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關於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我省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在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問題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住房公積金歸集量不斷加大,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使用範圍,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3-00197
  • 文  號::青政辦[2013]254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3/9/16
一、關於職工直系親屬之間使用住房公積金問題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後資金不足的,提供身份關係證明,並經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後可以申請提取本人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總額。
二、關於職工患重大疾病使用住房公積金問題
職工因患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職工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醫療證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病種範圍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三、關於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後的貸款問題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後,購房資金不足的,可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關於臨近退休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問題
對臨近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根據其償還能力、身體情況和信用狀況,其貸款年限可延長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本意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具體操作規程,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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