在報經批准或備案前,在財務會計下按照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科目,按照相關資產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等科目,按照相關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相關資產科目;單位在報經批准或備案後,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清算費用”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科目。
單位處理毀損、報廢實物資產過程中,應當將處理收入(如取得的殘值或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和過失人賠償等)和相關費用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淨收入),在處理收支結清時按照差額確認清算費用(處理收入小於相關費用時)或應繳財政款等(處理收入大於相關費用時)。
單位在清算期間進行資產清查核實,涉及現金溢余或短缺的,其預算會計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進行處理。
(3)單位清理債權債務的會計處理
單位在清算期間進行相關債權清理的,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相關債權,應當按規定報經批准或備案後予以核銷,並確認清算費用。單位報經批准或備案後核銷相關債權時,應當按照其賬面餘額,借記“清算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其中,事業單位已計提壞賬準備的,還應同時將相應的壞賬準備金額予以核銷,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清算費用”科目。
單位在清算期間進行相關債務清理的,對於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相關債務,應當按規定報經批准或備案後予以核銷,並確認清算收入。單位核銷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債務時,按照其金額,借記“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清算收入”科目。
(4)單位因資產評估調整資產賬面價值的會計處理
單位在清算期間按規定開展資產評估、涉及資產價值變動的,應當根據報經批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價值對評估基準日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並確認清算收入或清算費用。單位應當在資產評估結果報經批准或備案後,按照資產評估價值與評估基準日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清算收入”科目或借記“清算費用”科目。
(5)單位發生相關清算費用的會計處理
單位在清算期間發生評估費、審計費、相關稅費等費用的,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確認清算費用。單位在發生評估費、審計費、相關稅費等費用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金額,借記“清算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交稅費”等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等科目。
(6)單位在清算結束日的會計處理
單位在清算結束日應當及時結賬,將清算收入、清算費用的發生額轉入清算淨損益。完成上述結轉後,將清算淨損益轉入累計盈餘。
結賬後,在財務會計下,收入類、費用類科目應無餘額,除“累計盈餘”、“專用基金”、“權益法調整”科目外,其他淨資產類科目應無餘額;在預算會計下,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應無餘額,“其他結餘”、“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應無餘額。
3.清算財務報表等有關報表及編制說明
單位應當編制清算財務報表,至少包括清算資產負債表和清算損益表。
(1)關於清算資產負債表
單位清算資產負債表應當反映清算當年年初、清算日和清算結束日的財務狀況。清算資產負債表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進行填列。
資產負債表格式參見附1。
(2)關於清算損益表
單位清算損益表應當反映清算期間的各項清算收入、清算費用及清算淨損益。本期數反映單位本年度清算期間有關項目的發生額,清算期間累計數反映單位從清算日至本年末或清算結束日期間有關項目的發生額。清算損益表各項目應當按照“清算收入”、“清算費用”和“清算淨損益”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上級預算單位在單位清算當年編制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時,應當將“清算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合併填入合併收入費用表的“其他收入”項目,將“清算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合併填入合併收入費用表的“其他費用”項目。
清算損益表的格式參見附2。
(3)關於其他報表
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編制收入費用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反映單位年初至清算日的運行情況,以及單位年初至清算結束日的預算執行情況。
單位清算跨年度進行的,應當根據需要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編制年度資產負債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等相關會計報表。
三、劃轉撤併單位清算後的會計處理
(一)劃轉情形下的會計處理
單位成建制劃轉的,在劃轉後仍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併、分立情形下的會計處理。
1.清算結束日至合併、分立日的會計處理
單位在清算結束後因合併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其他單位的,在清算結束日至合併、分立日發生的相關業務和事項的會計處理,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並在合併、分立日資產和負債劃轉前進行結賬,結賬後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2.合併、分立日的會計處理
(1)資產和負債劃出單位的會計處理
在分立情形下,原單位劃出部分相關資產和負債後仍然存續的,應當按規定轉銷劃出的相關資產和負債,並調整淨資產和相關結轉結餘的賬面餘額。單位劃出部分相關資產和負債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分立日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照借貸方差額,借記或貸記“累計盈餘”科目,其中,事業單位劃出的貨幣資金和長期股權投資涉及專用基金和權益法調整的,應當同時轉銷相關淨資產的賬面餘額,借記“專用基金”、借記或貸記“權益法調整”科目,借記或貸記“累計盈餘”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劃轉的相關貨幣資金金額,借記相關結轉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2)資產和負債劃入單位的會計處理
資產和負債劃入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對劃入的資產和負債進行確認、計量,並調整淨資產和相關結轉結餘的賬面餘額。單位在劃入資產和負債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劃出方在合併、分立日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按照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累計盈餘”科目,其中,事業單位劃入的貨幣資金涉及專用基金劃轉的,應當同時確認專用基金,按照劃入的專用基金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劃入的貨幣資金金額,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相關結轉結餘科目。
在合併情形下,資產和負債劃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核銷合併前各單位之間的內部債權債務,並按照差額調整淨資產的賬面餘額。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資產、負債科目餘額借記“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借貸方差額,借記或貸記“累計盈餘”科目。其中,涉及事業單位已計提壞賬準備的,應當同時予以核銷,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
3.合併、分立當年編制的相關報表及說明
(1)關於資產負債表
單位在清算結束後因合併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其他單位的,應當編制合併或分立日資產負債表,反映單位在合併、分立日資產和負債劃轉前的財務狀況。
合併、分立後的單位(包括合併日新組建單位、接收資產和負債的原單位,以及分立日新組建單位、劃出資產和負債後仍存續的原單位,下同)應當編制合併或分立日資產負債表,反映合併、分立日資產和負債劃轉後的財務狀況。
單位在合併、分立前後均存續的,在編制合併、分立當年期末資產負債表時,年初餘額無需進行調整;合併、分立日新組建單位在編制合併、分立當年期末資產負債表時,無需填列年初餘額。
(2)關於收入費用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單位在清算結束後因合併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其他單位的,應當編制收入費用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反映單位清算結束日至合併、分立日的運行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
合併、分立日新組建的單位在編制合併、分立當年收入費用表和預算會計報表時,應當根據合併、分立日至期末所發生的收入、費用編制收入費用表,根據合併、分立日至期末所發生的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編制預算會計報表,無需填列上年數。
合併前後均存續的單位在編制合併當年收入費用表和預算會計報表時,其收入費用表不包括被合併單位年初至合併日所發生的收入和費用,其預算會計報表不包括被合併單位年初至合併日所發生的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
(3)關於淨資產變動表
合併、分立後的單位在編制合併、分立當年淨資產變動表時,需在《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中淨資產變動表的“(六)權益法調整”項目後增加“(七)劃轉撤併調整”項目,反映單位本年因劃轉撤併劃入或劃出資產和負債對淨資產的直接影響。本行“累計盈餘”項目應當通過對“累計盈餘”科目明細賬記錄的分析,根據本年發生劃轉撤併時直接計入“累計盈餘”的金額填列。本行“權益法調整”、“專用基金”項目應當通過對“權益法調整”、“專用基金”科目明細賬記錄的分析,根據本年發生劃轉撤併時“權益法調整”、“專用基金”的變動金額填列。
淨資產變動表的格式參見附3。
(三)撤銷情形下的會計處理
單位被撤銷的,其全部資產和負債按規定由主管部門、本級財政部門或授權的單位處理。
(四)改制情形下相關單位的會計處理
單位轉企改制後成立的企業應當設立新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單位非轉企改制後仍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單位改制前後因所適用的會計科目不一致的,應當結合單位業務特點對相關會計科目及餘額進行調整。
事業單位對改制為企業的單位行使出資人職責的,應當確認相關投資,並相應調增淨資產的賬面餘額。單位應當按照報經批准確定的企業淨資產金額和出資比例,確定應享有的企業淨資產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此外,行使出資人職責的事業單位在編制改制當年淨資產變動表時,應當參照本規定關於合併、分立後的單位編制淨資產變動表的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改制為國家出資企業的,應當由本級財政部門按照報經批准確定的企業淨資產金額和出資比例,根據財政總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股權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四、附則
(一)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管理
劃轉撤併單位應當將資產清查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劃轉撤併方案及相關批覆檔案等作為原始憑證。
單位劃轉撤併前和清算過程中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二)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經完成劃轉撤併的單位無需按照本規定追溯調整。截至本規定施行之日尚未完成劃轉撤併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發布背景

