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是2002年江蘇省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 發布文號:蘇政發 [2002] 87號
  • 發布日期:2002年07月16日
  • 生效日期:2002-07-16
【發布單位】江蘇省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蘇政發 [2002] 8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系
各省轄市要按照《條例》規定,於今年(2002年)7月底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每個省轄市只能設立一個管委會。管委會組成為:省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房管(或建設、房改)、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總人數一般不超過25人(南京市不超過30人)。管委會委員由省轄市人民政府聘任,實行任期制,每屆5年,可以連任。管委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由全體委員推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應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管委會履行以下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議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和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二、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各省轄市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歸集、轉移、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前提下,現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資產、人員編制一律凍結。各省轄市人民政府要對現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資產、人員等狀況進行清理,核實債權債務,經審計後逐一登記造冊。在此基礎上,將清理後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一併轉入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可改組為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對少數資金數額大、管理工作較規範的,可改組為分支機構。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製取消,人員由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擇優留用,未留用人員由原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負責妥善安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各省轄市要按照“凍結(人員編制、資產)、清理(資產、人員、帳務)、審計(認定)、移交”的要求,分清責任,落實到人,分步實施,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規範、調整工作。第一階段,傳達貫徹會議和檔案精神,凍結人員編制、資產。第二階段,調查清理,制定機構調整方案。第三階段,審計認定,辦理移交,調整到位。第四階段,檢查驗收,總結上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屬省轄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是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得掛靠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與其他部門或單位合署辦公,也不得興辦各類經濟實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管理中心負責人由管委會推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任免手續,不得兼職。分支機構負責人由管理中心聘任。各管委會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時可以提出撤換中心負責人的建議。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要根據當地住房公積金規模,合理核定管理中心的編制,嚴格控制中心的人員。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
機構調整後,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當地政府委託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規定》(國辦發〔1996〕34號)進行管理。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加強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規定執行。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在辦法出台前,仍按照《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1998〕89號)規定執行。
三、規範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和個人帳戶管理
管委會應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五家商業銀行中,確定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其中,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的銀行,一個城市不得超過兩家。省建設廳、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應依據管理職權,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進行監督。受委託銀行對專戶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行為負有監督責任,發現違規問題要及時向當地管委會、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映。凡不按規定設定帳戶的,有關部門要進行嚴肅處理。
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受委託銀行要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並和受委託銀行定期對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記帳時間以在受委託銀行繳交入帳時間為準。管理中心對已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要發放有效憑證。
四、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規範發展貸款業務
各地要採取多種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提高歸集率,依法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必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住房公積金和發放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工作的考核,建立責任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要積極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要簡化個人住房委託貸款手續,改進貸款服務,提高辦事效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規定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發放範圍,對於職工買房、集資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應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要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健全貸款檔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監督體系
省建設廳要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定期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責成各省轄市進行糾正,違規違紀的要及時組織查處,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委。省建設廳作為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牽頭部門,要充實人員,建立健全專職監督機構,提高監督水平。要儘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積金信息監督管理系統,與建設部和各省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網,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建立省轄市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全過程監督機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嚴格執行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字〔1999〕33號)等規定,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預算和管理費用預算,並嚴格按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執行。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管理中心年終編制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決算和管理費用決算,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抄報同級審計部門。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管。審計部門應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和使用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管理中心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管理中心在結算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將包括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便於社會和公眾監督。
六、嚴肅法紀,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
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堅決查處和糾正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對目前已被擠占、挪用的住房公積金,由原決策機構和決策人負責,按規定期限全部收回;對違規發放的項目貸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而造成資金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機構調整過程中,嚴禁藉機私分錢物、侵吞國有資產、突擊提職、揮霍浪費;違反規定的,一律從嚴查處。
七、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落實
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關係到維護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關係到提高城鎮住房建設和居民居住水平,各省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按照“建立決策體制,調整管理機構,強化監督工作,規範發展業務,努力把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的要求,抓緊制訂實施方案,統一部署,精心組織,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為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範發展,省政府決定,由省建設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編辦、省經貿委、省監察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審計廳、省法制辦、省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住房公積金髮展規劃和政策,協商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
省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和本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向省政府作出報告。各省轄市要於2002年10月31日前將貫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政府。
特此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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