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4-9-17
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維護廣大職工切身利益,提高職工住房保障能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行為,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重要性的認識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其單位為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主要內容。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深刻認識新形勢下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對解決職工住房困難,改善職工居住條件,促進職工住房消費的重要意義。要進一步增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範風險。要進一步加強宣傳,為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民眾基礎。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廣泛宣傳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權利和義務,低息的政策優勢以及個人貸款程式,使住房公積金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戶曉,提高廣大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和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改善自身居住條件的積極性。
二、切實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努力擴大覆蓋面
各地要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有針對性地做好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工作。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和單位,要採取積極措施,多方籌措資金,於2004年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和單位,要做足、做實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不得拖欠;以前年度拖欠的住房公積金,要制訂計畫,力爭在三年內補齊。拖欠住房公積金視同拖欠職工工資。對拒不繳存和無故欠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並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或強制執行。
要做好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工作,儘快提高這部分職工民眾解決住房困難的能力。
三、規範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
公積金繳交比例要與財政收入和經濟成長相適應,逐年提高繳交比例,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目前全省財政供養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單位和個人繳交部分均按職工個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執行,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提高繳交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
四、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為廣大幹部職工解決住房困難,改善居住條件發揮積極作用
要抓緊清理影響職工貸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礙,進一步簡化手續,方便民眾。各地制定的不符合《條例》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髮〔1998〕190號)規定的附加條件一律廢止。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實際的實物抵押、聯保、綜合保險等擔保方式,為廣大職工提供額度大、期限長、手續簡便、還款方式多樣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積極推行組合貸款、異地貸款和“一站式”、“一條龍”服務,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
五、強化內部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加大對違規使用資金和逾期項目貸款的清收力度
各州(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統一操作程式,嚴格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檔案的規
定,加強財務核算和管理,防範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行。嚴禁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各類基金和企業債券;不得用住房公積金在國有商業銀行以外的承銷機構購買國債;不得用住房公積金參與其他經營活動。嚴格報表制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時準確地向省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報送月、季、年報。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對違規使用資金和逾期項目貸款的清收工作,把此項工作列為重要工作內容,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制定具體的還款計畫,落實還款時間,簽訂還款承諾書,確保清收工作取得實效,力爭三年內全面完成清收違規使用資金和逾期項目貸款工作。對措施不力、拖延推諉的地區和單位的負責人,要按有關規定處理並通報批評。
六、嚴格行政監管,規範管理行為
進一步加強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的行政監管,形成以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為主,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及人民銀行參與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監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2004〕34號),加強對全省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強化省及州(地、市)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參與和監督;實施年度審計制度,把住房公積金管理核算工作列為經常性審計項目。
加強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不斷完善統計、督查督辦、考核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儘快建立重大事故通報制度、公告、公示制度、民眾監督舉報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從健全和落實制度入手,使各個管理環節都有章可循,切實提高防範風險的能力。充分發揮制度的作用,用制度規範行為,把住房公積金管理納入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
七、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關心、重視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定期聽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匯報,及時研究解決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要準確把握住房公積金使用要求,確保今後不發生新的挪用行為。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要公開曝光,並依照有關法規嚴肅查處。省建設廳、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貫徹不力的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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