一是服務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需要。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強調,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各地區各部門要嚴肅財經紀律,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因此,為貫徹落實《決定》關於機構改革的有關紀律和國有資產管理要求,有必要對單位劃轉撤併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予以明確,以全面、準確地反映機構改革前後的國有資產清算和劃轉情況。
  二是落實財務和資產管理等有關規定的需要。在財務管理方面,《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各項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均單設一章對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行為作出規範,要求單位進行清算,並做好在清算結束後資產和負債的移交和劃轉工作。在資產管理方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要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的,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等檔案進一步對單位開展資產清查核實等相關工作作出規範。因此,為加強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與相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的協同配合,促進其有效實施,有必要制定相關規定,從單位賬務處理和報表編制的角度落實有關管理要求。
  三是解決單位會計核算實務問題的需要。實務中,單位劃轉撤併工作呈現出多樣性和複雜性。一方面,單位劃轉撤併前後資產和負債的移交和劃轉工作量大、情況複雜,易造成相關資產的賬實不一致。另一方面,各單位在實務中的會計處理方式不一,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造成部門決算報告、政府財務報告等存在重複或遺漏的風險。因此,為解決單位劃轉撤併過程中的會計處理實務問題,有必要規範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助力單位做好相關基礎工作,夯實部門決算報告、政府財務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
  四是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的需要。“十三五”時期,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基本建成並全面有效實施。在系統梳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和收集準則制度執行問題的過程中發現,目前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僅對單項資產劃轉的賬務處理和單位撤銷時的財務報表編制進行了規範,尚未對單位劃轉撤併過程中清算業務及資產和負債移交和劃轉的會計處理作出系統規範。因此,為健全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持續深入推進政府會計改革,有必要研究制定相關規定,填補現有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單位劃轉撤併方面的空白。

主要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制定。《規定》在遵循《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要求的基礎上,對單位劃轉撤併過程中的會計問題予以規範。
  二是與現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銜接。《規定》主要規範單位劃轉撤併過程中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屬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與現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效銜接,確保單位劃轉撤併前後信息可比、發生劃轉撤併的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信息可比。
  三是服務政府財務報告、部門決算報告編制。劃轉撤併過程中涉及單位的設立和撤銷,以及預算指標、資產、負債的移交和劃轉等業務和事項。《規定》注重做好劃轉撤併過程中不同單位主體之間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編制的協調,確保相關預算收支、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的列報不重不漏。

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為適用範圍和會計處理基本原則,主要明確本規定適用的單位和各類情形,以及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為劃轉撤併單位清算的會計處理,按照是否以持續運行為前提分別規範清算期間的相關會計科目設定及使用說明、主要業務和事項的會計處理、相關報表的編制。
  第三部分為清算後的會計處理,主要規範清算後各類情形下主要業務和事項的會計處理和相關報表編制。
  第四部分為附則,主要明確相關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管理要求、生效日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