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對中華全國總工會1998年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制定了新版《工會會計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為了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
  • 執行時間:2010年1月1日
  • 特稱:新制度
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做好調賬前的準備工作,新舊會計科目結轉,負債類:,淨資產類,收入支出類,

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對中華全國總工會1998年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下稱原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制定了新版《工會會計制度》(以下稱新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為了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現對工會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做好調賬前的準備工作

工會在2009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應當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自2010年1月1日起,工會應當根據新制度設定新賬目,將各會計科目2009年年末餘額轉入新賬並作調整後,作為新制度各會計科目2010年的年初餘額,並按照新制度編制2010年的年初資產負債表。在編制2010年度其他報表時,如有“上年數”一欄無法確定的,不要求填列。
工會應當在2009年年終決算前對本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對清查中發現的資產報廢、毀損、盤盈、盤虧,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或借記相關資產科目。如有清查出的應入賬而未入賬的資產,按規定報經批准後,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結餘”科目;如有應入賬而未入賬的負債,按規定報經批准後,借記“結餘”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新制度要求將財政撥款及其他政府補助納入工會賬核心算,工會應當對已收到的政府補助及相關支出進行清理,按規定報經批准後,增加相關資產科目和結餘科目。新制度對“代管經費”科目的核算對象進行了重新限定,工會應當按照新制度中規定的代管經費核算內容使用本科目,不得濫用。

新舊會計科目結轉

工會應當在上述資產、負債清理的基礎上,將各會計科目2009年末餘額轉入2010年新賬目。
資產類:
(一)“現金”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庫存現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現金”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現金”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庫存現金”科目。
(二)“銀行存款”、“經費集中戶存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經費集中戶存款”一級科目,但仍設定有“銀行存款”科目。調賬時,可在新賬中“銀行存款”科目下設定“經費集中戶存款”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銀行存款”、“經費集中戶存款”科目的餘額分別轉入新賬中“銀行存款”科目的相應明細科目。
(三)“有價證券”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有價證券”科目,但仍設定有“投資”科目。調賬時,應將“有價證券”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投資”科目。
(四)“暫付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暫付款”科目,新設定了“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包含原制度“暫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暫付款”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五)“借出款”、“投資”、“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仍設定有“借出款”、“投資”、“固定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六)“庫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庫存物品”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庫存材料”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庫存材料”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庫存物品”科目。
(七)“專項資金占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專項資金占用”科目,新設定了“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專項資金占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專項資金占用”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
(八)“應收上解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應收下級經費”科目,用於核算工會按規定應收下級工會的上繳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應收上解經費”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應收上解經費”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應收下級經費”科目。
(九)“應收上級補助”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應收上級經費”科目,用於核算工會應收未收的上級工會應撥付(轉撥)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和補助,該科目下設應收上級補助、應收上級轉撥經費、應收建會籌備金三個明細科目,其“應收上級補助”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應收上級補助”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應收上級補助”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應收上級經費”科目(應收上級補助)。
(十)“撥出經費”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撥出經費”科目。採用本級工會與工會機關分賬核算方式的縣級以上工會,可以自行增設“撥出經費”科目,用於核算工會預撥給工會機關待核銷的經費。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撥出經費”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撥出經費”科目。

負債類:

(十一)“應付上解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應付上級經費”科目,用於核算工會按規定應上繳的工會經費及建會籌備金,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應付上解經費”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上解經費”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上級經費”科目。
(十二)“應付補助下級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應付下級經費”科目,用於核算工會應付下級工會的各項補助以及應轉撥下級工會的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該科目下設應付下級補助、應付下級轉撥經費、應付建會籌備金三個明細科目,其“應付下級補助”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應付補助下級經費”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補助下級經費”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下級經費”科目(應付下級補助)。
(十三)“暫存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暫存款”科目,新設定了“其他應付款”科目。原制度“暫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調整至新制度“專用基金”科目中;原制度“暫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其他內容調整至新制度“其他應付款”科目中。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暫存款”科目中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的餘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權益保障金”科目,將餘額中的其他金額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
(十四)“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仍設定有“借入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借入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借入款”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借入款”科目。
(十五)“代管經費”科目
新制度仍設定有“代管經費”科目,但對“代管經費”科目的核算內容進行了嚴格限定。調賬時,應對原賬中“代管經費”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將符合新制度規定的部分轉入新賬中“代管經費”科目;沖銷餘額中的其他金額,相應增加“結餘”科目餘額。
(十六)“撥入經費”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撥入經費”科目。採用本級工會與工會機關分賬核算方式的縣級以上工會,可以自行增設“撥入經費”科目,用於核算工會機關收到的由本級工會撥入的預算經費。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撥入經費”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撥入經費”科目。
(十七)“撥入專項資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撥入專項資金”科目,新設定了“在建工程占用資金”科目。調賬時,應將原賬中“撥入專項資金”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在建工程占用資金”科目。

淨資產類

(十八)“固定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新制度仍設定有“固定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十九)“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仍設定有“專用基金”科目,其核算內容比原制度“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增加了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調賬時,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餘額分別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
(二十)“經費結餘”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結餘”科目。調賬時,應將原賬中“經費結餘”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結餘”科目。
(二十一)“預算周轉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預算周轉金”科目。調賬時,應沖銷原賬中“預算周轉金”科目的餘額,相應增加“結餘”科目金額。
(二十二)“後備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後備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後備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一致。調賬時,應將原賬中“後備基金”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後備金”科目。

收入支出類

(二十三)“會費收入”、“撥交經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工會行政費”、“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於原賬中以上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餘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自2010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定收入支出類科目進行會計處理。
(二十四)“上解經費支出”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上解經費支出”科目。
(二十五)“會員活動費”、“職工活動費”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會員活動費”科目;新設定了“職工活動支出”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制度“會員活動費”、“職工活動費”科目的核算內容。
(二十六)“專項資金支出”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專項資金支出”科目;新設定了“資本性支出”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制度“專項資金支出”科目的核算內容且增加了其他核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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